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民间文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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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回族民间文学概念、范围和对象

同其他民族民间文学一样,在回族民间文学学科建设的过程中,围绕其概念、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进行多次的讨论。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的有关回族民间文学概念界定的大讨论,参加讨论的学者既有北京高校的研究者,也有宁夏、青海、甘肃、新疆、云南等地方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他们纷纷发表文章阐述观点,探讨回族民间文学概念的内涵以及对象和范围。这场大讨论对后来的回族民间文学研究的影响是很深的。

一、围绕回族民间文学范围、概念的大讨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在中国社会科院文学研究所的推动下,回族民间文学研究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尤其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要遴选什么样的回族文学作品、回族文学作品的选编标准等问题都成为热议的话题。这一次讨论从七十年代末持续到了八十年代中后期。讨论的时间之长,参与谈论的地区和人数之多,在回族文学史上也是少有的。1977年5月《中国回族文学作品选》选编工作会议在宁夏银川召开,会上对回族文学作品的选编标准及其作品进行了讨论,同时,还确定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回族部分”的初选篇目。翌年10月下旬,在甘肃兰州召开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教材编写及学术谈论会上决定由宁夏大学、宁夏文联、西北民族学院、甘肃师范大学、兰州大学、青海民族学院、云南大学共同主持“回族文学作品选”的选编,此后又邀请中央民族学院加入进来。为了配合“回族文学作品选”工作的实施,又次年10月,宁夏大学主办的《回族文学丛刊》正式创刊。创刊号登载了木丛的《建国三十年回族文学概况》一文。文章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回族的民间歌谣、民间传说和民间故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同时,还提出“要进一步去挖掘、搜集和整理”回族民间文学作品,使丰富的回族文学得以继承和发展。此后,胡振华的《西北地区的回族及其民间文学》提出:“西北地区的回族劳动人民和当地其他民族劳动人民一起,冲破了种种戒律,在漫长的岁月中,仍然创造出了深受人民欢迎的‘花儿’及其他形式的民间文学作品。”从胡振华陈述的内容上看,尽管他没有直接提出“回族民间文学”这一术语,但是,他着重介绍了回族花儿、回族宴席曲,强调了回族民间文学的创作主体是广大的“回族劳动人民”,流传主体还是“回族劳动人民”,这也是对回族民间文学本体特征的总结、归纳。他的这一思想对后来回族民间文学概念的界定影响很大。

随着研究者对回族民间文学认识的深入,1980年,井村在《努力发掘回族民间文学宝藏》一文中提出:“任何民族的民间文学都是人民的口头创作,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人民的真实生活、思想、情感和愿望。”井村这一观点对后来的回族民间文学概念的界定影响很大,也由此将回族文学范围大讨论推向高潮。这一时期,在北京、宁夏、甘肃等地各类报刊杂志上相继发表了胡振华的《也谈回族文学的范围问题》、白崇人的《应该对古代回族文学进行研究》、杨继国的《回族文学的范围应以作品划分》、王正伟的《回族文学的范围应以作者划分》、晏旭的《也谈回族文学界线、范围的划分》、冬梧的《关于回族文学范围的一点看法》、李镜如、田美玲的《作品内容与作者族别的和谐统一——也谈回族文学的研究对象》、岑光的《回族文学刍议——对回族文学范围的看法》、李维跃的《浅谈回族民间故事的民族特色》、柯杨的《回族“花儿”——出门人的歌——临夏“花儿”族属问题探讨之一》等文章。这次大讨论的目的是想进一步厘清回族文学的性质、概念和范围,确立回族文学学科地位。而且,参与者都以极大的热诚投入到这场大讨论中,《宁夏日报》还专门开辟了“回族文学评论专页”,《宁夏大学学报》、《朔方》、《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等刊物也相继刊登了有关回族文学的研究论文。其中岑光在《回族文学刍议——对回族文学范围的看法》一文提出了判断回族文学的四点意见:一是以作品所反映的生活内容作为取舍的标准;二是以作者族别为标准判定回族文学的标准;三是兼顾作者的族别和作品的内容及特色两个方面,即只有回族作家写的具有回族特色的作品;四是从作者族别和作品特色出发,既把回族作家反映回族和其他民族生活的作品看作回族文学,也把其他民族作家反映回族的作品列入回族文学。他认为“以作者来划分回族民间文学,就是指那些回族人民创造的在回族中流传的,得到回族群众承认的作品。”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后来,由李树江主编的《回族民间文学史纲》基本采用这一观点。该书提出了回族民间文学作品范围三点标准:1、回族劳动人民口头创造的作品;2、在回族人民群众中流传的作品;3、具有回族特色的作品。

这次大讨论的另一个热议问题就是回族民间文学的概念。在井村提出的民族文学概念之后,杨继国在《回族文学的特点与范围》一文中明确提出:“(回族文学)是回族人民群众口头和书面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它是回族人民心血的结晶,是回族人民精神生活的花朵和果实。”显然,杨继国的观点与井村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他们都强调了民族民间文学或回族民间文学是人民的口头创作,是民族情感、精神的成果等。但是,这一观点太过笼统,缺乏更进一步的理论论证,因此,限制了对回族民间文学学科本体的把握。后来至1984年,李树江主编《中国回族民间文学概观》对回族民间文学概念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并指出:“回族民间文学是回族劳动人民社会生活反映的产物。它的创作和流传,讲述和咏唱,始终伴随着回族劳动人民的社会生活。”而后,1985年,李树江和王正伟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丛书·回族民间故事选·前言》中也将回族民间文学表述为:“回族民间故事是回族人民的口头创作,也是回族人民历史的再现和记录。”至此,有关回族民间文学概念的讨论暂告一个段落。

