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逻辑学原来这么有趣
22666100000028

第28章 论证:时刻不让自己陷入圈套(4)

【一场遗产纠纷中的辩论】

法庭上,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当事人赵某将一份公证书的抄件呈上,斩钉截铁地说:“根据这份证书,我丈夫张某遗留的房产应全部由我继承。”

审判长摇了摇头。赵某理直气壮地质问:“难道这公证书不算数?”审判长指着公证书的抄件说:“这份公证书遗漏了一个法定继承人——死者的母亲。”

赵某辩解道:“公证书天衣无缝。”接着,她念了公证书的一段话:张某于1985年3月7日死亡。他与别人共有房产一所,共12间。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及子女共同继承。

审判长严肃地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张某之母吴某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将其遗漏,不能不说是公证书的一大失误。”

赵某辩解道:“公证时她在石家庄她女儿家而且是个地主婆,她无权继承张某的房产。”

“她的继承权不因居住地的暂时变更及其个人成分不好而取消,何况她早已改变了成分。”

“她不和张某一块生活,早已分家单过。”

“这是继承份额多少的问题,不能成为你否认她有继承权的理由。”

赵某听完审判长的话,再也无话可说了。

在这场遗产纠纷案中,审判长之所以使赵某无言以对,主要是采用了反驳的逻辑方法。

赵某为谋自己的私利,以遗漏死者之母的公证书为根据要求继承遗产。审判长当即指出公证书遗漏了死者之母,而她是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继之,赵某又以其母居住女儿家而且是地主婆为根据,企图否定其母继承遗产的权利。审判长又根据法律指出,继承权不因居住地变更和个人成分不好而取消。赵某又提出其母单过,不和张某一块生活作为理由,审判长指出,这也不能否定其母的继承权,只能影响份额多少。这样,经过赵某三次“辩”,审判长三次“驳”,最后使赵某的全部理由被驳倒。这个事例显示了反驳在审理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反驳是用一个或一些真实判断确定另一个判断的虚假性或指出对方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

反驳是由被反驳的论题、反驳的论据和反驳方式三部分构成的。被反驳的论题即被确定为虚假的判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论敌”。反驳的论据是用来作为反驳根据的判断。反驳方式就是反驳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

由于对方的论证不外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因此,反驳可分为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反驳论题就是确定对方的论题是虚假的;反驳论据就是确定对方论据的虚假性;反驳论证方式就是指出某一论证的论据和论题之间没有逻辑联系。

【于成龙批驳土豪】

土豪江峰青有个17岁的孩子,与对门寡妇沈宗氏的9岁孩子打架,江倚势大兴问罪之师,经众邻居从中调解,由沈宗氏向江家赔礼道歉,并重责儿子了事。江以其孤寡可欺,逼迫沈宗氏赔偿养伤费30两银子,沈宗氏付不起,要求免赔,江就向县衙控告。清初名吏于成龙予以批驳,驳词中揭露了江所称孩子被殴打重伤是捏造事实,逼迫养伤费30两银子是无理取闹。

于成龙还特别指出:“江峰青举出经乡邻调停由沈宗氏赔礼道歉并重责其子之事作为论据,以证明沈宗氏有错,实际上正相反,这个论据只能证明你江峰青平日横行霸道,欺凌孤寡,因为两个孩子打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何况打架地点又在你的家中,沈宗氏根本不知道,结果沈宗氏还得登门道歉并重责其子,这不正好证明不是沈宗氏的错吗?”于成龙的驳词批驳得土豪张口结舌、无言以对。

于成龙的驳词之所以能够驳倒土豪的缠讼,主要是指出对方论据和论题之间有逻辑矛盾,论据证明不了原论题,而只能证明与原论题有矛盾关系的反论题,即土豪企图用沈宗氏登门赔礼道歉并重责其子来证明沈宗氏有错,但恰恰相反,这个论据不但不能证明错在沈宗氏,而只能证明土豪平日横行霸道,欺凌孤寡。由此可见,反驳就是引用已经知道是真实性的判断,去证明某个判断是虚假性的思维过程。反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明。它和证明的不同地方在于:证明是论证某个论题是真实性的思维过程,而反驳则是论证某个论题是虚假的、错误的思维过程。一个论证有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所以反驳既可以反驳论题、反驳论据,也可以反驳论证方式。反驳论题和论据,就是确定作为论题、论据判断的虚假性。反驳论题和论据常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归谬法,一种是间接反驳法。反驳论证方式就是揭露对方的论题和论据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联系,也就是说对方的论据推不出所要证明的论题来。

