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吴佛教源流》与上述记载有所不同,将告身分为六大告身和六小告身,即玉、金、颇罗弥三种六级,为六大告身;银、黄铜、青铜、红铜、铁、木六种六级,为六小告身。其中将颇罗弥告身分为大小二级,而银告身则不分大小二级。并说黄铜文字告身有十七种,赐予父民六族,青铜文字告身有一百零一种,赐予匠人和牧官。两相比较,可知《贤者喜宴》漏载了黄铜文字告身。
P.T.1089号卷子中载有赐给地方官吏的告身,其中有大红铜告身、小红铜告身、黄铜告身、小黄铜告身等,说明吐蕃后期铜告身亦分大小,这可能与吐蕃后期地方官职的不断增多有关,即告身制也有相应的变化。
告身制的实施是为了区分官吏的官品等级,及官员和平民的区别,以示尊卑,显示出了吐蕃社会之等级森严。不同的等级在法律权限及经济利益上享受不同的待遇,据《弟吴佛教源流》记载,大玉文字告身的大贡论的命价为一万一千两银子,小玉文字告身的中贡论、大内相的命价为一万两银子,大金文字告身的小贡论、中内相和大整事的命价为九千两银子,小金文字告身的小内相、中整事的命价为八千两银子,颇罗弥文字告身的小整事的命价为七千两银子。
敦煌吐蕃法律文献中对不同等级的命价
赔偿亦有明确的规定,如玉告身的命价为六千两,金告身的命价为五千两,颇罗弥告身的四千两,银告身三千两,黄铜告身二千两,红铜告身一千两。同样是一条人命,但命价因告身不同而有着极大差别。告身制的实行使吐蕃形成了很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社会,同时,告身制也是王室对臣下的一种恩宠的表示,成为赞普奖赏臣下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自然获得高等级的告身,是臣下的荣耀,而且还可以世袭。作为地位的象征和笼络的手段,后来吐蕃也将告身赐给周边的藩属和部落,如南诏、于阗等国的君臣都曾受到过吐蕃赐予的告身。
十、制定法律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吐蕃法律的出现、制定和完善有着历史的发展过程,而松赞干布时期藏文的创制使颁布成文法律有了可能。《大事记年》记载,公元655年(松赞干布去世后五年)大相东赞于“高尔地”写定了法律条文,这是目前所见有关吐蕃成文法颁布的最明确的年代记载,但并不排除吐蕃此前已有成文法。根据《贤者喜宴》的记载,松赞干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
1.《赤则本谢之法》
《藏汉大辞典》中释为“六六大计”,黄颢直译为《以万当十万之法》,但含义不明,又意译为《王廷、衙署、职官安置之法》。此法典的得名无考,已难以确知其名称之真实含义。
《赤则本谢之法》是吐蕃王朝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吐蕃王朝在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前面所述的吐蕃的官制、五如的划分、千户的组成、军队的军旗、军马、等级划分、告身制等内容均在此法典中,还有“六大决议法”、“六种标帜”、“六种称号”、“英雄六象征”等。其中,“六大决议”为:奉养主人,但还要交纳差税;压制豪强,保护雍昆(类似农奴阶层),“雍”阶层不能充当“告”阶层,妇人不参政;守护地界,平民的林园、田地中不准跑马;制服敌人,保护属民;修十善法,放弃非十善法。“六种标帜”为:宣布政令的标帜是小盒子,战事的标帜是军旗,地方的标帜是城堡,教法的标帜是神殿,勇士的标帜是虎皮,智者的标帜是告身。“六称号”
(其字面含义为“六外缘”)为:以虎豹誉勇士,以狐狸称懦夫,以神法誉高贵者,以织工和苯教称下等者,以告身誉智者,以小偷称坏人。“英雄六象征”为:虎衣、虎裙、大鞯(疑字通字,即马鞍下的褥鞯)、小鞯、豹皮、虎皮。
《赤则本谢之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吐蕃社会的各项制度。
2.《本色妥夏哇坚之法》
该法典的名称的真实含义不详,根据其内容,《藏汉大辞典》中译为“量衡标准”。这是有关度量衡方面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升、两、合、勺、钱、厘等计量单位的等位差。这部法典的制定,使吐蕃有了较为完善而统一的计量单位,对商业贸易、税收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3.《王朝准则法》
包括十五种奖善惩恶的区别,具体内容是:“指出事情可行与不可行,克敌制胜国泰民安;治理内政保护臣民;为后世利益而推行正法;对显贵有缘者所讲的神法,则不讲授给不合器的贱民;密咒圆满乃成佛之因,勿将作财宝出售,而应铭记于心;如颂扬恶人则有损双方,因此勿令贱民为王侯;若不以虎袍褒奖勇士,则做英雄无意义;若不以告身奖励贤者,则后世将贤愚不分;善者当奖而不奖,今后谁愿做贤者?若不以狐皮侮辱懦夫,则何以区分英雄与懦夫?如不惩处恶者,则永远不会形成正念正知;当治罪者而不治其罪,则后患无穷;若使生身父母受苦,今生来世会得报应;如果虐待自己之弟子,则外敌会离间;如果虐待妻室,则内外家务及农事势必尽行废弃。”
