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案情是,一个儿童被国家直接经管的烟草工厂里一辆轻轨翻斗车撞伤,他的父亲向普通法庭状告国家应对 它管辖的工人所犯的错误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省长提出管辖权的争议,权限争议法庭认为,从事公共服务的国家雇员 对个人造成损害时,其责任可归咎于国家,而不能由民法中确立的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来管辖。鉴于这种责任既不是 普遍的也不是绝对的,而且它有其根据部门需要和调解国家与私人权利的需要而变换的特殊规则,故只有行政当局才 有权审理它们。
A.概念
-公共服务是一个公共团体所从事的、目的在于满足普遍利益需要的各项活动。
-因此,通常是由公共部门来保证满足普遍利益的需要。这里的公共部门是从其组织结构意义上说的,指的是行政 部门和公共组织。
-但行政部门的所有活动并非都是公共服务:行政部门可以有某种私人性的活动,例如其私产的管理。
B.结果
对于许多作者来说,公共服务是特殊的行政体制的依据并由此可以确定行政法的范围,行政法就是公共服务法( 狄骥,罗兰)。
有一系列著名事件的判例确认了这种观点。它们是:前面已引证过的布朗科案件;行政法院:特里埃判例,1903 年2月6日,第94页;权限争议法庭:弗特利判例,1908年2月28日,第208页。罗米约在特里埃案件中总结道:“任何 与公共服务组织,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公共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有关的活动都构成行政活动,故依据其性质, 都属于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所有发生在公法人与第三人之间或公法人相互之间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因为实施、不 实施或没有很好地实施一项公共服务而发生的,则都属于行政管辖权范围”。
然而,只有在行政部门不使用私法程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行政管辖权和适用行政法,即将公共管理和行政法与 私人管理(私产、日常契约的签定)和适用私法区别开来。但这种区别只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进行的,而且只是辅助性 的。
行政法的最新发展
概况:从1914年以来,在各种学说(社会主义、现代经济学)和事件(战争、经济危机、技术的进步,等等)的 影响下,国家行为发生了全面的变化。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国家承担了许多过去由个人进 行的活动。它还领导或参与一些个人活动。反之亦然,个人也给予国家以各种协助。
一、国家特征的各种变化
这些变化反映在:
A.公共权力组织
-需要采取技术性的、迅速的、隐蔽的、不受欢迎的措施不断地进行干预,从而导致议会作用的减弱和重新树立政 府的权威。
-中央计划权威的重新建立;政府首脑,同时也是行政首长的作用日益重要。
-如果说,原则上地方分权的趋势在增强,那么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国家掌握了一些过去由地方行政机构管理的 部门;新的行政区在增加,部分地取代了过去地方性行政区域的划分(城市的区、都市社区、“大区”问题)。
B.与公务员的关系
-公务员总数大大增加。
-公务员待遇的特殊性有所减弱:
工业和商业工作人员的一些待遇向公务员靠近:假期、退休等;在就业保障方面更加明显。
公务员向私营部门的雇员靠拢:面对同样的社会环境、同样的要求、工会、罢工。
-结果:独裁体制减弱的趋势在增强。1946年实施了公职法。
C.与个人的关系
-行政部门越来越致力于向公众提供信息。
-通过咨询程序使行政部门可以获得当事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当行政机构不再局限于在一个特定的部门中决策, 而是象当前这样越来越频繁地负责一个全面的行动时,被管理者参与决策是不可避免的。
-行政部门寻求个人的合作,例如在税务契约方面。
-一般来说,行政部门寻求改善它与个体的关系,避免诉讼程序。新近建立的“调解人”制度(1973年1月3日的法 律。见下文)即为此目的而设立。行政手续的简化出于同样的目的。