总之,以上的观点,大都是从一般意义上来界定回族民间文学,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这场关于回族民间文学概念、范围的大讨论,从客观上,促进了回族民间文学研究的深入,也带动了对回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搜集与整理,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宁夏、新疆、青海等地相继出版了一批回族民间文学作品集。

二、回族民间文学的概念

回族民间文学应该是从民间文学本体出发的复合型的概念,即含有民族的属性特征、民间文学的本体论特征、文学的审美属性特征和生活属性特征。所以,回族民间文学的概念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回族民间文学应是一个族属概念。从这一概念出发,既强调民间文学创作者和接受者的民族身份,更强调其内容的回族化。它突出表现在三方面,(1)回族民间文学是特指族群意义上的口头文学,因此,创作者的民族身份是识别作品归属的最重要的标准。(2)由于回族居住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他们与周边民族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些汉族或其他民族的神话、传说和故事等传入回族地区,在回族民众中也广为流传。这类文学作品该如何处理?我们以为,判断它们是否是回族民间文学,要看其是否有回族民众的加工、改编的痕迹。也就是说,经过回族民众加工、改编的作品具有了回族文化特色,并在回族民众中广为流传,也应属于回族民众的创作。这一标准是否逾越了族属概念的含义?应该说,各民族的民间文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学,它是以口头表演的方式存在的,这种口头表演从来没有一个最后的定稿。而且,各民族的民间文学的创作和传承是在特定场域中进行的言语和情感的交流。回族民众在与其他民族的交流过程中,不仅仅是接受他们的口头表演的内容和形式,还融入了本民族的话语和情感,这是文学创作民族化的过程。因此,这种由回族民众参与的再创作,并烙上回族话语和情感痕迹的作品,应该属于回族民间文学作品。(3)由于回族先民主要是唐朝至元朝来自中亚地区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波斯、阿拉伯等国家番客、工匠、兵士等,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都保留了阿拉伯文化的特色,特别是受阿拉伯文学的影响,至今回族民间文学中还残留着阿拉伯文学的痕迹。例如回族民间故事《阿力巴巴的故事》、《黑马张三哥》等就是《一千零一夜》的《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嫉妒者与被嫉妒者的故事》的异文本。因此,阿拉伯、波斯以及中亚地区的口头文学也是回族民间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回族民间文学是与回族作家文学相对应的一种口头文学。它是回族民众的集体创作,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在回族民众之间横向传播的同时,又通过代代相传的纵向传承方式进行传播。又因为回族民间文学在口耳相传的过程中,其内容总是根据讲述者的变换,或讲述环境、听众等不同,有所变异。所以,回族民间文学具有口头性、集体性、传播与传承、变异性、民族性与包容性等特征。

第三、回族民间文学是一种口头文学样式,它与其他文学一样具有审美的特质,但它又不等完全同于文学,它还“具有浓厚的生活属性,民众在表演和传播民间文学时,是在经历一种独特的生活。一般不会意识到自己在从事文学活动,民众的创作活动,基本上是一种无意识或下意识的。”所以说,回族民间文学既是文学的,也是生活的,既是审美的,也是文化的。

三、回族民间文学的范围和对象

回族民间文学是回族民众集体创作和传承的口头文学。回族民众以及他们的口传创作作品和口头创作活动都是回族民间文学研究的范围和对象。由此,首先要确定的是“回族民众”包含了那些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受到中国民间文学理论的影响,回族民间文学也将自己的研究对象定义为“回族劳动人民”或“回族人民”。李树江和王正伟主编的《回族民间故事选·前言》说:“本书所涉及的回族人民生活都是过去时代的内容,除少数古代神话和传说外,经济形态主要表现为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大部分回族人口是农民,他们的土地少,生活贫困,其中一部分兼营小商业,城镇中的回民主要是小商贩和小手业者。回民经营的传统行业主要是清真饮食、运输、皮革、香料、珠宝。牧区的回民则以牧业为主。长期以来只有少数回族地主、官僚过着富裕、淫逸的生活,而广大回族劳动人民职业极不稳定,许多人不得不扛长工、打短工,赶脚、拉纤或者被抽壮丁。”显然,这里的“回族人民”不单纯是一个阶级地位的划分,也是一个社会经济地位的划分,也还是社会文化阶层的划分。这一点与当时钟敬文在《民间文学概论》提出的:“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民间文学主要是农民、手工业工人、近代产业工人,以及出身于社会下层、活动在农村和城市的民间艺人的创作。”的观点比较接近。然而,回族民间文学的范围与对象仅仅限定在生活在广大乡间社会的回族农民、牧民,以及城镇中的小商贩、小手工业者等,显然过于狭窄,尤其是进入当代社会后,这一定义已很难适应当代回族民间文学研究视野。又由于,回族民间文学研究既要关注于历史上的回族民间文学,更应该关注现实的回族民间文学,因此,回族民间文学的范围和对象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回族民间文学的范围与对象应该是以全体回族为对象,既研究他们的口头叙事性作品,也要研究他们的生活活动,尤其是围绕他们的口头创作而展开的一系列的物质的、精神的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出回族民间文学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