上述十五条法又简称为不可行者三,褒奖者三,应诅咒者三,不应欺辱者三。
4.《扼要决断之法》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弱双方如果争讼,待察其真伪之后,做出对豪强者不加羞辱,对弱者不令其沮丧之判决。”
因审判方法简单明了,故称《扼要决断法》。
5.《权威判决之总法》
由最高一级进行终审判决之法,全称是《犯罪双方同审权威判决之总法》,规定双方有罪按“优巴坚”案例判决。优巴坚案例其实是源自天竺佛经《贤愚经》中的故事,婆罗门优巴坚向某户主借了一头牛,当归还时,优巴坚将牛赶入主人院内,未打招呼而返回;户主虽见牛,但未拴缚,牛自后门走失。二人打官司诉至于国王前,国王判决道:婆罗门送牛而不语,因此割其舌;牛主人见牛而不拴,故当断其手。
此法典的基本精神是诉讼双方都有罪,则要给双方给予适当的惩处。
6.《内府之法》
诉讼双方均有理时,责令修好,使双方皆大欢喜。《贤者喜宴》也记载了一个案例,说某户主有子,刚生下不久,落入河中,被鱼吞食。时居于下游的另一人捕到此鱼,剖腹而得一未死之婴,遂予以抚养。先前的户主得悉后,起诉于国王审理,国王判决:双方轮流抚养此子,并为此子各娶一妻,所生之子双方各自领去。此子被称为“两种姓之子”,故此案例称为“两种姓”。这则案例故事亦源自天竺。
六法中的后三法属于诉讼法,但史书所载过于简略,具体内容,模糊不清。以上六法被称为六大法典,是松赞干布时期吐蕃最主要的法律。五世****喇嘛在《西藏王臣记》中对《贤者喜宴》的记述提出了质疑,《贤者喜宴》记载的《王朝准则法》中有“密咒圆满乃成佛之因,勿将作财宝出售”的规定,五世****认为松赞干布时期吐蕃只有少量的密法,根本谈不上为财物而出售密法之事,指出松赞干布时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规定。另外,有关诉讼法规中的一些案例,源自于松赞干布以后翻译的佛经中,因此也有学者对这些法典制定于何时,提出了怀疑。当然有可能这些法规最早是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而之后又有不断的修订和补充,《贤者喜宴》所记有关案例、抑苯扬佛的内容等即属于后期修订的部分。
7.《纯正大世俗法十六条》
按《贤者喜宴》所载此法包括在《王朝准则法》之内,有些书中则单列之,各书所载详略不同。但均认为该法是以佛教十善法或十戒为依据而建立的,十善法是指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嫉妒、不忿恨、不愚痴、不谎言、不巧辩、不两舌、不恶骂。《贤者喜宴》中《纯正世俗法十六条》的内容有如下:
(1)不准杀人之法,杀人者要赔偿死者的命价或损失。
(2)不准偷盗,盗窃三宝财物者赔偿百倍,盗窃国王财物者赔偿八十倍,盗窃平民财物者赔偿八倍(敦煌发现的吐蕃法律文献中规定的赔偿没有这么高)。
(3)勿淫法,规定对****者罚金或断肢并流放。
(4)谎言者要割舌,或以神为证起誓。
(5)饮酒节制法,《新唐书·吐蕃传》亦载“饮酒不得及乱”。以上五法又叫佛教五根本法。
(6)奴隶不造反。
(7)不准掘墓。
《贤者喜宴》中将以上法律条文,称为“六大法规”或“七大法规”。之后说在十善法上加尊敬母亲、尊敬父亲、尊敬沙门和婆罗门、尊敬族中长辈、报答恩德、不欺骗他人为纯正世俗十六条法。
但接着该书中又罗列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十五条行为规范,分别为:虔信三宝,尊敬并报答父母恩德,知恩报恩,不反对并听从地位高的人的话,一切行为仿效上流,学习经典文字,相信因果并警惕恶业,对人不生损害心而有利益心,无论做何事必须正直,吃饭饮酒有节制而知羞耻,借债按期偿还,斗秤要公平,不干涉他人未曾委托之事,做事要有主见,对所发的誓言应视如生命。《贤者喜宴》中有关《纯正世俗十六条法》记载较为混乱,其具体的内容作者似乎并不明确。《西藏王臣记》中《十六条法》为:“敬奉三宝,修行正法,孝敬父母,恭敬有德,尊高敬老,诚爱亲友,利济乡人,心须正直,效法上流,善用财食,有恩当报,斗秤无欺,心平无嫉,不听妇言,私言善语,任重量宽。”
《纯正世俗十六条法》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有着鲜明的佛教文化色彩。
松赞干布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对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王权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十一、松赞干布去世
