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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土地(房地产)管理法(2)

公认鉴定士拟从事鉴定业时,须在财务部备置的公认鉴定士注册簿上注册。欲注册者须按财务部规定向财务部长提交注册申请书。注册申请书中应附有履历表、印鉴证明、身份证和可证明公认鉴定士资格的文件。申请注册者具有公认鉴定士资格的,财务部长官则立即在公认鉴定士注册簿上予以注册,并向申请者颁发注册证。注册簿中记有下列事项:(1)公认鉴定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及住所;(2)事务所名称及所在地;(3)法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韩国法律规定的鉴定业者应遵守的职业守则有:(1)应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2)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作出虚伪的鉴定;(3)不得从事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关财产的买卖、中介或代理业务;(4)不得泄露因其职业而得知的秘密。

韩国的公认鉴定士制度是依据1973年颁布的《财产鉴定评价法》建立的,该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业者违反法令所应承担的责任,如鉴定士从事有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财务部长官可令其停业6个月,或取消其许可。

八、预 算 法

一部规范国家预算体制的基本法

——德国《联邦预算法》

德国现行的《联邦预算法》修订发布于1971年12月23日。全文共119条,分为预算计划总则、预算计划的制订、预算计划的执行和支付、簿记和核算报告、预算执行的审查监督、联邦直接领导的公法法人、特别财产、解除责任、附则9个部分,是一部规范国家预算体制的基本法。

(一)制定和执行预算计划的原则

《联邦预算法》规定的制订和执行预算计划所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1.为联邦的总任务服务原则。《联邦预算法》规定:在制订和执行预算计划时,要考虑到各项支出以及承担的支出义务对于在今后若干年内完成联邦任务来说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制订和执行的预算计划必须为联邦的任务服务。

2.注重经济和节俭的原则。《联邦预算法》规定:在制订和执行预算计划时,应注重经济和节俭的原则。同时,还进一步规定了效益——成本分析制度,对于具有重要财政意义的适当措施,应当进行效益、成本分析,这一制度为贯彻注重经济和节俭原则提供了保证。

3.总体保证原则。《联邦预算法》规定:预算计划的一切收入都要用于保证一切支出。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或预算计划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下,收人才能用于既定目的的用途。也就是说预算的收支要保持平衡、一致,收入的使用一定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一条是保证预算收入正确使用的法律保障。

(二)预算计划的制订

根据《联邦预算法》的规定,联邦预算案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的6个月投入编制。首先由政府的各个收入和支出部门按照需要分别提出该年度的收入预算额,报呈联邦财政部。然后,财政部在审核、协调各部门的支出和收入的基础上,编制联邦政府本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并报联邦政府批准。预算草案由政府提交议会讨论,随后由议会预算委员会审查。预算委员会由议员和咨询专家组成,他们将审查预算的结果在议会公布,议会将再次进行辩论和表决。经议院会议表决通过后的财政预算送参议院表决,最后由总统正式签署后公布、实施。

德国的预算计划由单项计划和总计划组成。单项计划包括个别管理部门的收入、支出和所要承担的支出义务,或者包括特种收入、支出和所要承担的支出义务。总计划包括综合各单项计划的收入、支出和支出义务的概要情况和收支差额情况及关于贷款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情况。

(三)预算计划的执行

《联邦预算法》规定,政府各项财政收入要及时足额地征收,支出的拨付既不得超过规定数额,也不得提前拨付。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将总数记在规定的项目下。只有在联邦财政部长事先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提取预算法案或预算计划禁止动用的支出,以及履行支出的义务。超出计划金额的支出和计划以外的支出,需经联邦财政部长同意。财政部长只有在未曾预见的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这类开支。如果上述支出在下一个预算法案或追加预算通过之前能够得到缩减,则不应批准这笔支出。除此以外,《联邦预算法》还对资金支出的约束、取消和改变说明、官员的招聘和解雇、任命、就职,以及内部核算、国库储备金的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预算执行的审查监督

