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实施后,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和讨论。但按照今年8月13日已施行的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报济南8月25日讯(记者喻雯李园园)《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实施后,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和讨论。22日,记者走访省城部分律师事务所得知,部分女士对于房产分割的咨询增多。省城一对年轻夫妻,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男方为产权所有人。今年6月初,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离婚,家庭财产一人一半。如今,就在双方计划办理协议离婚时,恰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女方经历了一场“房产由有到无“的突变。
这一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一石击起千层浪,大家议论纷纷,好多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说是对妇女的最大不公,妇女离婚时会扫地出门等等,还有人说,这样的规定是社会和法治的退步,各种各样的说法都有,骂的人也不少!
我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最大的好处在于防止以财富为目的的结婚,甚至于是以骗取财富为目的的结婚现象,使得婚姻更加地道德。为什么说是合情的呢?试想,你为婚后的子女买房,从你的内心不是为自己亲生的孩子买的,名义上给两口子,只是让两口子使用而已,并不是把自己的财产归子女的配偶,因此“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本来别人的东西,就应当是别人的吗。那反过来说,现在也有女方买房子的,女方买房子的也有很多,那男方说离婚我也有一半,那也不行啊!光从一个角度看有问题。比如说我给儿子买了房让他们去住,两年后离婚了,这下变成共同财产了就分给人家一半,对谁都是很心痛的事。反过来,女方买的房子男方也要分一半这就更想不通了。所以,公平地去想这个规定是对的。
但是,是不是一定就像大家说的那样,离婚后,无房的一方必然会扫地出门了呢?我看不一定。因目前《新婚姻》规定,家庭财产可以实行共同制,也可以实行分别制。因此,怎么避免大家说的这种情形出现?首先,在给买房的时候,就可以双方约定是共同财产,这样分隔时必然按共同财产分隔;其次,可以在现有的房产证上面加名,因为不动产所有权是登记公示主义,一般情况下,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这也许就是最近房产加名很热的原因吧!再次,即使是离婚时,财产的分隔双方仍然可以协商,法律并不禁止,经协商双方同意把分隔给那一方的;最后,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好实行共同财产制,不实行分别财产制,包括婚后的任何收,这样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
另外,在这样的婚姻法律制度下,双方都要改变一下自己理财的思路:男方买一套房,女方资助装修;老公每月收入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的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有关理财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女人的理财思路也应该随之而变。
关于买房买车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应保存好相关票据
现象:时下,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这样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另外,“女方买车男方买房”对女方来说还有这样的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
对房子装修是投资的一部分,与共同财产还贷一样,离婚时应争取房产增值份额。
在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的情况下,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子,成为房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子的价值。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子的总体增值理应包括装修款及其带来的增值部分,该相应增值部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也属于这种类型,是基于同样的道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虽然婚前按揭的房子属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所有,但同时也规定了共同财产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且进行补偿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由此可见,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其相应增值部分理应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争取得到房产增值的份额。但由于装修款的举证责任与共同财产还贷的举证责任不一致,为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保存好相关票据是关键的环节。
以上的分析,得出一个结论,自己的权利要自己保护,不要依赖法律!
于201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