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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证 券 法(1)

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管理

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依靠立法来进行的,通过完备的立法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是分两个层次进行的。其一是联邦政府的立法,主要有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颁布的《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1936年颁布的《马隆奈法》、1939年颁布的《信托合同法》、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1970年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其二是各州制定的证券市场管理法令,这些法令一般都规定各州发行和出售证券的程序,以及对欺诈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依照美国证券市场立法的主要内容,美国法律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管理

美国对证券发行市场管理的主要法律是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该法对投资银行、证券发行的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1)对投资银行的管理。投资银行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经营者。发行公司要通过投资银行进行证券发行,投资者亦需通过投资银行购买证券,因此投资银行是以中介人的身份吞吐证券、办理证券交易。美国法律对投资银行的管理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即代理证券发行、收取代理发行手续费;可以大批购进新发行的证券,再以零星小额卖给个人;承做经纪业务、咨询业务等。二是规定了投资银行注册制度。只有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批准和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投资银行才能进行证券的经营活动。三是对投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投资银行必须按年、按季、按月定期将经营活动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并要向证券委员会定期交纳管理费。

(2)对证券发行的管理。美国对证券发行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证券发行双重注册制度来实现的。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发行新证券时,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也必须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注册。前一种注册的大致程序是:发行公司在新证券发行前,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填报申请书,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发行公司的业务性质、组织结构、财务结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行政负责人的名单和报酬;公司资金的平衡表;已发行的证券的情况;新发行的证券的价格、期限、收益率等。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在20天内对登记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后才能批准发行公司的新证券上市发行,新证券发行一个季度后,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和盈亏情况。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也须向社会公布。如果发行公司在注册申请中谎报、漏报、蒙骗证券交易委员会,一经发现,可根据情节不同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对证券转让市场的管理

美国对证券转让市场的管理的主要法律是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该法对证券转让注册和证券转让行为的管理均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任何公司的证券到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送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经济效益等财务状况。证券交易委员会定期向转让市场提供信息。如公司谎报信息触犯刑律,主要当事人要被判处徒刑和罚款。

美国对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

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美国对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主要由反垄断条款、反欺诈、假冒条款和反内部沟通条款组成。

反垄断条款的核心问题是禁止证券交易市场上垄断股票价格的行为,制止哄抬或哄压股票价格,制止一切人为造成股票价格波动的股款买卖。反垄断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股票交易者为了影响市场行情,不转移股票所有权而买空卖空;

2.禁止股票交易者为了影响市场行情,连续以高价买人或以低价卖出股票;

3.禁止股票交易者为了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共谋,以约定价格大量买进或卖出股票。

另外,为了稳定股票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规定,承担分售股票业务的投资银行只能在一定限额内买进股票。投资银行采取买进行动以前,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详细的《行动说明书》,投资银行买进股票的全过程必须置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同样,任何公司为了维持本公司股票价格而欲买进本公司股票的,其买进额也不得超过本公司每天股票交易额的15%或每周股票交易额的10%购进本公司股票。

反欺诈、假冒条款的核心问题是禁止股票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假冒或其他蓄意损害交易对手的行为。反欺诈、假冒条款主要包括:

1.禁止在股票市场上无实际成交意思但空报价格,欺骗交易对手;

2.禁止编造和散布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行情的流言;

3.禁止向交易对手和公众提供有关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虚假信息;

4.禁止采取蒙骗、威吓等不正当手段劝说或强迫公众买进或卖出股票。

反内部沟通条款的核心问题是禁止公司的内部人员或关系户利用公职之便在股票交易中牟利。反内部沟通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当事人透露有关股票交易未公布的信息,违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禁止当事人通过内部信息在股票交易中得到好处,违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3.因内部沟通行为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受损的一方有权向透露未公布信息的当事人和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当事人索赔经济损失。

以自我管理为主

——英国证券市场概述

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政府也不控制证券交易所,其证券市场的秩序主要依靠市场参加者自我管理来维持。英国证券市场自我管理的机构主要是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和证券业理事会。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有关证券活动的规则。

英国证券协会的成员由证券交易所大厅从事营业的证券经纪商和营业商组成。它除了管理着伦敦和其他6个地方交易所的业务外,实际上也是对整个英国证券业进行管理的机构。该协会主要根据它们自己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进行管理,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经纪商和营业商各自的职责,经纪商取得佣金的比例,禁止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的股份等。1978年新的自我管理机构设立后,协会还公布了一些新的规则,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大规模收购股份的准则》等。该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它由协会中的成员选举产生。这个机构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十几个委员会,如会员审查委员会、行情和资料公布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等。

总的来说,英国证券市场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市场参加者的管理。这主要表现在:(1)严格划分证券经纪商和营业商的职能。证券经纪商是代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为业的证券商,也称证券经纪人,其本人不得经营证券,只能充当客户与营业商交易的媒介。证券营业商是自己买卖证券,自己承担盈亏风险的证券商。他们在交易厅内同经纪商进行交易,不能直接同一般客户发生交易。(2)严格规定经纪商取得的佣金限额的最低比例。(3)禁止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的股份。(4)证券协会每年都要对证券经纪商及其营业额进行审查,证券经纪商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继续承担所从事的工作。

2.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管理。英国的证券发行市场没有正式机构,也没有固定的发行场地。发行人发行新证券时须将其公开说明书及其他证件交付伦敦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说明书要详细介绍发行人的情况,其内容包括:证券的发行额、包销者的佣金、包销者的名称和包销数量、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发行人的资产情况、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所筹资金的用途、已发行的证券的主要持有者、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详细情况等。该说明书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认可后才能在两家以上的重要报刊上公开刊登。证券的上市价格也须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部”的严格审查并允许上市时才能正式发行证券。

3.对证券转让市场的管理。证券转让市场是进行有价证券买卖的场所,也叫“证券流通市场”。根据英国有关规定,当证券持有人欲将自己手里的证券进行转让时,必须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部”同意,其转让的证券方可正式上市。

日本的股票发行市场

根据有偿增资与无偿增资的不同,日本企业公司利用发行新股票筹措长期资金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有偿增资

根据日本商法有关新股发行的规定,有偿增资指投资者以现金或其他财产的实际缴付来承购新发行的股票,发行的价格多按股票的面值计算。这是日本目前最为流行的发行新股进行筹资的方式。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