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庞大社会保障制度,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战后为了建立社会市场经济,德国发展了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障制,几乎所有德国的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方面的福利。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险种包括:(1)养老保险,主要是为退休职工设立的。其费用一部分由政府负担,另一部分由投保人和所在企业均摊,其目的在于保证退休职工晚年的正常生活;(2)医疗保险,承担投保人的所有与疾病有关的费用,如支付药品、门诊或住院费用;(3)失业保险,为失业职工设立,主要对工人因失业造成的收入损失给予补贴和救济,其中补贴费来自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而救济金则来自国家财政;(4)事故保险,主要用于事故的预防、受害人康复和事故赔偿,其费用主要来自企业。
2.社会照顾。社会照顾主要是对家庭、妇女、儿童提供保护,也向公职人员和战争损失者提供照顾,其方式主要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费用主要来自财政支出。
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对生活困难和遇到不幸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方式,救济费用一部分来自财政部门,一部分来自社会慈善机构。
机构精干职能性强重视咨询
——日本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特点
日本政府根据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经济管理机构,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政府的经济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机构精干,定员较少。在日本现有的政府行政管理组织体系中,共有1府、12省、32厅和委员会,其中直接参与宏观经济管理的省、厅有:经济企划厅、通商产业省、大藏省、农林省和建设省。同时,日本政府用人也比较少,在日本,每千人中行政人员的数量为47人,而英国是100人,法国是74人,美国是69人。而且,日本政府官员的素质也较高,它所实行的公务员的定员管理,保证了公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责任感。
2.职能性强。日本经济管理组织的规模虽然比较小,但其管理职能却相当强,尤其是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不仅对企业活动起到保护和扶植的作用,而且还进行控制和诱导。通商产业省(建立于1949年)是专门管辖工业、商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物资能源、中小企业、工业技术、专业技术等的政府行政机构,它被称为“指导力强的综合性经济官厅”、“日本产业界的司令部”、“日本株式会社的参谋部”。其主要职能包括促进商业和工业系统的合理化、负责有关电力工业及瓦斯工业的调整、推进矿产品及电力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负责矿山的安全保护及其行政业务、负责工业所有权行政处理事务、负责中小企业的复兴和领导、负责有关工矿业生产的科学试验和研究工作、负责工业标准的制定和普及、负责有关商业和工矿业的调查统计及其他事务等等,其内设产业政策局、基础工业局、机械信息产业局、生活产业局、土地公害局等7个局和资源能源厅、中小企业厅和特许厅3个厅。这些机构对企业起着很好的保护扶植作用,他们不仅可以对企业提供指导性的政策、信息、技术、标准、统计等方面的服务,而且还能同其他省(大藏省、建设省)密切配合,通过国家投资,诱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维护重点产业部门的利益。日本的政府投资包括行政投资和企业投资。其中行政投资占政府总投资的80%以上,主要用于修建公路、铁路、港湾、码头、供电供水和文教卫生设施。政府投资一方面使日本重化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另一方面诱导了民间资本投入重化工业部门,为钢铁、水泥、木材和机械等重化工业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日本政府还采用各种经济杠杆(主要是金融和税收)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了保证。如在金融方面,一方面对其扶植的产业采取金融优惠措施,大量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对工业投资,一般实行低利率政策,对要求迅速发展的工业部门,则采取特别利润,促进它们的发展。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制定经济计划,引导产业有重点地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计划指导。
4.特别重视咨询机构(审议会)的作用。日本所有直接参与宏观经济管理的5大省、厅都设有咨询机关——审议会,如经济企划厅设有经济审议会和国民生活审议会,大藏省设有关税、金融、保险、证券交易、外贸等审议会,农林省设有农林观测、农林机械等10多个审议会和调查会,建设省设有中央建设审议会等10多个审议会。这些审议会作为政府的决策服务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并且直接参与政府的实际工作,例如它可作为政府的参谋机构,参与政府经济计划的制订过程;作为协调机构,调节各方面的利害关系;作为联系纽带,加强官民之间的信息交流。总之,审议会——日本政府的智囊团,在当今日本政府的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形成过程中正在发挥着重要的特殊的作用。
美国政府的小企业政策
美国的小企业有1600余万家,占全美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小企业的定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均为小企业。小企业的发展,不仅增强了美国经济的活力,而且还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提高大企业经济效率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资金缺乏、管理不善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美国政府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小企业政策,并于1953年颁布了《小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政府负有帮助、扶持和保护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根据这一法案,美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的小企业政策,并向小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这种帮助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资金上的帮助。根据法律规定,经美国国会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可以向小企业提供贷款,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具体地讲,这种贷款可分为三种:(1)直接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拨付;(2)协调贷款,即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公司一起共同为小企业提供贷款;(3)担保贷款,即由小企业管理局向商业银行担保,保证银行在贷款后,若小企业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向银行支付90%的未偿还的贷款。
2.经营管理上的帮助。为了解决小企业经营者缺乏管理知识的问题,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提供了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市场动态、政策导向、营销知识等多方位的内容,其服务形式可以由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提供,也可以自愿和合作的方式提供,如通过社会上成立的退休经理和服务者服务队、小企业协会等私营组织,这种服务都是免费和自愿的。
3.技术上的帮助。这种帮助往往是通过大专院校、成人教育学校、商会等组织向小企业提供技术方面的培训,为小企业培养实用的技术骨干。
4.生产能力上的帮助。根据《小企业法》的规定,美国政府每年都要向小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以增强小企业在商品竞争中的生存能力。小企业管理局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帮助小企业更多地获得政府购买合同。它要在政府购买合同中事先选出适合小企业的合同项目,由小企业设标。为了增强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小企业管理局在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向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有能力满足合同的要求,以便打消对方对小企业的信用和技术能力方面的怀疑,维护小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