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部门的基本含义。
第三部门是西方广泛流行的一个概念。由于第三部门及其相关的组织与我们讨论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并在公共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有必要首先对此进行简要的介绍。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莱维特提出的。他认为,以往对社会组织的分类过于简单,即把社会组织分为两类: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而实际上在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有大量的组织,这些组织所从事的事情,往往是政府与私人企业不愿意做或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于是,他们将这类组织称之为第三部门。有时也称独立组织或非营利组织。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有其自身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一是组织性。也就是说,第三部门的组织都必须经过合法的注册,有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
二是民间性。即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但可以接受政府的资助。三是非营利性。这类组织所从事的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即它的活动可以有一定的盈利,但其利润是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四是自治性。各种组织自己管理自己,不受制于政府和企业。五是志愿性。也就是说,参与这类组织是以志愿为基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费用大都来自捐赠。
从以上我们对第三部门与非营利组织这两个概念以及特征的介绍,就可以发现,这两个概念尽管表述不同,但其基本内涵和特征并没有什么差别。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们看作同一类型的组织。至于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的方式,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收费。社会资助和政府资助是指个人、社会组织、政府,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自愿无偿地将财产、资源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个人捐赠的财产,可以是资金、物资,也可以是无形的知识产权;而政府捐赠的资源,则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有价值的资源。除了接受捐赠外,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的另一个途径,就是通过提供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可以看作是非营利组织用自身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接受服务的消费之间的一种交换。非营利组织的收费与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的区别在于,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社会成员,不一定就能够享受到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向非营利组织交费的社会成员,肯定能够享受到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某种服务。
二、第三部门的分类与结构。
由于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在不同国家的理解和认识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到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
另外,国外一批学者在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的协调下,对第三部门作了进一步的划分。他们将非营利组织分为12大类,24小类。主要包括:
文化与休闲:文化与艺术;休闲;服务性俱乐部。
教育与研究: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究。
卫生:医院与健康;诊所;精神卫生与危机防范;其他保健服务。
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紧急情况急救;社会救济。
环境:环境保护;动物保护。
发展与住房:经济、社会、社区发展;住房;就业与职业培训。
法律、推促与政治:民权与推促组织;治安与法律服务;政治组织。
慈善非营利与志愿行为鼓动。
国际性活动。
宗教活动和组织。
商会、专业协会、工会。
其他。
在上述12大类、24小类中,又可以分为150小项。这足以说明非营利组织的复杂性。
非政府组织。
一、非政府组织的含义。
非政府组织(NGO),是西方使用较为普遍的一个概念。到目前为止,人们对什么是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有些观点甚至相距甚远。归纳起来看,国外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理解,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广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概念,即把处于政府与企业以外的所有组织,都称之为非政府组织。他们认为,所谓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在政府组织体制之外的、而且不是根据政府之间的协议建立的、同时也不是企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协会、工会、体育组织、慈善机构、宗教组织、商会、青年组织、老年公民组织、旅游组织、民间基金会、各种致力于发展的民间组织、卫生组织、文化组织以及政党等。第二种是狭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概念,即把非政府组织界定为那些从事非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他们认为,这些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应该具备的基本点是:是非政府的、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凡是政府机构、政府附属机构或政府控制下的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都不是非政府组织;是合法的社会组织,凡犯罪集团和恐怖组织等也都不是非政府组织;是非宗教组织和非政党组织,那些从事宗教活动以及谋取政治权力的社会组织,也不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范畴;是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是利润取向的;组织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不是为本组织成员服务的,而是致力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志愿性质,其成员中应该有相当部分的志愿人员。第三种观点是将非政府组织的范围,界定在广义非政府组织与狭义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一种看法。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除了应该包括符合第二种定义的各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外,还应该将那些社会基层的成员组织也包括在内,如民众自治组织、合作组织以及一些社区组织等。之所以如此,在于由民众组成的社会基层组织,是为其成员谋利益的组织,具有自愿和互助性质,如妇女组织、老年组织、消费者协会等,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组织成员具有共同利益;组织活动的使命是为本组织成员服务;在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具有自我维持的经济实力;具有创收和营利的驱动力等。因此,他们认为这类大量集中在社区或社会基层的自我服务组织,也应该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范围。
如果说以上三种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不同见解,只是对非政府组织的涵盖范围存在一定分歧的话,那么,还有一些人则是从更广泛的视角来解释非政府组织现象。对于类似这样的看法,我们都可以将之归纳为第四种观点。
比如有的学者指出,非政府组织的含义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最初是指受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机构,并多用于第三世界国家。后来,发达国家里以促进第三世界发展为目的的组织也被包括进来。世界拳行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
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可称为非政府组织。即使如此,世界各地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比如,在欧洲、北美,非政府组织指活跃在国际舞台上的非营利组织,在这些国家,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实际上只是称谓上的差别而已;在第三世界国家,非政府组织专指以促进发展为的民间组织;在东欧,非政府组织指慈善组织和所有非营利组织。另外,人们在分析国际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时,又将非政府组织区分为北方非政府组织和南方非政府组织等。
不过,国外对非政府组织有一个基本的取舍标准,那就是非政府组织一般不包括宗教组织,不带有政治色彩,并且具有公益性。二、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和作用。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国际上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分类标准,这或许是由于人们对非政府组织内涵的理解存在诸多差异决定的。不过,按照一般的研究规律,对非政府组织还是可以进行多种划分的。比如,从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范围看,有从事跨国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也有社区或乡村的地方性非政府组织;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看,有全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性非政府组织,也有致力于单一发展目标的非政府组织,如妇女非政府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等;从非政府组织的地缘政治与经济的角度看,有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有南方非政府组织、也有北方非政府组织,等等。
不过,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分类,更多的还应该是按照非政府组织的功能进行分类。按照这一标准,有的学者将非政府组织分为两大类:草根组织和草根援助组织。
所谓草根组织,是指以社区为基础,以推动社区进步为宗旨的会员性组织,包括社区协会、合作社、农会、工会等。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0多万个草根组织活跃在亚非拉各国。
这些组织在改善本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如卫生条件,减轻妇女的负担、保护环境、普及基础教育、救助弱势群体、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草根援助组织是指地区性或全国性发展援助组织。
与草根组织相比,草根援助组织有两个特征:一是其工作人员主要不是志愿人员,而是拿薪水的专业人员;二是草根援助组织的功能主要不是直接参与基层的发展行动,而是为草根组织提供资金、人才、组织、计划和协调方面的服务。草根援助组织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首先在第三世界国家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第三世界至少有5万个活跃的草根援助组织,接受服务的对象也随着时间的推移,成倍地增加。据有关资料介绍,到20世纪80年代,大约有3亿人接受了草根援助组织提供的服务,到了90年代,这个数字已经翻了3番。另外,也有的学者按照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目标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