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与分类。
一、非营利组织的涵义。
非营利组织可以统称为民间组织。从理论上说,非营利组织包括着多种类型的组织。在国际社会,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差异,对于这类组织有多种称谓,如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社团组织、慈善组织、志愿组织、免税组织、社会经济、公民社会等。但比较广泛使用的则有社团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
从全球来看,社会团体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不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人们对社会团体的看法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非营利组织强调目的的非营利性,但并不是没有赢余。美国学者莱斯特·塞拉蒙在《非营利领域及其存在的原因》一书中,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非营利组织的首要特征是它所具有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就是指非营利组织要有合法的身份,有法人资格,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民间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是官办的,而是非政府的,民间的。三是非营利性。所有非营利组织都不能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四是自治性。非营利组织在内部实行自治,不受政府的干预。五是志愿性,这是指在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过程中,都应该是志愿参与的,而不是强迫的,其从事的活动以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即所谓的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即相互之间提供服务。
至于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的方式,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收费。
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布劳认为,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经营性组织,即以最大利益为目标的企业组织;二是互益组织,主要是指谋利于成员的组织,如职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政党、文艺团体、兴趣团体和教会组织等等;三是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是指那些致力于服务对象的利益组织,如学校、医院等;四是公共服务组织,主要是指服务于社区公共利益的组织,包括政府、科学院、图书馆、博物馆等。显然,布劳所说的互益性组织主要是指社团组织。英国协会管理专家斯坦利·海曼认为,给协会下定义十分困难,因此,他不力求给协会下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概括出协会所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以此来划定社团的范围。海曼提出的办会所应具有的共同特征主要有:一是成员致力于某些共同目标;二是经费不仰仗于官方;三是首要目标不在于获取最大利润;四是成员有随时退出的自由。可见,海曼的界定说是根据西方社会社团特征归纳而来的,它的要旨在社团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从上面介绍不难看出,非营利组织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但究竟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它的内涵、外延是什么,人们的理解并不一致,甚至相距甚远。即使国外,至今也很难找到一个能被各方接受的统一的看法。
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确实存在许多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政府往往把这类组织称之为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比如,1989年中国政府重新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对社团的概念作了政策性规定。这一新的社团政策将社团组织的范围规定为“各行各业”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并认为,社团是一种“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群众团体”。条例中有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大体符合国际社会中的非营利属性的。而中国学者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非营利组织。
以上可以看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社会,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是多元的。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基于此,我们在观察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时,还要看到中国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中的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不完全对等。在中国,与国际社会有关非营利组织最接近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它们并不代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部。这主要与中国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公益不足相关。如一些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非营利组织。同时,社会团体大多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注册的组织却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虽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其独特的复杂性,但我们认为,定义中国非营利组织仍然可以设定出一些基本条件。这就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民间体系、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同时,它们应该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特征。
二、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及分类。
一般讲,非政府公共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组织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其从事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要具有公共性;二是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要保证其所从事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三是非政府公共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活动的范围广,领域宽,涉及社会、经济以及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等各个领域,并提供大量的、直接的服务;四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将不断变化,内容也将更加丰富,以适应高度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发展的要求。
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在世界上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按照这套分类标准,将各种组织的“主要经济活动”共分为17大类,60小类。非营利组织就是其中的一大类,并将其又具体分为3小类:
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
医疗和社会工作:医疗保健;兽医;社会工作。
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环境卫生;商会与专业组织;工会;其他会员组织。
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NACE)将非营利组织分为5类、19项,在联合国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研究与开发、雇主协会以及旅行社等。具体是:
教育: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护理教育。
研究与开发。
医疗卫生: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牙医;兽医。
其他公共服务:社会工作;慈善机构;专业组织;雇主协会;工会;宗教组织和学会;旅行社。
休闲与文化:娱乐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动物园;体育组织。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是一个范围十分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还包括大量非营利性组织。甚至还包括政治性的群团组织和一些带有管理职能的准行政组织。我国目前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还没有进行过科学的分类管理。
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分类体系,我们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体应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社会团体。如各类由官方、民间创办的社会团体以及群众组织等。
二是民办非企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显著特征是民间性、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民办非企业组织属于非政府公共组织中的组成部分,也类似于事业单位,只是其不是国家主办的。从这意义上说,民办非企业组织更接近于西方的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
三是为社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如就业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
我们之所以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划分为以上三类,其理由主要是这些组织在公共治理中都程度不同地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比如有的是为社会提供某一方面专门的服务,如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有的是承担起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间接参与某一方面的公共管理,如各类协会、商会以及一些非营利组织等。至于那些带有官方色彩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同样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些不是政府组织的机构,实际上成为我国政府履行政治、社会职责的重要补充,发挥着政府难以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