【诈钱失财】

江南一带,茶馆酒铺触目皆是。行人可依各自的嗜好随时登门,借以稍事休息,解除饥渴。

有一位来酒馆饮酒的客人,酒足后丢下一只钱袋匆匆忙忙地走了。酒馆里的跑堂在桌下面的横挡上捡到了这只钱袋,袋宽不过3寸,长是宽的2倍,就是平俗所说的褡裢。打开见里面有银币2枚,铜币数十文。于是收起来,等待它的主人来找。未过多久,钱袋的主人果然来了,跑堂的拿出钱袋交还他。这人忽然耍起了无赖,说:“我钱袋中本有银币40枚,铜币200多文,怎么只剩这一点?”跑堂的无法给自己辩解,只得大喊冤枉。

旁座有一位饮酒的客人,走过来问钱袋的主人:“你的钱袋放在何处,还想得起来吗?”回答说:“我把它搭在桌下面的横挡上,怎么会想不起来。”又问跑堂,跑堂说确在桌下面的横挡上捡到。这位客人叫他们再把钱袋放回原处看看,只见钱袋的两端垂了下来。因而问钱袋的主人:“你是这么放的吗?”回答说:“是的。”这时,客人说:“我倒有一个办法,可以解开这个疑团。疑团解开了,那么诸位自有公论,我用不着再说谁是谁非。”在座饮酒的客人都说“好”,客人就呵斥跑堂的道:“你是侍候客人的,客人丢下物品理应还给客人。现在这位客人有银币40枚,你怎么可以匿下38枚?客人铜钱200多文,为何只有这么点?”跑堂的大叫冤枉。客人说:“没办法,我代你偿还了吧!”说罢,就从自己的钱袋中摸出38枚银币,200文铜钱一起放入丢钱人的钱袋中,钱袋胀得鼓鼓的,满得要流出来,几乎装不下了,得用双手方可捧起来。于是笑着对钱袋主人说:“满足了你的愿望没有?”这人谦和地答应着,便想把钱取走。客人说:“且慢,还不到取走的时候!先生再把钱袋搭在桌下面的横挡上,让大家看看。”钱袋主人拿过钱袋横放在桌下面的横挡上,这时钱袋两头已不再下垂。这位客人说:“天下有这样放钱袋的人吗?何况装得这样饱满,一动就会掉下来,有这样放钱的吗?”钱袋主人张口结舌,不能回答。客人对大家说:“我刚才说过,公论全在诸位,疑团既然解开了,诸位说,这事该怎么处理呢?”大家都说:“先生能看破这事,就一定有办法解决,他若不服,有我们大家。”客人于是对钱袋的主人说:“你的钱袋中有40枚银币,200余文铜钱,而且能搭在这桌下面的横挡上,必定是只大钱袋。现在这是只小钱袋。照你所说,把这些银币、铜钱都塞进去,竟然不能搭在桌下面的横挡上。这事大家都看到了。我因此判断这钱袋不是你的,你的钱袋不知丢到哪里去了。请你到别处去找吧!这只钱袋应还给跑堂的。”于是,取回自己的钱,把钱袋连同那2枚银币,数十文铜钱交给了跑堂的。大家对此拍手称快,钱袋的主人羞愧满面,悄悄地溜走了。

钱袋的主人本想诈骗钱财,没想到在客人的严密推论面前反而失掉了钱财。这里,客人在判断时,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归谬法的反驳过程如下:

被反驳论题:A

证明:先假设A真

如果A真,那么B真(即由A可符合逻辑地推出B)

现在已知B假

所以A假

具体地讲,先假设钱袋主人所讲的话是真的(即袋内装有40枚银币和200余文铜钱),那么,按他所说钱袋是搭放在桌下面的横挡上丢失的,现在装上40枚银币和200余文铜钱应当能够搭在桌下面的横挡上,可事实是当把40枚银币和200余文铜钱装进钱袋后,“满得要流出来,几乎装不下,很难搭在桌下面的横挡上”,这既不符合情理,也与钱袋主人所讲不符,因此,可断定钱袋主人所讲的话是假的。这样,就使钱袋主人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承认所讲钱袋原有的钱根本不存在,是在诈取店里的钱,他将因此而被送官治罪;要么承认所讲钱袋原有的钱是真的,但现在跑堂的所拾到的钱袋不是钱袋主人所遗失的那个,他将因此而失去本属于自己的钱袋。权衡利弊,他自然是选择了后者。

