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指由私人开办,办理存款和为大部分工商企业提供短期贷款的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少量的票据清算业务。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业中占居重要地位,目前共有商业银行1.5万家左右。在美国,商业银行可以自由开业,在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登记注册。由联邦政府许可和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称为国民银行,由州政府许可和注册的叫州银行。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由准备金、证券和各种贷款组成。其中,准备金是银行为了应付存款人提取存款而准备的现金。根据法定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必须按规定的存款的百分比留足准备金。按规定,中央银行的成员银行应将准备金存人中央银行,或以现金的形式存人本银行的金库。因此,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控制准备金来控制商业银行的货币供给和整个银行体系创造活期存款的能力。
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其主要职能有:
1.作为商业银行的银行,吸收商业银行的存款,向它发放贷款,并且监督和领导商业银行的业务;
2.代表国家发行货币;
3.作为政府的机构执行政府的货币政策,对国家的货币和信贷进行调节和控制。
美国的中央银行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它是根据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成立的。目前,联邦储备系统有12家联邦储备银行组成,分设在全国12个经济大区,此外,还包括24家分行和6000家成员银行。按美国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国民银行都必须参加联邦储备系统而成为成员银行,较大的州银行也可以自愿参加。成员银行是联邦储备系统的基础,中央银行通过控制成员银行而实现对于全国银行体系的管理。
中央银行的资产主要是黄金券、政府债券以及贷款、贴现和预付等。其中,政府债券是最大的项目,中央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来达到调节全国货币供给和信贷业务的目的。中央银行对政府债券的公开买卖,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也有重大的调节作用。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改变了以往的自由银行制度。政府通过机构和一系列的立法加强了对银行体系的管理。目前,美国对银行体系进行管理的机构主要有:
1.联邦储备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它领导各家联邦储备银行的业务,并对成员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成员银行的贷款和投资政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银行合并的核准等。
2.财政部金融监察局和州政府金融监察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国民银行和州银行的注册、登记和业务检查。财政部金融监察局负责国民银行的注册,制定和执行有关银行管理的条例和规章,检查其经营业务情况,包括其管理是否健全、帐面资产是否真实,持有的证券和发放的贷款是否有数量过大的风险等。州政府的金融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州银行的经营业务及其执行有关银行管理的条例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存款人因银行破产而受到损失。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所有国民银行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州银行和其他银行可以自愿参加。凡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都要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银行的设立、合并、破产等都要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管理。
风格独特 结构复杂 不断变革
——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特征
美国最早的银行法是1837年密执安州颁布的《自由银行法》,直到1913年《联邦储备法》颁布,才正式确立了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银行法律制度呈现风格独特、结构复杂的特征。并且由于不断变革,多次补充,形成了较完备的银行法律制度。
(一)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法》创建了美国的中央银行,即联邦储备系统。把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分别设立联邦储备银行,在华盛顿建立联邦储备局(后改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联邦储备银行韵最高决策机构,使12个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局形成联邦储备系统,构成独特的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其间又经过1933年、1935年两个银行条例和1980年《新银行法》对该制度进行重大变革,联邦储备系统在美国金融中的作用不断得到加强。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组成,还包括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联邦咨询委员会。(1)联邦储备委员会(原称联邦储备局),它向国会负责,是联邦储备系统中负责全面协调联邦政策的组织,是联邦储备系统的实际决策机关。(2)联邦储备银行,共有12家,为了经营的便利,联邦储备银行还可在其联邦储备区内设立分行。(3)会员银行,所有国民银行都必须是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是否加入则可任意选择。另外,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从事公开市场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联邦咨询委员会的唯一目的是供委员会咨询。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同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一样,主要职能是执行货币政策。其主要手段包括:(1)贴现政策。其关键是贴现率,每个联邦储备银行决定贴现率,然后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审查,保持各联邦储备银行贴现率的一致性。(2)存款准备金制度。联邦储备银行建立全面准备金制度,会员银行和非会员银行都须缴纳存款准备金,使商业银行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以保证其偿付能力。(3)公开市场业务,主要是通过在纽约的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来调节金融,是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
(二)双线、单一、多头管理的商业银行制度
在美国商业法律制度中,有关商业银行的法律亦颇具特色,主要有:(1)根据是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注册还是州政府注册,商业银行分作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即美国独特的“双线银行制度”。(2)美国商业银行采取单一银行制,一般不允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3)多头管理,除50个州各有一个银行管理机构外,联邦共有3个银行管理机构并存,即财政部所属的通货总监、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美国的商业银行体系除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外,还包括信托公司和在美国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外国银行除受《联邦储备法》约束外,还受《国际银行法》约束。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证券投资。1933年银行条例确立了业务分离的金融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办理长期贷款业务,不能从事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认购国家债券除外)。
