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明代哲学史(修订版)
2589100000087

第87章 陈确的哲学思想(3)

人心本无天理,天理只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也。向无人欲,则亦并无天理之可言矣。(《无欲作圣辨》,《陈确集》第461页)

天理皆从人欲中见。人欲正当处即是理,无欲又何理乎?(《瞽言四·与刘伯绳书》,《陈确集》第468页)

陈确不是把人欲作为与天理相对的过恶,而是作为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理不是某种超时空的永恒原则,而是表示欲不与一般善恶标准相违背。这样的理不是给定的,而是人参照一般标准对特定条件下的行为给予的价值评价。人欲的适宜即是天理。理不是来自人心的立法原则,也没有天道上的根据,理来自现实的生活。陈确曾大胆提出:“饮食男女皆义理所从出,功名富贵即道德之攸归。”(《无欲作圣辨》,《陈确集》第461页)他甚至认为一般人视作洪水猛兽的“酒色财气”也是理之所从出:

“酒色财气”四字,二氏惟恐不远之,若仇雠然。君子则何尝一概谢绝,但无适而非理耳。如不为酒困是酒中之理,不淫不伤是色中之理,不辞九百之粟是财中之理,不迁怒是气中之理。虽指为道中之妙用,奚为不可?……五伦悉是情种,佛则空之;万物皆吾同爱,老则遗之;故曰无。儒者亦云尔乎?(《瞽言四·与刘伯绳书》,《陈确集》第468页)

陈确此类话虽亦有本,如孟子“太王好色,公刘好货”等,泰州何心隐亦有是说。但如此明白显豁直接道出者,并不多见。黄宗羲虽未明斥陈确此语,但在《明儒学案》中评论东林诸君子时曾赞同东林对于泰州颜山农、何心隐“酒色财气不碍菩提路”的批评。黄宗羲实际上不赞成此类观点,因为他认为儒者的修养虽不离欲,却是“刀锯鼎镬的学问”,稍稍把持不住,便有堕入非理的危险。如果没有孔子“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功夫,很难在酒色财气中不走作。黄宗羲指出:“必从人欲恰好处求天理,则终身扰扰,不出世情。所见为天理者,恐是人欲之改头换面耳。”(《与陈乾初论学书》,《陈确集》第149页附)东林顾宪成正是有见于当时学者纯任自然,不喜修为;冒认当下为是,不从性命体验上透过之弊,倡“小心”宗旨。东林攻击者,多为泰州后学。而东林之评泰州者,实可转而用之评陈确。

陈确“欲即是人心生意”、“天理只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的思想,有取于刘宗周的“生机之自然而不容已者,欲也;而其无过不及者,理也”和“道心即人心之本心,义理之性即气质之本性”,但思想实质绝不同。刘宗周所谓理是内在的,陈确“人欲恰好处即天理”之“理”是外在的;刘宗周的理是就四端说,陈确的理是就七情恰到好处说。刘宗周不就效验上说、结果上说,而陈确则专就效验上说、结果上说。这里的差别相当明显而且重要。

另外,陈确主张君子小人之辨不宜太严。君子小人之辨太严,从立朝说,易激为党争;从个人修养身心说,易流于过苛。他说:

君子小人别辨太严,使小人无站脚处,而国家之祸始烈矣,自东汉诸君子始也。天理人欲分别太严,使人欲无躲闪处,而身心之害百出矣,自有宋诸儒始也。(《瞽言一·近言集》,《陈确集》第425页)

