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53岁的赖昌星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中国。逃亡12年的赖昌星以中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承诺不判死刑被引渡回国。关于中国政府承诺赖昌星不判死刑问题,国内民众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说法和传言,有关中加两国政府引渡走私嫌犯赖昌星的话题议论纷纷,有人骂承诺不判死刑是中国软弱的表现,以承诺不判死刑作为引渡嫌犯条件是严重破坏法治的行为,还有人讲是司法腐败等等。好多的说法与不了解引渡这个国际法的概念有直接的关系。
首先,引渡不是一个国家的义务,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引渡必须是建立在双边或多边条约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引渡国和被引渡国家缔结引渡条约,或者共同加入相关的已存在的引渡公约。从此可以看出引渡是条约义务,并且是缔约双方的共同义务和权利。另处双方在没有条约的情况,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引渡,这就得双方共同谈判,对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目前,中国与加拿大并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引渡机制,因此在引渡嫌犯方面,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赖昌星的引渡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
其次,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是下面几种情况既使是有条约被引渡国也可以不引渡。一是政治犯不引渡,二是死刑犯不引渡,三是被引渡国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引渡,这就是“双重犯罪”条件,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
再次我国《引渡法》做了如下规定:
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因此,我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如果不承诺对赖昌星不判死刑的话,加拿大政府可以拒绝引渡,这样大家就理解中国政府为什承诺对赖昌星不判死刑的缘故了吧!
于20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