归谬法是一种很有力量的反驳方法,它通过借助假设对方的论题是真实的这一手段,来达到驳倒对方论题的目的。这种“以退为进”方法的特点是:退是手段,进是目的,暂时的退是为了更有力的进。在缺乏直接反驳根据的情况下,运用它就特别有效。

【“证明”出错了】

1887年,法国发生了一桩公案:

当时法国政府的一些高级官员违犯国法,私自买卖勋章,从中贪污舞弊。法国总统格列威的女婿威尔逊也是其中的一员。有人向法院告发了他。威尔逊向法院出示了一个证件,这份证件的内容是证明他跟此事无关。人们怀疑这个证件是不是真的,但翻来覆去看,看不出有可疑之点。后来,把造证件纸的工厂的技师找来了,技师拿起证件向光亮处一看,就马上肯定说:证件是假的。他说:“这份证件用的纸张,是我厂1885年的产品,可是,签署证件的时间却是1884年。”原来,证件纸上有标明年份的水印商标图案。威尔逊的骗局被工厂技师揭穿了。结果,法国内阁和总统格列威无法辩解而丢了丑。

从逻辑上分析,这桩公案中的造纸厂技师运用了一个演绎证明,从而证明了“这个证件是假的”,从而揭穿了威尔逊的骗局。

证明过程是:如果这个证件是真的,那么签署证件的日期应是在1885年以后(因为证件纸是1885年生产的),但是,这份证件签署的日期却是1884年,所以,这个证件是假的。

证明是根据已知的真实判断确定某个判断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证明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方面组成的。论题是真实性有待证明的判断。论据是用来证明论题真实性的已知判断。论证方式是指用论据证明论题的方式,或是指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

证明的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划分。根据推理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明分为演绎证明、归纳证明和类比证明;根据证明的方法不同,可以把证明分为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

昆剧《十五贯》中,无锡知县过于执,一向是靠“察颜观色,揣摩推测”的“想当然”办案,所以他在审理屠户尤葫芦被凶杀的案件时,当他听说尤葫芦女儿苏戍娟在尤被杀后与熊友兰同行,尤葫芦被杀丢失了15贯,而恰好熊友兰身上也带了15贯钱时,于是就主观推论:“看她(指苏戍娟)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后,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念。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并由此做出结论:“熊友兰和苏戍娟一定是通奸谋杀无疑了。”因而大笔一挥:“斩”。后来,经苏州知府况钟的调查,证明其结论是完全错误的,违背客观事实的。况钟亲临现场勘查,发现了散落在床后的半贯多铜钱和一副灌了铅的骰子,从物证的职业上发现了杀人犯娄阿鼠,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娄阿鼠只好招供了“因赌而盗,因盗杀人”的罪行,使案情真相大白。

无锡知县过于执之所以对案件做出错误的判决其主要原因在于他脱离了客观实际,靠“想当然”办案。在逻辑证明中,“想当然”办案就会犯“预期理由”的错误。所谓“预期理由”指的是证明者只凭个人主观想象,认为他所使用的论据是真实的,理由是可靠的,而实际上这些论据的真实性是未经证明的,这些理由是靠不住的。在这方面,《十五贯》里的过于执就是一个典型。

尤葫芦被杀案发生以后,过于执在传讯众邻人时得知熊友兰和苏戍娟当晚一路同行,而熊身上正带着15贯钱这一情况,他既不去查明这两个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一路同行的,又不去追究15贯钱的来历,就不分青红皂白,武断地认为:“由此可见熊友兰与苏戍娟一定是通奸谋杀无疑的了。”结论在开始审问被告之前就做出了,而且又说得那样的肯定和绝对,这不是“想当然”又是什么?提审苏戍娟时,他刚打个照面,还没开始问话,就进一步确认这是一件“通奸谋杀案”。他说:“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念。父亲挡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

这段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但实际上只不过是“想当然”的预期理由罢了。过于执的错误在于:第一,他把主观想象当成了客观现实;第二,他把个别情况当成了“人之常情”;第三,他把多种可能归结为一种可能性,又把可能性当成了现实性,就是把可能发生的事当成实际上已经发生的事。

由于过于执主观地肯定这是一件“通奸谋杀案”,因此对苏、熊两个人的申辩就根本听不进去,尽管熊友兰所提供的情况和过于执所认定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他也懒得去核实一下。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之下,主观想象出来的“通奸谋杀案”就糊里糊涂地定下案了。倘若没有况钟的干预和复审,这两个无辜的青年男女也就成了冤死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