陈确这里当然不是不分别天理人欲、君子小人,而是主张在实行中对待君子小人要稍宽,不可一味严苛。特别是因为君子小人之辨关系国家政局,要有是非善恶评价,但要讲策略,要从政治大局出发,不能凭个人意气。陈确主张宽于君子小人之辨,绝非乡愿,这从陈确不惜放弃乡试机会而上书官府以去虐民贪官,虽遭打击而不稍畏避的态度可以看出来。他之所以有此主张,恐怕是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有感于东林诸君子之惨祸烈毒而发。东林诸君子诚明末国本所系,可以说是“以血肉撑拒,没虞渊而取坠日者”。但由于严于君子小人之辨,不顾政局形势,屡屡攻击朝内大奸,不少姑贷,虽在总体上忠义可鉴,但在具体策略上不无过激之处。东林诸人数被惨祸,“勇者燔妻子,弱者埋土室”,由此激起数十年党争。明末政治,明代国运,实与东林之兴亡盛衰相始终,故东林党人被视为东汉党锢中人物。陈确“自东汉诸君子始”,实影射东林。其二,陈确自认从学刘宗周后,早年勇于意气者屏去不少。许三礼之《海宁县志·理学传》中说他:“自奉教蕺山,一切陶写性情之技,视为害道而屏绝之。其勇于见义,遇不平而辄发者,亦视为任气而不复蹈,惟皇皇克己内省,黜伪存诚,他不暇顾也。”(《陈确集》第1页)这恐怕也是他主张君子小人之辨不宜太严的一个原因。至于宽于天理人欲之辨,历来儒者为纠把捉太严、害心害事之弊,多有此主张。从陈确关于理欲之辨的观点看,他肯定人的基本物质欲求的合理性,主张人欲恰到好处即天理,不像刘宗周直究至心的深微的决定后天念头指向的“意”,不容丝毫姑息。而人欲恰到好处是个限阈较宽的说法,他的所谓理的标准、尺度绝不像刘宗周那样严格。陈确自小“不喜理学家言,理学之书,四十年不阅”。自刘宗周逝世后,才得《刘子遗书》而读。取四十年不阅之书而阅之,但又格格不入。像刘宗周《人谱》论列的许多应该警戒之事,他或不以为然。当时盛行的“功过格”严分天理人欲,对所谓私欲时时痛加惩创,陈确也没有这样做。陈确主要是一个文章之士。他的族弟陈元龙所作的《陈氏理学乾初先生传》说他:“诗文清真大雅,寄托深远。其发明理学,尤多心得。下笔立就,无纤毫障翳。书法直逼钟、王,抚琴吹箫,时奏于山巅水涯。篆刻、博弈诸好无不工。”(《陈确集》第10页)可见他是循孔子志道据德、依仁游艺的路径去做,并不单矻矻向内做功夫。又,陈确精于古礼,凡冠婚丧祭皆从古礼。平时家居虽奉身甚严,但绝无理学家矫情过甚之处。他曾呈请削去儒籍,与乡村野老往还。晚年得拘挛之疾,不出户者十五余年。其不严格奉守理学家天理人欲之辨,且对理学家多有讥评,亦为自然之事。

五丧葬辨

儒家自古就重视丧葬,儒家经典三《礼》中,对丧葬的具体规定和理论说明占了相当多的篇幅。历代儒家著作中多有论葬法的,朱熹的《家礼》中关于丧葬之礼说之尤详。陈确的时代,丧葬中已经有了许多星象迷信阴阳风水等习俗,仪文繁琐,禁忌甚多,厚葬久丧之风盛行。

陈确对此很不满,他写了《葬论》、《葬经》等,对丧葬活动的一系列内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与乡人立葬社、订社约,期能在丧葬上移风易俗,并周济贫乏。

陈确首先提出了自己对丧葬的本质的看法,他认为,丧葬活动是人的“仁心”的发露,是对死者生时所尽孝心的延续,他说:

葬死,大事也,古人甚重之。……始不忍死者之露也,为之施绞以掩之。犹未安于心也,为之棺以掩其衣,殡之于阼以掩其棺。又以掩之之未固而弗可以久也,为之葬于墓以固掩之。(《葬论》,《陈确集》第476~477页)

这是说,葬的本义是不忍心死者尸体暴露于外。孟子曾说,最先是对死去的人抛尸荒野,后看见蚊蝇嘬之,狐狸食之,而动恻隐之心,将尸体掩埋。所以,葬埋始于“不忍人之心”。葬的本质是藏,《礼记》中就说“葬者,藏也”。陈确也认为,葬埋始于不忍看见死者暴尸荒野,所以用种种方法加以掩埋,仪节用具也越来越完备。同时,丧葬活动也包括对死者生前地位与人格的尊重,故丧葬有等级之分:停丧待葬的时间有长短,衣衾棺椁有厚薄,葬礼的仪文有繁简等等,这都是合理的。但为了求福荫于死人而求风水,为了夸多斗富而大讲排场,为了某些禁忌而久不埋葬,这都是不应该的。其中陈确最反对丧葬看风水,他说:

今天下之异端之为害多矣,葬师为甚,佛次之,老又次之。凡书之言祸福者,皆妖书也,而葬书为甚;凡人之言祸福者,皆妖人也,而葬师为甚。若葬书之倍叛失理,尤非佛老之书之比,而儒者莫之辨。葬书诬矣,葬师又甚矣,而儒者莫之黜,又躬劝为之戒。(皆《葬书下·甚次》,《陈确集》第489页)