(三)其他金融机构
1.专业信贷机构。美国政府为干预经济而直接创办了一些专业信贷机构:(1)美国进出口银行,为美国与外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商品交换提供资金和便利。(2)农业信贷机构,通过美国农业信贷合作社发放贷款或直接向大农场主发放抵押贷款。(3)住宅建设信贷机构,是国家为住宅建设提供贷款的机构。
2.储蓄银行,分为互助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社,前者主要业务是吸收中小额储蓄存款,然后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后者主要办理建房购房贷款。
3.信用社,是在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批准下经营的互助信用机构。
4.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公司及火灾和伤害保险公司。
此外,随着跨国银行的崛起,美国在国外的银行迅速发展,建立了世界范围的分支机构网。
英国银行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的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组成。
英国实行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它的中央银行是英格兰银行,隶属财政部,但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该行成立于1694年,当时是一个股份形式的商业银行。它一开始就由于向政府贷款而获得发行银行券的特权。1844年颁布的英格兰银行条例作出了四项规定:(1)将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与银行部,发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绝对分开;(2)发行额在1400万英镑以下的银行券,以国债为担保,超过者须存十足金属保证;(3)禁止新的发券银行成立;(4)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券为英格兰的合法货币。这一条例确立了英格兰银行的独占发行权。将发行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开,奠定了现代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此后,英格兰银行又担负起保管全国银行准备金的职责,并逐渐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到1921年,英国的货币发行权集中到英格兰银行。1946年收归国有,使之成为英国的中央银行。1979年4月英国颁布了银行法,对接受存款的管理、英格兰银行的权力作了详尽的规定。
根据英国银行法,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基本职责是:(1)发行的银行:即英格兰银行在英格兰享有发行钞票的特权,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虽以商业银行发行钞票,但以英格兰银行的钞票作准备金。(2)银行的银行:即英格兰银行是最后贷款人,是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保管者和票据的结算银行。(3)政府的银行:即英格兰银行代理国库,为财政部开户;代理外汇平衡账户,保管经营黄金、外汇特别提款权,并以此稳定英镑币值,代表政府参加国际性财政金融机构。
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其权力主要是:(1)有权审批一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未经核准,一律不允许其吸收存款,批准各银行的合并;(2)在合理要求范围内,有权得到有关金融机构的各种资料,如账册、机构性质等;(3)有权监督办理对外业务的各种银行,有权检查商业银行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和各种票据;(4)对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承认或发给执照,或者撤销其承认或执照,可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由法院根据英国银行法命令被承认的银行或领有执照机构停业。
英国的商业银行实行分支行制,在英国的银行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包括存款银行、商人银行、外国银行和贴现所。(1)存款银行:根据英国银行法的规定,它是“在经营活动业务过程中,以存款方式收进的款项再贷给他人,或营业活动的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是来自资本或以存款方式收进款项的利息”的商业银行。银行法要求存款银行坚持每日收进存款,而且收进存款并非是特定场合下的行为。存款银行除了办理贷款业务外,还办理租赁、分期付款、信用卡、欧洲货币支票卡等业务。(2)商人银行:即承兑所,是一种私人银行业者设立的家庭企业转变成股份公司的商业银行。它是承兑公司、公会、股票发行公司公会的会员。它主要办理存款、证券、咨询代理业务,也办理承兑票据、组织和收购新发行的证券。(3)外国银行:英国对在其领土上注册的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无限制,但办理外汇业务或开立非居民往来帐户须经财政部批准。(4)贴现所:主要从事票据贴现业务,也为地方政府筹措短期资金。
英国的专业性银行主要是信托投资银行和储蓄银行。前者办理长期信贷和投资业务,后者包括国民储蓄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专门办理中小储户储蓄存款。专业性银行在英国银行体系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体系庞杂地位独立
——德国的银行体系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德国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十分庞杂,且又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银行体系。目前,在银行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有德意志联邦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银行五大类,共4000余家银行机构。
1.德意志联邦银行。该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其任务是,根据《联邦银行法》授权的货币政策,调节货币发行和流通,保卫通货,并从事国内外结算、代理政府财政、保管公共资金等业务。
中央银行制度的核心是联邦银行的体制。联邦银行具有独立于政府的地位。《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负有支持政府的一般性经济政策的职责,但在执行法律赋予它维护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权限时不接受政府的指令。但它与政府间还有相互合作的义务。联邦银行有责任向政府解释重要的货币政策,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向联邦银行行长咨询货币政策。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内阁成员有权出席中央银行董事会的会议,有提交议案的权力,但无权投票。同时,联邦银行也有参与政府的财政计划委员会和经济周期委员会活动的权力,当双方发生争执时,联邦银行原则上只对议会负责。
联邦银行的组织结构由中央银行委员会、联邦银行董事会和州中央银行董事会组成。中央银行委员会是联邦银行的最高决策机关,其成员包括联邦银行的正副行长、董事会成员和11个州中央银行行长,主席由联邦银行行长出任。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解决货币及信贷政策,也决定管理标准及法律未注明的权限。联邦银行董事会是联邦银行的业务执行机构,它负责执行**********制定的方针和经营政策。其成员由正、副行长及董事组成,由中央银行委员会推荐,总统任命,任期8年。州中央银行董事会是各州中央银行的经理部,其董事由联邦参议院听取州政府意见后推荐,总统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