公元650年,松赞干布去世,一般藏文史书认为他享年82岁,但当代的学术界对此有争议,有人主张松赞干布享年34岁。
公元651年,吐蕃为松赞干布举行隆重的葬礼,葬于琼结的吐蕃王陵。松赞干布陵墓保存至今,墓的封土高如小山丘,上有松赞干布庙,供奉有松赞干布及其妃子的塑像。
松赞干布继承父志,将青藏高原上的大小部落皆统一在吐蕃王国之下,一个强大的政权开始在青藏高原上形成和崛起。把原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十分闭塞的地区,发展成为与外界广泛联系,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日臻繁荣的地区。松赞干布为此献出毕生的精力,他的光辉业绩使他成为最受后人称颂的吐蕃君主。吐蕃史家有一段对松赞干布的评价:在上君主英明要数赤松赞,在下臣相贤能要数东赞域松,君如天山福星高照,臣如大地承受万钧,势大国强之条件,一应具备。对外疆域向四方扩张,内政坚实雄厚,磅礴不衰;平民黔首贵贱平等,轻徭薄赋,安居乐业,逸度春秋。眷属之享受,施赐如愿。分清歹徒,关押暴民,贬斥亡命,压制恐怖,依靠忠诚,褒奖贤明,崇敬英雄,任用巫祝。仪善政高,众人幸福。
吐蕃以前无文字,此赞普时始出现。吐蕃之典章大法,大臣品位等级,大小官吏之权势,善行之奖赏,恶行之惩治,农牧计量之皮张与“朵尔嘎”,均衡物资之升、合、两等,吐蕃之一切纯善法制典章,都出自赤松赞赞普时代。万民感恩不尽,共上其尊号为松赞干布。
第六章 噶氏专权时期的吐蕃据载松赞干布的儿子贡松贡赞先于其父去世,继松赞干布之后,由其年幼的孙子芒松芒赞即位。显然芒松芒赞由于年龄的缘故,很难继承松赞干布的事业,但吐蕃却稳步地向前发展,原因是一个聪慧的家族噶尔氏在吐蕃历史舞台上挥动着指挥棒。
一、噶尔·东赞摄政及灭吐谷浑
贡松贡赞,据《红史》、《贤者喜宴》、《王统世系明鉴》等载,松赞干布与蒙妃赤江有子贡松贡赞,曾执政五年,死于父前,享年十八岁;《弟吴佛教源流》言享年十九岁;而《布顿佛教史》和《新红史》则言芒松芒赞是松赞干布之子,贡松贡赞是芒松芒赞之子,排序正好颠倒。查敦煌吐蕃历史文书《大事记年》,无贡松贡赞执政五年之说,又按敦煌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世系表》载贡松贡赞之子是芒松芒赞,故布顿之说有误。
新旧唐书《吐蕃传》、《资治通鉴》皆言芒松芒赞即位时年幼,禄东赞相其国。《王统世系明鉴》、《汉藏史集》、《红史》、《弟吴佛教源流》、《贤者喜宴》言芒松芒赞十三岁即位,并说其享年二十七岁,生于狗年(650年),死于鼠年(676),《西藏王臣记》则不言十三岁即位,只说在位十五年,享年二十七岁。敦煌吐蕃历史文书《大事记年》载芒松芒赞于狗年(公元650年)即位,至公元676年鼠年去世,在位正好二十七年。因而如果承认享年二十七岁说,则十三岁即位说法不成立,如承认十三岁即位,则享年应是四十岁,享年二十七岁说无从成立。或主张芒松芒赞生于公年650年,即松赞干布卒年,是遗腹子,但如此则贡松贡赞不可能死于父前,而几乎是同年去世的。
我们已经多次提到噶尔·东赞域松,他同松赞干布一起为吐蕃王朝立下了不朽的功绩。在许多重大的历史场合中,他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堪称是吐蕃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外交家。松赞干布的事业因他而得以延续,史载:“东赞不知书,性明毅,用兵有节制,吐蕃倚之,遂为强国。”
芒松芒赞时期噶尔·东赞已经是位经验丰富、智慧卓绝的大相,故由他代摄朝政。
在吐蕃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噶尔·东赞有一系列的建树。公元652年,噶尔·东赞征服“洛沃”和“藏尔夏”二部。
公元653年,大相东赞全力整顿税务,制定“牛腿税”。畜牧业税收的颁布和实行,使吐蕃王朝能紧紧地控制畜牧业生产者,按期收取赋税,对居无常所的游牧部落的管理得到加强;同时又保证政府的收入,赋税制度也较之以前更加完备。此年由达延莽布支征收农田赋税,还任命布金赞和玛琼为象雄度支官。
公元654年,大论东赞于蒙布赛拉宗集会,区分“告”和“庸”,前者是指从军的武士阶层,后者指地位低下从事生产的人员,有的将“庸”直接译为奴隶。松赞干布时就曾经分过“告”和“庸”。同年噶尔·东赞进行了见于记载的吐蕃最早的一次户口清查,建立了户口册制,为征发户丁服劳役,征集兵马、粮草即所谓的大料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公元655年,噶尔·东赞写定法律条文,颁布成文法。看来噶尔·东赞懂藏文,《新唐书》说他不知书,显然是指其不懂汉文。公元656年,大论东赞于“赞木”
之玛尔地方征收牛腿税。公元657年、公元658年,大论东赞巡示“宁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