他认为,人之死如枯朽之木,无有生气,必不能荫福活人,而葬师侈言利害,谓葬地大有关于活人之祸福休咎,此大谬不然。他从天人关系来论证丧葬与人的祸福无关,他说:

天无私载,故雨露之施不择物。物之材不材,自为枯荣焉,非天有意枯荣之也。地承天施,亦犹是耳。人之善不善,自为祸福焉,非天与地能祸福也。(《葬书上·葬论》,《陈确集》第477页)

天至公无私,故与人的祸福无关;地无识无知,万物各遂其性,自为枯荣。此理甚明,而人为私心求福,以无私之天地万物为有意志,有目的,能故祸福人,此大愚。人的祸福,皆由自取。即使有些人力所无法干预、无法解释甚至无法避免的祸福,也可委之天命,而与葬地风水绝无关系。祸福皆有其理,皆是人行为的结果。信风水而葬,愚诬之甚。祸福之说起于风水师贪贿,故夸大其辞以惑人射利。而愚蠢之人惑其言,竞相推煽,此风于是大盛,至今演为不可遏之势,所遗恶果甚大。他指出,由于迷信风水,“争地而仇乡党,争利而仇同气,速狱连祸,破家亡身者有之。异端之害,未有过此之毒者也,不亦痛哉!”(《葬论》,《陈确集》第479页)

陈确还指出,择地固可,但不为祸福。择地只择高爽无蚁无水、地近便于葬埋便于祭扫,绝不用风水。他提出,择葬地当避五患:使后日不为城郭,不为道路,不为沟池,不为势家所夺,不为耕犁所及,这就够了。若言葬地当择风水,则惑甚。他痛切指出:

若乃家运之有兴废,谋为之有成败,寿命之有短长,息胤之有繁耗,或由人事,或由天命,祸福之机,何可深论!必欲一一准之墓地,则愈惑矣。(《葬书上·与同社书》,《陈确集》第485页)

陈确关于丧葬的主张是:“及时,族葬,深埋,实筑”八字。所谓及时,就是要及时殓,及时殡,及时葬,不迁延时日。应遵照古礼,三日而殡,三月而丧,停丧不能愈三月。有数十年不葬者,有数世不葬者,有数十棺不葬而终不可辨认者,皆非礼之宜。即使家贫无力者,薄葬而速犹愈于久待而欲厚葬。

所谓族葬即合族而葬。陈确对此持之甚力。他曾作《族葬五善》盛言族葬的好处:其一,骨肉完聚;其二,不废耕地;其三,族葬按辈分排定墓穴位置,既速且不争;其四,葬师地主不能牟其利,葬家省丧葬之费;其五,所祭之人在一处,便于祭祀,不渎不烦。陈确还认为,族葬可以互通有无,族中贫无力者可免无葬地之虞。此为在丧葬事上扶危济困。陈确对诗文之类结社不甚积极,以为无益世道,惟积极参与葬社,作葬约。遇有葬事,葬社人员协同葬家办理。丧葬之费由葬社协助。据陈确“葬社启”:“葬者甚多,社事之盛,无过今日。”(《陈确集》第504页)可见收效甚大。

深埋实筑之法,以穴深则阳寒,阳寒则死人之血肉凝而不化,并且狐兔不能穴,蚂蚁不能及,掘墓者不易为,竹木之根不易穿,地上之气候不易影响等。实筑则以石杵实捣,以防水渗漏。

《葬书》是陈确的重要著作,其中论丧葬的性质与斥葬地择风水之非,持论皆有可取之处。表现了他以实事移风易俗的精神。他关于葬法的具体主张和遗留下来的图样,是研究民俗有价值的资料。陈确的著作生前没有刻印,只有少数篇章为友人所观,但他的主要哲学著作《大学辨》则广为同门所知。又因与多人往复辩论,故在刘门中引起不小的波澜。但总的说,陈确的思想在当时没有引起多大影响。他的著作中对于理气心性等当时讨论的重要问题都没有专门涉及,《大学辨》中关于大学诸问题的讨论亦较为肤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他的思想的价值。他的价值在于敢于怀疑《大学》为圣经贤传,敢于指斥《大学》的谬误,敢于批评程颐、朱熹所作的解释这一点,与明末整个思想界的批判精神相呼应。其理欲之辨肯定人的基本物质需求的合理性,主张宽于义利之辨,反对某些过于严苛的修养方法,也表现了他的开放精神和与世俗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