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古代希腊《奥德修纪》、《历史》,古代罗马《高卢战记》、《政治学》、《罗马史》,以及古代中国《诗经》、《左传》和《吕氏春秋》等著述中,都可找到许多有关婚姻形式的记载和论述。欧洲文艺复兴的浪潮把婚姻史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卢克莱修(Lucretius)在《物性论》中对原始婚姻习俗作了天才的猜测;此后,法国的卢梭(Roussseau,JeanJacques)和拉菲托(Lafitau,J.F.)、瑞士的巴霍芬(Bachofen,JohannJakob)、苏格兰的米拉尔(Milllar,J)和麦克伦南(Maclennan,J.F.)都对这一研究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其中,麦克伦南在《原始婚姻,关于婚礼中抢劫仪式的起源的研究》一书中指出:婚姻关系发展的起点是“乱婚”,在亲属依父系计算之前,一切民族都存在过亲属按母亲计算的时代。这一论断带有某种奠基性意义。①(①参见[苏]谢苗诺夫(Ю.И.Cem.нов)著,蔡俊生译:《婚姻和家庭的起源》,1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但是,这些研究者都没有能够全面、科学地阐明人类婚姻家庭的发展阶段与规律,以及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19世纪中叶,随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婚姻家庭史研究揭开了崭新的一页。作为马克思主义形成标志之一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指出:“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②(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近半个世纪以后,恩格斯在为其重要理论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第1版所写的德文序言中,依然坚持这个观点,并进而提高到“两种生产与再生产”的高度加以阐发: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①(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这是一段十分精辟和深刻的论述。首先,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两个极为重要又密切相关的因素。即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中形成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不仅受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制约,而且也受家庭婚姻关系和人口再生产水平的制约。其次,恩格斯还阐明了两种生产的相互关系问题。他认为,两种生产并不具有“同等意义”,一方面,人类的自身再生产最终要受到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制约;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是不尽相同的,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愈少,从而社会的财富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从现代系统科学的观点看,作为一种社会系统的婚姻形态,具有整体性、多层次性和均衡性等特点。就整体性而言,婚姻形态决不仅是婚龄、婚姻程序、婚姻圈、婚姻法规等因素的机械相加,没有任何一个因素可以离开其他因素而单独存在。它们之间彼此作用、相互制约,并且共同承受着外来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一切导致了人类家庭婚姻关系不是以某种先验的预定、而是以人类的高度创造力与和谐力为源力在历史的轨道上不断向前行进。从多层次性看,婚姻形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平面组合,而是立体的多层次结构。其中,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行为模式、婚姻观念和理论构成了核心层次;婚姻圈、婚姻等级性、婚姻年龄和婚姻法规等是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层次;第三层次则包括成婚时的各种步骤和仪式,这是婚姻形态最表面的、因而也是最易为人们感知的壳层。这三个层次之间相互影响,决定了特定历史时期婚姻形态的基本面貌。均衡性意味着婚姻形态内部的各个因素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和均衡关系。尽管有时其中的某些环节呈现出不和谐、不平衡的现象(如婚姻思想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或超前发展),但是,在系统的整体机制制约下,亦会趋向减弱和消失。自然,这并不意味着婚姻形态会持久地保持着均衡稳态,事实上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婚姻形态内部的均衡论性可以在某个短暂的历史时期中遭到全面性的破坏;婚姻形态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也往往是新旧社会形态交替或某一社会形态内部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显著标志。然而,婚姻形态的相对稳定与均衡无疑更为长期。
