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逻辑学原来这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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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规律:时刻让自己的思维保持清晰状态(2)

【跛子偷了锅】

包拯自小就养成了这样的一个好习惯:他从不把今天的事留到明天去做。他做官以后,对公务更是从不拖拉,每件事都处理得井井有条。

这一天,包拯正伏在公案上聚精会神地批阅公文,他一页一页看着,一字一句地批改着。忽然门外一阵吵嚷声,只见一个小贩拉着一个只有一只胳膊的跛子走进公堂,要打官司,小贩口口声声说这个跛子偷了他5口铁锅。

包拯连忙收起公文,看了看下面,问道:“你们为何争吵?”小贩见包大人发话,连忙跪在地上说道:“禀告大人,为了生计,我一直做卖锅的生意。前天晚上,我将卖剩下的锅放在院中,不料,早晨起来一看,一下子少了5口锅。包大人!我们全家仅靠卖锅赚来的钱维持生活,这5口锅的钱,我们卖上半年也赚不回来,这叫我们以后怎么过日子啊!”

小贩越说越伤心,竟然大声哭了起来。包拯见小贩说得真切,问道:“你的锅丢了,怎么知道是他偷的呢?”

小贩忙擦了擦眼泪,又说道:“锅被偷了,我们全家当然不甘心,昨天夜里,我们守了一夜,直到下半夜,小偷才悄悄地摸进院子,拿着铁锅正想溜,就被我们抓住了。一看,就是这个跛子。现在人赃俱获,他还死活抵赖不认账,请包大人为我做主啊!”

跛子见包大人神色愠怒,连忙将跪着的双膝向前移动了几步,像是很气愤,又像是很悲戚地申辩说:“青天大老爷,这小贩真是平白无故地冤枉好人!我只有一只手臂,腿又跛得厉害,连走路都很不方便,哪有力气去偷那又大又重的铁锅呢?请大老爷公断,还我清白!”

包拯见小贩老实巴交,不像是在诬陷好人,又觉得跛子说的也有道理,一下子为难起来。但包拯认真地将情况分析了一遍,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他把惊堂木一拍,对锅贩子喝道:“他手脚不便,怎么能偷你的锅呢?分明是胡说!”接着又对跛子说:“这锅贩子诬告你,使你蒙受了冤屈。为了补偿你的名誉所受的损失,本官决定将这口锅赏给你,你拿走吧!”

这一出乎意料的判决,使跛子高兴得差一点跳了起来。他咧着大嘴笑呵呵地一跛一拐地走到锅前,很灵便地用仅有的一只手抓住锅口,然后迅速弯下腰,毫不费力地将锅顶到头上,然后扬扬自得地向外走去。

包拯见状,怒气冲冠,一拍惊堂木,大声斥道:“好一个骗人的强盗,公堂之上,竟敢编造谎言,欺骗本官。我因不知道你是怎样盗走铁锅的,才故意将这口锅赏给你,你以为就没事了。看来,你偷盗的本事还不小,还不快快从实招来!”

跛子见露了马脚,又看到公堂上的人个个都怒视着他,吓得面如土色,再也不敢抵赖了,只好趴在地上求饶:“铁锅是小人……小人……偷的。那5口锅全都藏在小……小人家后院的稻草中。我认罪,我认罪,请大老爷饶命!”

包拯依法判决,把跛子偷去的铁锅全部归还了小贩,又将跛子重重责打了30大板,赶出了公堂。小贩拿到了5口铁锅,连连叩谢包大人,然后高高兴兴地回家去了。

这个案子本来是不好断的。双方都没有证人作证,又没有查获到5口锅的赃物。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一说跛子偷锅,一说自己残废没有办法偷,真是水火不相容。为什么包公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排难解疑,做出正确的决断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包公在判案过程中,运用了逻辑学的基本规律——矛盾律。

现在,来分拆一下包公在审理此案中的思维过程。

一个卖铁锅的小商贩,告发一个独臂的跛子偷了他的铁锅,这时,在包公面前只能有两种可能的判断:

(1)锅是跛子偷的。

(2)锅不是跛子偷的。

这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根据矛盾律的规定,不可能两个判断同时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一开始,包公是想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原告人来断定哪一个判断是真的,但是遇到了困难,双方各执一词。虽然卖锅的说自己亲眼看见跛子偷锅,而且他外貌憨厚,不像是诬告陷害好人之辈,但是光凭这几点不足以证明锅“是跛子偷的”这个判断是真的。因为,独臂跛子说自己手脚残废,没有办法把锅偷走,听起来也很有几分道理。

于是,包公转念一想,不妨先试探一下双方,如果能断定其中的一个判断是假的,那么,这个案件也就解决了。跛子说锅不是自己偷的,他的理由就是:自己是个跛子,而且只有一只手臂,没有办法拿锅,包公认为只要把独臂跛子是不是真的没有办法拿锅这一点搞清楚,就可以断定“锅是不是跛子偷的”了。当包公诈称小商贩诬陷好人,要把铁锅赏给跛子的时候,如果那个跛子果真拿不了铁锅,或者拿起来非常吃力、非常困难,那么,就可以肯定跛子不可能偷锅,更不可能一次偷5口了。然而事实说明这个跛子很善于拿铁锅,这样,独臂跛子在审讯时,说自己不能拿锅,而在行动上却很会拿锅,在拿锅这个问题上,跛子就违背了矛盾律的要求,前后不一致了。于是也就完全可以断定“锅不是跛子偷的”这个判断是假的了。因此,包公断定锅是跛子偷的。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自觉地掌握、运用矛盾律,对于我们正确地思考问题,判断是非,是十分必要的。

矛盾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在于保持思维的首尾一致,避免自相矛盾。矛盾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于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不应该承认它们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假。

【修门铃】

小李家的门铃坏了,特意去请张师傅去修。张师傅满口答应,说第二天一定去。可是,到了第二天,小李在家整整等了一天,都没见张师傅的影子。第三天,小李问张师傅:“咱们不是说好昨天你去我家修门铃的吗?怎么没去呢?”张师傅说:“谁说我没去?我去了好几次,可每一次去按门铃,你们家都没有人来给我开门,因此我只好走了。”

上面对话中,“好门铃”和“坏门铃”这是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用“好门铃”和“坏门铃”来同时表示小李家的门铃,不能说小李家的门铃是“好的坏门铃”,因为这样的概念是自相矛盾的,没有确定内容的。

小故事中的张师傅既然已经答应小李,第二天去他家修门铃,这说明他已经知道小李家的门铃是坏门铃了。可是,第二天,当他去小李家时又把小李家的门铃当好门铃使用了,那么,现在要问,在他的思维中,小李家的门铃到底是坏门铃呢,还是好门铃呢?如果是坏门铃,为什么还要使用它来叫门?如果把它当作了好门铃,为什么又要去修它呢?显然,张师傅的思维是自相矛盾的,由这样的思维所支配的行动也是非常可笑的。

不过,也有可能张师傅根本就没有去过小李家,他见了小李后说的那些话全是他为了糊弄小李而瞎编的。如果是这样,那他编的这一套瞎话就陷入了表述上的自相矛盾之中。编瞎话起码也应该能够自圆其说,不能自圆其说,前后自相矛盾,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

从以上的小故事,还可以看出,不仅不能用“好的坏门铃”这样自相矛盾的概念来表示小李家的门铃,而且也不能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同时肯定“小李家的门铃是好门铃”和“小李家的门铃是坏门铃”,这样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如果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用两个相互排斥的概念指称同一对象,那么就不仅会导致产生出自相矛盾的概念,而且也会导致产生出关于这个对象的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来,而这些都是矛盾律所不容许的。

【高帽子】

两个学生学成毕业,初次被任命去外地做官,临行前,同来向老师道别,老师告诉他们说:“如今这个世道,直来直去不行,逢人要送顶高帽子,才行得通。”

一个学生说:“老师说得一点也不错,现如今,像老师这样不喜欢高帽子的人,能有几个呢?”