《联邦预算法》规定,联邦的整个预算和经济领导及其特别财产和企业经营,应由联邦审计院进行审查,联邦审计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向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和其他联邦部长进行咨询。联邦审计院的审查项目包括:(1)收入、支出、支出义务、财产和债务;(2)对财政会产生影响的措施;(3)保管的资金和预支项目;(4)各部门自我管理资金的使用。其审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对预算和经济领导有效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要检查:(1)是否恪守预算法和预算计划;(2)是否说明并证明了收支结算和财产结算报告;(3)是否勤俭办事;(4)是否用较少的人事开支和事物开支,或者以其他方式更加有效地履行任务。此外,还规定了对联邦管理部门以外单位的审查以及对联邦在私营企业中活动的审查。

美国预算编制程序

美国的第一部预算法制定于1921年,后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使其预算体制逐步完备起来,目前实施的预算法律是1974年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案》。该法案对预算编制作了如下规定:

1.将财政年度从7月1日开始改为从10月1日开始,至下一年9月30日止;

2.要求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在每年4月1日向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出各种可供选择的财政政策和主要项目的优先次序;

3.参众两院预算委员会应于每年4月15日向参众两院提出其共同决议的报告;

4.总统应于每年1月20日左右向国会提出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案。

根据《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案》的规定,美国编制预算大致要经过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总统指导下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编制预算。一般从每年的春季开始,对下一年度预算作一般性的研究并制定方针政策。至夏秋两季,各行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总统和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对各部门提出的申请加以审查,并编制成预算方案,由总统在下一年1月20日左右提交国会审议。

第二阶段,国会讨论并通过预算决议。先由参众两院预算委员会对总统提出的预算进行评估,提出看法,供国会讨论。5月15日之前国会通过第一个预算决议,然后再进行讨论和修改;9月15日之前,国会必须通过第二个预算决议,并由总统签署执行,其中,第一个预算决议规定预算的目标,第二个决议规定收入的最低限额和支出的最高限额。

在国会批准通过预算决议并经总统签署以后,10月1日便开始执行新的财政年度预算,由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具体分配资金,各行政部门向下拨款。各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可修改计划转拨资金,也可申请补充拨款;总统也可建议扣押某些项目;国会也有权考虑追加拨款并通过修正的预算决议。

法国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实施

在法国,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规模和大小的确定是通过国家预算来实现的。法国国家预算的编制通常是要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的:一是国家预算按年度编制,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止。二是国家预算要反映国家的全部财政收支状况,不允许有在国家预算之外的财政支出。三是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分别编制,收入和支出之间不发生任何联系,任何行政部门都不得以收抵支。四是实行专款专用,预算规定的固定款项,不得在任何部门或项目之间通用,而必须用于规定的部门或项目。

在上述各项原则的基础上,法国预算的编制是在政府总理的领导下,由经济部和财政部具体负责,在预算局、国库局、预测局和税务总局的具体参与下进行的,其编制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经济和财政部提出概算。在预算年度的上年年初,经济部和财政部的预算局要根据对预算年度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变动的预测,提出年度收入概算,经财政部长审查同意后,上报总理审查。总理在4月初召集各部部长讨论收支概算,并向各部下达支出控制数字。

第二阶段,由各部编制预算草案。各部根据总理下达的支出控制数,编制本部的预算草案。各部编好的预算草案要及时送财政部。财政部再召开各部代表会议,对各部预算草案进行讨论,确定优先发展项目。然后将讨论情况加以汇总后交政府总理,总理要决定是否增加税收或新的支出项目。

第三阶段,经济部和财政部编制国家预算草案。首先由经济部门和财政部根据各部的预算草案和总理的决定,详细计算各部在预算年度内所得各项支出的数额,以及各项税收包括新增税收的数额,制定并提出国家预算草案。然后由总理召开各种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最后在九月份由总统主持内阁会议讨论并决定下年度国家预算草案。

第四阶段,议会讨论并批准预算草案。政府提出的国家预算草案要经过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法国财政法的规定,议会在每年10月至12月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国家预算草案进行讨论和审查,在12月份的最后几天对预算进行表决。预算通过后即成为法律性文件,可以实施和贯彻执行。根据宪法,议会有权否决预算草案,但是,如果议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通过关于预算草案的决议,总统有权下达从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国家预算草案的命令。

