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毛泽东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理想化不同,邓小平追求的是一种充满活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他在探索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中,能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管制模式束缚的重要思想根源,也与他特殊的经历有关。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邓小平曾参与了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其间所出现的种种失误有很深刻的感受。在经历数十年的风雨、坎坷之后,他终于领悟到,那种脱离实际的理想式的僵化社会主义,不是中国社会主义所应追求的目标,也并非马克思主义的本意;社会主义在不同的国度,可以有不同的发展模式;中国人只有走自己的路,建立起充满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能真正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他多次指出,这个路是走对了,这个政策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使党和国家充满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在上述思想指引下,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来,对这种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给予了科学的阐述,并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整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三次飞跃(第一次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形成列宁主义;第二次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形成毛泽东思想)。不难设想,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创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社会经济的繁荣,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而且对那些因经济建设中的严重失误最终导致社会主义在一夜之间解体的国家,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点,已经或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共识。
如果说邓小平经济发展模式的确立,是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解决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独创性贡献,那么,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则标志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又有了新的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及运用这一理论指导下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
首先,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继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大决策之后,针对社会上一些人在公有制问题上的某些扭曲或错误认识,进一步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上述主张完全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与此相联系,党的十五大对与公有制相对应的另外两种经济形式也作了进一步阐述。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十五大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减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收入,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十五大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不难看出,党的十五大不仅对公有制内涵的解释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而且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阐述、特别是将以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共同发展”的地位,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次,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提出了新的见解。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上如同对待公有制本身一样,我国长期固守着一种被扭曲的错误观点,甚至否认公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党的第三代领导群体的一个重大贡献,就在于第一次较为科学地阐述了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问题。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在作出以上判断后,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说,党的第三代领导群体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重大突破,不仅从根本上打消了长期残留在人们头脑中的种种疑虑,而且对促进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元化,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在上述理论的指引下,党的第三代领导群体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把大力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早在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健康的发展,中央从1994年起,同时出台包括财税、金融、计划、外贸等在内的五项重大改革,并同时注重建立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到1997年,中国经济顺利实现了我们多年梦寐以求的“高速低涨”的良性发展的局面,即我们所说的“软着陆”。与此同时,我国还把调整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提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竞争主体;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按照十五大提出的上述目标在不断深入,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实施邓小平的经济发展模式方面,不仅在理论上有了新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它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管理经济方面,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群体异常艰苦的努力下,已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意味着,长期困扰社会主义的经济问题,终于率先在中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这一现象无论对中国还是世界,都有着难以估量的含义。
(本文作者:国家行政学院行管部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副秘书长)
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改革及立法完善
任进一、中国地方政府制度概述
中国的地方政府制度源远流长,其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府,是在革除旧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并总结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地方政府制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同时,吸收了原苏联地方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和旧中国地方行政建制的有益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地方政府制度。
(一)中国地方政府是中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织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依照“中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中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依照“中国宪法”和“中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必须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二)中国地方政府的职能十分广泛,涉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财政、民政、民族等领域,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在承担职能上分工不明显,但权限上有差异,且经济管理职能占较大比重
“中国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共10项。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执行性的职权,即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所拥有的职权,包括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是自主性的职权,即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方面所拥有的职权,包括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此外,还有保护性职权等。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共7项。概括起来,执行性的职权,包括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自主性的职权,包括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此外,还有保护性的职权等。
(三)中国的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且与一定的会议制度相结合
依照“中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四)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有较多的工作部门,且专业经济部门占一定比重
“中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十分广泛,且经济职能占相当比重,相应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有较多的工作部门或机构,且专业经济部门或机构占相当比重。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设置和变更程序是:
省级政府所属的行政公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县级政府所属的区公所,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
(五)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没有设立类似于英国环境部、法国内政部、日本自治省那样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依照“中国宪法”和“中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业务上指导或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其中属于指导关系的在国务院主管部门中占较大比例,如民政部、教育部等,属于领导关系的占较小比例,有审计署、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此外,国务院有些部门或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在地方设置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由各该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但在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方面,受所在地方政府的监督,在工作上得到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
(六)中国的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设置,且层级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