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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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禁烟运动(清道光)(6)

(二)第一次禁烟运动的失误

随着英国侵略者发动的鸦片战争的爆发,这次禁烟运动轰轰烈烈的进程被中断了。虽然全国的禁烟运动仍在进行着,但当时国内鸦片问题的最大源头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者对华肆无忌惮地输入鸦片,这一进程的中断,使全国的禁烟运动面临着无法阻塞源头的最大困难。这种客观环境无疑使禁烟运动很难有所突破。然而,总结与反省这次运动,我们认为其本身亦有一些失误:

第一,“重治吸食”政策的制定违背了法制通行原则,不利于对烟毒泛滥的综合治理。从当年各督抚的奏折来看,除林则徐等少数人外,其余大部分人认为“重治吸食”是不合适的,有人主张应该严惩贩烟和开设烟馆之人;有人主张应严禁烟船人口及查逐趸船;有人主张首先应严海口之禁,其次加兴贩开馆之罪;有人主张必先重惩海口接引奸商;还有人主张必先严惩官吏中的吸烟人犯等等,应该讲这些都有一定道理。另外,四川总督苏廷玉等人也认为“除恶务求其本,清流必浚其源,吸食者虽律以严刑,而鸦片烟之来路不绝,则根株未尽”,必须以“遏绝兴贩鸦片烟为第一要务”,“来源既净,则吸食之害不禁自除矣”。由此看来,时人对当局“重治吸食”的政策的弊端已看得很清楚了。由于政策自身的失当,使得在禁毒的浩大声势下,仍有多处种植罂粟,仅浙江省台州府在道光十九年(1839年)四月,即“铲去花苗一千三百六十余亩”,其他省份如广西、贵州、云南等地也发现大量种植罂粟的情况。

第二,对民众的宣传与训喻力度不够。禁毒在当时已成为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社会工程,用我们今天的习惯讲法,就是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努力启发国民禁毒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认识,才能真正做到“纠风俗、正人心”的效果。一味地依靠严刑峻法,显然失之于简单。

二、对清朝初期禁绝鸦片政策和第一次禁烟运动的历史思考

清代雍正、乾隆和嘉庆三朝,虽是中国历史上禁绝鸦片的初始阶段,许多政策制订的还不够全面,执行的也很不到位,但这一时期的禁烟政策的频频出台,雄辩地说明清政府从雍正朝就开始了禁烟的历程。

清政府在19世纪30年代开展的禁烟运动,是一场规模空前的反贩毒、反吸毒运动,是一场反对英美鸦片贩子用鸦片毒害中国人民的反侵略斗争,是一次轰轰烈烈的爱国运动。虽然这场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禁烟运动,是由封建皇帝领导进行的,距今也已一百多年了,但其经验与教训仍值得我们对其进行一番重新思考。

第一,清政府的反毒品立法在其初禁时期,就已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

我们应该肯定,清代嘉庆、道光时期的反毒品立法是有成效的。尽管这一时期的反毒品立法存在一系列失误,例如毒品概念不明确使禁毒长期流于形式,反毒禁烟措施的重大缺点漏洞使烟毒迅速蔓延等等。但这一个阶段,是中国禁毒史上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阶段。这一时期鸦片烟毒在中国从无到有,迅速蔓延扩大酿成空前严重的祸害。毒品发展蔓延的规律表现得极为典型和充分,从烟毒初露端倪到毒潮滚滚袭来,清政府的反毒禁烟立法虽历经波折,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不仅在当时颇见成效,使第一次禁烟运动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为清朝以后历届中国政府的禁烟禁毒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二,清政府对鸦片问题的大讨论不失为廓清认识,进行全国禁烟的舆论准备。

(1)杜塞“漏卮”论中严禁论的观点是既关注“民生”,又看到“国计”。如何解决鸦片问题,杜塞“漏卮”,是弛禁论、例禁论与严禁论的分歧所在。弛禁论的主张立足于对鸦片进行管理、疏导,把鸦片当做“洋药”照原先惯例纳税进口,以税银回收外流的白银,增加财政收入。从制止白银外流的角度看,弛禁不失为一种办法。将无力制约的走私贸易变成正常的、合法的贸易,加强关税的征管力度,也许可能减缓白银外流的速度,减少漏银的数量,官吏兵弁也可能会从鸦片贸易的利益圈子中撤出来,有利于吏治的清廉。这种主张从纯经济利益考虑,具有可行性,实行起来会增加关税收入。但“裕国计”,却有悖商业道德,有害人民健康,有损政府形象和民族利益,因为这是在发毒品财。而且,鸦片弛禁后,并不一定能堵塞住白银外流。随着鸦片进口数量的增加,出口土货将不足相抵,白银外流仍将不可避免。再者,如果真的放开鸦片贸易、种植、吸食,那将意味着整个民族的素质、精神、意志放任颓废。同时在实际上也不可能出现弛禁者设想的那种所谓“漏银停止、道德回归、吏治清明”的局面。所以,弛禁论是不可取的。学术界有人认为这种主张有所为“积极作用”而加以肯定是不应该的。例禁论的主张是想按陈规旧例禁烟,他们禁烟的思想虽然可嘉,但禁烟的老办法却是不实际的,是禁不了烟的。