老师听了,非常满意。

两个学生从老师那里告辞出来,便相对大笑起来,说:“一顶高帽子已经送出去了。”

故事中,这位老师显然认为学生是在夸赞自己的品行,因此非常满意。然而,学生说老师不喜欢高帽子,这本身就是在奉承老师,因此,这话实际上就是一顶高帽子。老师接受了这样的夸赞,同时也陷入了自相矛盾:就他的行为、他的内心本质来讲,他喜欢高帽子;而就他所乐意接受的评价来讲,又是他不喜欢高帽子,接受了自己不喜欢高帽子这句话,也就同时表明了自己喜欢高帽子;这样一来,在他的思维中,就等于同时承认了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即“自己不喜欢高帽子”和“自己喜欢高帽子”。

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喜欢高帽子是由这位老师接受这句话的行为表述出来的;而不喜欢高帽子又是由他所接受的这句话的内容来表述的,但这两个判断仍然是属于同一思维与表述过程中的判断。也就是说,这位老师仍然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即自己与自己的品行之间的关系)下,对于同一对象做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这位老师的思维是自相矛盾的。

当然,类似于这样的自相矛盾,并不属于思维者或表述者有意要在思维或表述中同时肯定两个相互排斥的判断,而是属于一种对矛盾律的不自觉的违反。实际思维与表述中大部分自相矛盾的错误,往往都是由于不自觉地违反了矛盾律而造成的。

【因为煤太多了】

矿工的儿子问:“为什么不生火呢?”

妈妈说:“因为没有煤。”

儿子问:“为什么没有煤?”

妈妈说:“因为你爸爸失业,我们没有钱买煤。”

儿子问:“为什么爸爸失业了?”

妈妈说:“因为煤太多了。”

从表面上看,妈妈的话是前后自相矛盾的,她在前边说“没有煤”,在后边又说“煤太多了”。

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妈妈的话并不矛盾,她所讲的“没有煤”,是指自己家里因没钱而买不起煤,她所讲的“煤太多了”是指煤矿开采出的煤太多,以至于卖不出去,作为矿工的爸爸只有失业。妈妈的话从不同的方面深刻揭示了“煤太多”与“没有煤”的关系,这样的表述是绝对不能说成是违反矛盾律的。

与同一律一样,矛盾律也是在一定条件下起作用的。

矛盾律所要排除的两个相互排斥的思想,是指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也即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同一方面)下,对于同一对象而言的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离开了这些条件,就谈不上两个思想之间的相互排斥。

例如,当某甲还是学生时,可以做出“某甲是学生”的判断,可当某甲毕业以后不是学生了,这时又可以做出“某甲不是学生”的判断。出于两个判断是在不同的时间条件下讲的,因此,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思想。

又如,诗人臧克家有这样两句名言:“有的人死了,可他还活着;有的人活着,可他却死了。”这两句话是从不同方面表述同一对象的,前一句是说:有的人肉体上死了,可他的精神还活着;后一句是说:有的人肉体上活着,可他的精神却死了。因此,这样的表述并不矛盾,因为其中每一句话所表达的两个判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文章开头的对话中,那位妈妈所讲的“没有煤”和“煤太多”由于是从不同的方面讲的,所以它们之间也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矛盾律是说,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说“没有煤”就不能再说“煤太多”;如果在同一时间、从同一方面,既肯定了“没有煤”,又肯定了“煤太多”,思维或表述就会陷入自相矛盾。

最后,在理解和运用矛盾律时,还必须注意,要把逻辑矛盾与现实矛盾区别开来。

现实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包含着的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对立的方面,是事物内部的对立面的统一。这种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没有这种矛盾就没有世界。例如民主与集中的矛盾、生与死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等,就都属于现实矛盾。

逻辑矛盾则是指违反矛盾律而形成的思维或表述中的自相矛盾。这种矛盾是正确的思维和表述所不允许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只要求思维和表述要前后一贯,不能自相矛盾;它并不能解决现实矛盾,也并不否认现实矛盾。分析和解决现实矛盾是辩证法及各门具体科学的任务,但这种分析和解决在思维和表述中同样必须遵守矛盾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