预算经议会批准后即可实施,收入预算由税务机关和其他收人机关负责执行,支出预算由使用预算资金的各部门负责执行,具体由拨款审核官和公共会计员负责。拨款审核官是指决定和批准预算开支的人,中央各部的部长称作首席拨款审核官,下面还有普通审核官和二级审核官。地方上的拨款审核官由各级地方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的特派代表担任。拨款审核官的职责是根据预算决定各项开支,发出拨款命令,但无权付款。付款由公共会计员负责,会计员的职责是:在收到拨款命令后,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不合规定或不符法定手续时,会计员有权退回拨款命令,要求修改或收回,如果拨款审核官坚持原拨款命令,则会计员可依命令付款,但对其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责任明确制度健全

——泰国《预算法令》对预算监督的规定

根据泰国《预算法令》的规定,泰国将监督预算实施的责任授予了财政部长,财政部长依法行使其下列职权:

1.制定有关部门国家资产的会计法;

2.经内阁同意,制定从国库提取所需支付款项,以及收款并将该款送国库的有关规则或章程;

3.审查有关部门申请提款、付款和借款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收款、将款项送国库的各种文件;

4.制定会计制度、报告的格式以及有关收支款项和债务的文件并加以监督;

5.制定经内阁同意的公务垫款的规则或章程,并在政治公报中予以公布。

除上列职权外,部长还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和政府投资部门提出其需要了解的实际情况,并可委托官员去审查政府部门和政府投资部门的各种帐簿、文件以及各种证件。

泰国《预算法令》对预算的收支、政府官员违反此法令的处罚、申请从国库中提款等项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

《预算法令》规定,政府部门或政府投资部门只能按照年度支出预算法令,或按照追加支出预算法令规定的章程,或按照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去付款或借款。未按批准获取定期资金者,禁止按照年度支出预算法令、或按照追加支出预算法令规定付款或借款。在需要和紧急情况下,内阁有权在获取定期资金前,批准政府部门或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年度支出预算法令、或追加支出预算法令付款或借款,或批准政府部门或政府投资部门借款超过年度支出预算法令或追加支出预算法令所规定的数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政府投资部门如果需要借款,除了须向国家经济发展院常务委员会递交投资计划报告,提请该委员会审查外,还须征得总理和负责人的同意,借款若超过500万铢(泰国货币),还需得到内阁的批准。

根据《预算法令》的规定,政府部门获得的一切款项,无论是按照法律获得,或按照规则章程获得,或通过自身职权或签订合同获得;或从可使用财产中获得,都应按照财政部长制定的规则或章程送交国库。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则不必送交国库:

(1)赔偿损失的款项、变卖资产的款项、支出所需的款项或因获得财产而收入的款项;

(2)政府部门从医院、教育机构、或其他为公众谋福利的机构、以及救济机构所获得的款项:

(3)为行使职权而执行任务时所获得的额外收入。

但使用(2)和(3)的款项用于支出,必须按照财政部长和负责人批准的原则办理。

泰国《预算法令》规定,政府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凡涉及到借款或付款事宜,若明知违反《预算法令》或其中的规则、章程而仍允许他人从事借款或付款活动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参与此事的人员或批准人都必须赔偿政府部门所支出的款项,或用罚款偿付政府部门的损失。

对于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并申请从国库中提款的,只能按该年度所提出的时间支取款项,但跨年度的支出预算和预算年度终止之前涉及借款的支出预算,以及根据有关国库提款的原则或章程而需予以留存的款项除外。跨年度支出预算和根据跨年度支出预算而申请从国库提款事宜,只能按照支出预算法律所规定的时间间隔去提款。

《预算法令》还规定,当预算年度终结时,部长应将年度收支情况的报告在政治公报中予以公布,该报告经国家审查财务委员会审查后,编写审查结果报告提交内阁,并由内阁提交议会审议。

九、外国投资法

取消外汇控制设立专门机构参加国际协定

——英国鼓励外国投资的优惠措施

英国政府历来对外国直接投资持欢迎和鼓励态度,它是欧洲地区吸引外国投资最多的国家。目前,英国吸引了美国在欧洲共同体投资的36%和日本在西欧投资的30%。英国之所以对外资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除了它具备交通运输方便、通讯设备先进和政治比较稳定等有利条件外,更重要的是它在政策和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