严禁论主张严厉禁止贩卖鸦片,这种主张,既看到“国计”,又关注到“民生”。这是对毒品所应有的正确立场,符合民族利益和广大民众利益。

(2)以“封关绝市”杜绝鸦片来源的思想和决策,是一种简单化的办法,是一种不合时宜的错误思想和决策。一是鸦片虽然为“夷船”贩运来华,但并非其单方面所为,还有本地奸商和受贿官员的配合。“封关绝市”并不能堵住“夷舶”在口岸外洋面与本地奸商借着受贿官员的庇护而进行的鸦片交易。二是维持中外通商贸易与缉查鸦片、杜塞鸦片来源是不矛盾的,关键在对进口货物的检查和关口的管理。以“封关绝市”杜塞鸦片来源是因噎废食,是完全错误的。三是“封关绝市”不利本国经济发展。对外通商贸易不仅利在“夷人”,也利在本国,能增加本国关税收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中外技术、文化交流。“封关绝市”是典型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思想的反映,说明直到鸦片战争前,封闭型的小农经济思想仍在清朝统治者中占主导地位。这是中国商品经济长期徘徊不前、社会经济无法出现转型和飞跃的重要因素。总之,主张“封关绝市”以断绝鸦片来源和为了杜绝鸦片来源制服“夷人”而采取“封关绝市”的举措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因为这种观念和做法还停留在封建小农经济时代,其与落后的国力不相适应,与早已进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的世界不相协调。

(3)弛种土烟看法的着眼点也在“杜漏银”和“裕国计”,同样是想发毒品财。生产鸦片能发财,这是毫无疑问的。这种能发财的生产一经弛禁,“有益于农夫”也是必然的。然而,要使得不影响农作物生产却是不可能的。因为鸦片生产比农作物生产更具有吸引力,势必喧宾夺主,“致伤本计”。所以,正如道光帝在查禁种卖鸦片的上谕中所指出:若不禁止种卖鸦片,将来必至传种各省,“不特贻害善良,更属大妨耕作”。如果“传种”的是无害的经济作物,那么“妨耕作”是不值得责备的。因为“传种”的是有害的罂粟,所以“妨耕作”就必须谴责了。弛禁论者只想到“杜漏银”和“裕国计”,而不顾人民的死活,不顾民族的根本利益,所以这种弛禁论同样是不可取的。不论其能否起到“杜漏银”和“裕国计”的效用,只要是危害人民健康、损害民族利益的,就应否定。

第三,重刑处罚是《严禁鸦片章程》的主要特色。

1839年5月颁布的《严禁鸦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堪称清廷1729年禁烟以来各种禁烟法令的集大成者,是一个涉及面广泛而又立法严厉的禁烟法典,也是中国禁烟史上较早和较系统的法典,同以前的禁烟法令相比,该《章程》有了长足进步,并体现了源流并治的精神,具有以下特点:(1)全面规定了烟毒犯罪。该《章程》规定的烟毒犯罪有:输入鸦片罪,种植罂粟罪,制造烟土罪,贩卖烟土罪,吸食鸦片罪,开设烟馆罪,制造鸦片烟具罪,等等。(2)内容比较完备。《章程》对鸦片流毒的各个方面,如种植、吸食、销售、贩卖等,都作了严格规定,而此前的禁令都是针对一个方面,或禁贩、或禁种,内容单一,结果往往是顾此失彼。不仅如此,《章程》还根据新情况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禁止沿海奸商与外国商人勾结走私鸦片等,弥补了旧条例的不足。(3)规定较为具体。《章程》对从事不同的鸦片犯罪活动,如种植、吸食、销售、贩运等规定有不同的处罚;对从事鸦片犯罪程度不同的人,如首犯、从犯、知情不报者、失察官员等,也有不同的处罚。此外,对从事鸦片犯罪的各阶层,如普通民众、官员、士兵、王室人员、太监等,都有具体的规定。(4)对烟毒犯罪处以峻罚。该《章程》规定:对于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首犯处以斩枭;对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放纵开设烟馆的首要分子处绞立决;对开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从犯、同谋及接引护主犯,兵役匪棍,以查烟为由,肆行抢夺,赃120两以上的,栽种罂粟、制造烟土,及贩烟五百至六百两,或兴贩鸦片多次者,首犯处绞监候。对烟毒犯罪确定如此重的处罚,确为以前两次禁烟法令所不及。(5)自首从轻制度。该《章程》第九条规定:“事未发而自首者,免罪;闻拿投首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实施烟毒犯罪在没有被发现的时候投案自首的,免予追究;如果犯罪后已被知晓,且得知有人要来抓的时候投案自首的,减轻一等判刑。(6)连带责任制度。该《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同居子弟有吸烟者,家长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这就是说,家长虽未吸食鸦片,但对与其住在一起的子弟吸食鸦片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即按家长不能禁约子弟盗窃的犯罪处罚。(7)官吏皇室犯罪与民同罚。例如该《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吸烟人犯均予一年六个月为限,限满不知悛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又根据《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宗室觉罗吸食鸦片,如超过一年六个月期限不改者,也要按上述规定判处绞监候。综上,重刑处罚,是这一《章程》的主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