二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家庭史研究已成为当代国际性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在法国,“年鉴学派”史家将此视为重要课题,并力图考察家庭生活紧张的原因,家庭人口限度的底蕴,亲属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男性与女性作用的演化与变迁,婚姻习俗形成的经济与社会原因及其所产生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开始注意婚姻家庭史领域。他们认为,家庭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小的社会单位,可望提供深入了解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动因。如迪摩斯、格雷文和洛克里奇论述了家庭对清教主义和美国历史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深化了人们对殖民地时代美国社会结构演变的认识。英国史家梅迪克详细阐述了从“农牧社会到工业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家庭和户的结构因素”。豪泽则指出,婚姻家庭史研究应包括四部分内容:(1)家庭和户始终与一定的生产制度相联系,因而必须研究与家庭相关的生产关系。(2)家庭和户的性质因社会阶级的不同而大相径庭。(3)应考察家庭成员对社会所起的特定的历史作用。(4)应考察家庭成员的意欲、思想甚至某个奇怪的念头,以及这些意愿形态所导致的行为方式。①(①参见[美]伊格尔斯(G.G.Iggers)等:《国际史学研究手册:当代历史的研究与理论》,39页,纽约,格林伍德出版社,1980。)显然,这一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反顾近四十年来我国史学的发展,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研究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诸如研究力量配置的不协调、目标取向的凝固化、课题选择的片面性,等等,都程度不同地抑制了我国历史研究的全面发展。婚姻家庭史研究的兴起,不仅可以加强对这一薄弱环节的认识,而且,其意义也超过了课题的本身。人类社会历史是一个内部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联系的整体,存在着一系列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一个要素的更改,往往会导致另一个要素甚至整个社会历史系统的重大变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提出了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要把握政治、经济方面的联系,而且要把握社会生活方面(无疑也包括婚姻关系)的一切联系。政治史、经济史和内含婚姻状况的社会史在历史研究中是无分轩轾高下的,它们之间也存在相互依存和促进的关系。它们之中究竟谁更重要也只是在相对意义上说的———即相对于研究的领域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对于婚姻关系史的研究有助于整个历史研究的深化,这已经为大量的研究成果所证明。它有助于丰富人们对历史的认识,有助于全面、生动、形象地展示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使人类历史活动过程有血有肉、真实贴切地出现在人们面前,从而在根本上有助于历史理论的深化。这一切都使得当代研究者有必要以相应的精力去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
三
我之所以选择两汉时期这个历史剖面(包括王莽的新朝)分析和探讨中国古代的婚姻形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两汉四百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鼎盛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许多特点都萌生、孕育或发轫于这一历史时期:如封建土地制度格局的基本形成,****主义中央集权的确立,以儒家“礼”、“仁”观念为核心并吸收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思想的封建思想文化的奠定,由土地兼并引起的经济的周期性动荡,以及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等等。这一切,都使得它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另外,由汉代封建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汉代婚姻形态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它的考察同样有助于全面认识整个中国古代婚姻形态的构成、特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这里,有必要对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婚姻形态与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形态的区别作简要说明。
首先,由奴隶社会的经济形态所决定,在从夏王朝到春秋时代的一千七百多年间,存在着人数众多的奴隶,这些奴隶多系来自其他氏族部落或民族的俘虏。奴隶归奴隶主所有。从而,在奴隶主家庭中包括了奴隶的家庭。一部分奴隶在奴隶主家中从事家内劳动,
大部分奴隶则承担着各种繁重的生产劳动。奴隶的一切,包括所创造的劳动产品、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从而包括自己的婚姻权,都完全受论奴隶主的支配。为了保证自己所掌握的劳动力得以繁衍,奴隶主往往让男女奴隶配对“成婚”,周代金文中所常见的“鬲十家”、“仆十家”和“臣十家”等文字记录,便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对于男奴和女奴所生子女———“奴产子”的称谓,一直延续到秦末汉初。