为了避免侵害自由的“记入卡片”,1978年1月6日的法律对建立信息卡片进行了限制并成立了“国家信息与自由 委员会”。
1978年7月17日法律规定,被管理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更方便的接触行政文件。1979年7月11日法律是一个非常 重要的法律。它规定某些行政文件必须说明理由。它涉及行政部门及其用户之间的关系。1983年11月23日政令也非常 重要。
二、行政活动的新扩展
A.干预主义
-国家掌握了过去由个人提供的一些服务:特别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服务大大增加了(调解、国有化、市政建设)。
-这并不总意味着垄断(例如银行的国有化),也不总是真正的公共服务(如雷诺汽车公司)。有时候,公有资本 只是与私人资本相组合(混合经济公司)。行政干预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国家干预通过各种不同的法律机制:公共机构、公营企业,国有企业,混合经济公司、特许经营,等等。
B.独裁性
尽管不直接参与某些活动的经营管理,国家却毫不犹豫地将这些活动置于极其严格地控制之下。作为交换,国家 授予它们若干公共权力的真正特权。无论这些组织是否履行真正的公共服务的使命,它们都受到国家的严密控制。
例如,由专业人员管理的行业组织(医生、建筑师、会计师,等等),热力部门,本地人储备金互济会,社会保 险机构,公路运输,港口设备,等等。
三、研究行政法基础的新标准
A.公共服务概念的危机
1.私法在公共服务中的适用
私法的适用在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被区分时就已存在。然而,在一个行政机构内部,私法的适用过去只是例外, 而公法的适用才是一般规则。
相反,现在某些公共部门主要由私法调整。工商业的公共机构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这里,私法的适用是一般规则 ,而公法的适用只是例外(T权限争议法庭:《西非商业公司案》、《埃洛卡轮渡业案》,1921年1月22日,第91页) 。
这些机构的活动确实与个体处在同样的条件之下。
这一判例原则也部分地影响到社会与行业的公共部门。
在某些公共部门主要受私法规范的情况下,公共服务不再构成适用行政法和特殊公法制度的唯一依据。
2.公法适用于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
国家将公共权力的特权授予一些个人:
它们或者是一些非公共机构的私营组织,管理着公共服务的某种业务(社会保险金管理总署、地区抗癌中心、狩 猎者省级联合会,船东运输权利分配委员会、体育运动联合会,等等);
或者是一些甚至并不经营某种公共服务的私营组织:本地人储备金互济会(最高行政法院:《威吉亚机构协会案 》,1935年,第212页),某些混合经济公司,等等。
这种设置加剧了公共服务的概念危机和它作为行政体制根据的危机。
B.新的解决方法
目前,各种理论在寻求一些非常不同的标准:公共服务标准(德。洛巴代尔先生提出),公共权力标准(威代尔 先生提出)。
还有经验论的标准:即每当需要适用行政法时就适用它,如需要使某个行动受到普通法的规则管辖,或必须授予 行政部门一些特权,限制它在普通法规则以外的行动权力时。(所有这些问题见下文)。
对于某些作者来说,有必要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完全分离。
行政法不是行政法官用来约束行政部门的全部特殊规则,而应是
“适用于行政部门和行政行为的法,无论它包括‘私法制度’,即那些与规范个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相同的规则, 或是根据公法制度制定出来的超越规范个人生活规则的规则,还是它应当……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来实施……”( 安塞莱克定义,亦见于爱森曼、奥比、夏普)我们在此看到了广义的行政法定义。应当为行政法寻找一个核心概念( 夏普斯先生认为是公共服务)。至于行政诉讼,通常被认为是属于行政法官管辖的行政部门之间的诉讼,将用其他的 标准加以阐述(夏普斯先生认为是公共权力)。
结论
关于行政法的定义和标准以及司法权限分配准则方面的分歧和困难只不过是现代社会和行政行为复杂性的反映。 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演变,但它显然难以适应当今社会所发生的飞速变化。
目前,由于近年来国家行为所具有的新特点,法律工作者与其它行业的人一样,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国家行为的 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传统法律技术手段的改变和使用新的行为方式。
1.传统法律技术手段的改变
国家对诸如经济和城市规划等领域的干预导致了法律技术手段的变化。传统上,行政当局制定的法律规则具有普 遍性;它立即而且无限期地适用;最后,行政当局制订的文件或者是一个应执行的决定,或者纯粹是一个解释性的文 件。现在,使用“例外”技术制度制定法规经常使法律规则丧失其普遍性;在某些领域中,特别是在城市规划中,行 政当局的文件(例如那些“简图”、
“规划图”)并不要求立即实施,而只是一种“展望性”文件;最后,行政当局的某些决定,如“指令”则既不 是必须执行的决定,也不是解释性文件。
2.使用新的行为方式
曾几何时,经济干预主义还拥有一副独裁的面孔,而今天,在法国,它已被染上了更加自由主义的色彩。诚然, 国家在不断地加大它的经济和社会责任,它甚至通过各种方法来使这些责任协调一致。这些手段中最重要的即是“国 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
然而,国家干预的方法却更加自由化了(见戴尔玛一马尔萨莱发表于《学习与文件》中的文章,1969年)。
干预经济方法的自由化表现为两种主要趋势。国家寻求逐渐以激励的方法取代限制的方法。严格意义上的“统制 经济”在衰退。代表共同意志的契约越来越取代专制的和单方面的规定,因为国家通过各种手段鼓励企业签订契约( 如,启动协议,转变协议、现代化协议)。国家给予符合某些条件的企业以税收优惠,后者因而获得一种行政许可。 在某个行业承诺维持平均价格的条件下,国家有时会取消对这一行业的价格管制。
近年来可以观察到的另一种趋势是将经济干预转交给私营组织去做,即将某些干预“私有化”。人们可以看到在 法律上或事实上类似于商业公司的专业公司大量增加,无论是在农业领域(如:土地整治与乡村建设公司),还是在 工业领域(工业发展研究院、国民信贷银行和农业信贷银行的干预)都是如此。
然而,1981年5-6月左派的执政至少是部分地重新改变了行政法的内容。其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强调:一方面是国有 化部门的大发展;另一方面是国家干预主义的部分回归。确实,在经济领域中相对地撒手三十多年后,从1981年5-6月 以来,人们看到国家在重新掌握经济和社会部门。
相反,1986年3月,“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的联合执政则意味着国家(从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某 种退出,因为其纲领明显地受到自由主义的影响。1988年社会党人重新执政对此只做了很小的改动。而且在1993年, “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一起重掌政权,1995年的总统选举确认了这种政策走向。若斯潘政府没有从根 本上改变这一政策。
此外,欧洲一体化的强劲运动越来越多地反映在法国的法律中。欧洲联盟在经济上非常自由主义的特征使法国式 的公共服务和法国国家的干涉主义传统成为问题。
这些变化不会不反映到法律的领域中来,尤其是行政法。传统法律秩序再次受到冲击。一个特定的活动越来越同 时含有公法和私法两方面的特性,其界限越来越难以划分。国家活动的“肢解”导致法律监督被肢解,接踵而来的将 是完全失控。无论行政法官还是司法法官都不愿意监督那些他们不很了解的活动。他们对这些活动只掌握部分知识, 而且还不知道是哪些知识。
然而,正如我们已指出的那样,法律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完全正常的。它恰好证明了法不以本身为目的, 并最终证明法律具有生命力。
行政法的宪法化
如果说,行政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最高行政法院创造的,那么行政法的宪法基础则是在最近才被宪法委员会所确 认。根据宪法委员会1980年7月22日和1987年1月23日的两个裁定,行政司法的独立性被认为是“共和国法律公认的基 本原则”之一。
如果说,目前通过简单的立法程序取消行政司法权是不可能的,但宪法委员会并未排除将过去属于行政法官的某 些职权转交给司法法官。
行政法和宪法的这种结合构成了本世纪近20年来引人注目的事件(夏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