但到了战国之后,这类家庭在社会上所占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在经历从战国到秦王朝两个多世纪的过渡时期后(事实上,秦朝仍带有极为浓厚的奴隶形态因素,毋宁说,它与汉朝有某种质上的不同),至汉代基本完成了从奴隶制婚姻关系向封建制婚姻关系的根本性转折。证据之一是当时的奴隶婚姻状况在社会上只占居极其次要的地位。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汉代婚嫁实例,基本上都属于封建皇帝、官吏、地主、商人、小农和城市平民等社会阶层(参见本书附录一之表一、表二)。显然,这种变化是由众多的奴隶转化为小农、小手工业者、城市平民、地主和商贾决定的。
证据之二,汉代奴婢的社会地位与战国之前的“仆”、“鬲”、“臣”等已有很大不同,尽管奴婢仍属主人所有,但是,他们的生命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学者认为,保护奴婢生命始于东汉,这是不确切的。早在西汉中期,董仲舒就提出了“去奴婢,除专杀之威”①(①《汉书·食货志上》。颜师古注引服虔曰:“不得专杀奴婢也。”)的建议。见诸史册的相关事例则有:京兆尹赵广汉因疑丞相魏相之妻杀害侍婢,“自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①(①《汉书·赵广汉传》。)。梁王刘立“杀奴以灭口,凡杀三人,伤五人”,“有司请诛,上不忍,削立五县”②(②《汉书·文三王传》。)。王莽之子杀奴后,也被迫自杀。③(③参见《汉书·王莽传上》。)这说明,在西汉时随便杀害奴婢要受到司法机构的干涉。到东汉时,禁杀奴婢法令进一步明确。光武帝刘秀颁令云:“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④(④《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光武帝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诏。)东汉洛阳令祝良查明常侍樊丰之妻“杀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⑤。(⑤《东观汉记·祝良传》。)首乡侯段胜亦因“坐杀婢,国除”⑥。(⑥《东观汉记·段普传》。)此外,奴婢还可以自赎其身,被赎之后,即与平民地位相等。西汉成帝时。蒲侯苏夷吾“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⑦(⑦《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可见,复略已赎身的奴婢是非法的。
证据之三,汉代奴婢的婚姻状况也与战国之前有显著不同,有的奴婢在脱籍并与平民结婚后,其身份也发生了变化。1973年甘肃居延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汉代简册记述,在“主死,绝户”之后奴婢丽戎脱“藉(籍)”。由于这个奴婢与燕王刘旦和上官桀谋反之事有关,官府遂颁令查循其下落,人们普遍怀疑丽戎“更为人妻妾”,所以,“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三老,杂验问乡里吏民,赏取婢及免奴以为妻……得请闻”⑧。(⑧初仕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载《考古》,1980(2)。)可以想见平民与奴婢或免奴者的通婚情形,在西汉时期绝非罕见之事。
其次,由于奴隶社会是直接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的,因而,在婚姻关系上也必然带有原始社会婚姻习俗的深深印记。中国奴隶社会的婚姻形态中,即存留了十分浓厚的更早时期的婚姻习俗,尤为明显者有以下4个方面:
(1)弟娶寡嫂的收继婚。
(2)姊妹同嫁一夫的媵娣婚。
(3)不分上下辈分的“烝”、“报”之习。
(4)男女之间广泛的自由交往。
在当时的秦、齐、鲁、卫、郑的广袤土地上,都广泛存在着媵娣婚制。顾颉刚先生曾指出,“烝”和“报”的婚姻制度是东周时代的正常现象,它“盛行于春秋前期,而消失于春秋后期”①。(①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上)》,载《文史》第1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在“国人”(平民)和贵族中,还广为盛行男女自由交往的习俗。如在郑地,青年男女有定期相会的传统:
溱与洧,方涣涣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②(②《诗经·郑风·溱洧》。)
除去定期举行的盛大相会活动外,在平日里男女之间亦可以不受干涉自由交往:
遵大路兮,掺执子之手兮……③(③《诗经·郑风·遵大路》。)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④(④《诗经·召南·野有死麇》。)
在周贵族聚居的地区,也广泛存在以对歌交往或以舞蹈交往来缔结婚缘的情形:
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彼采萧兮,一日不见,论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⑤(⑤《诗经·王风·采葛》。)
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摽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⑥(⑥《诗经·召南·摽有梅》。)
青年男女在经过交往相会之后,过着类似于近代我国云南纳西族人中的“走访婚”生活。《诗经·齐风·东方之日》写道:
东方之日兮,彼姝者子,在我室兮。在我室兮,履我即兮。
从战国开始,中国古代婚姻关系中的原始婚俗趋向消失。至汉代,媵娣制、收继婚以及青年男女自由交往以缔结婚姻关系的习俗已基本绝迹。尽管汉代尚遗留某些原始婚俗,但是稳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与之相适应的封建伦理观念也被汉代思想家系统整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