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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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公民法律意识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含义

在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十二铜表法》,它产生于古罗马共和时代,因刻在12块铜表上而得名。《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到罗马帝国时代,罗马法和法学繁荣起来,集中体现这一成就的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它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理论的总集。其主体是私法,其精华和影响最大的部分也是私法部分。《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具有重要影响,其中折射出的“权利”、“平等”等观念是后世立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夏代时曾出现过“禹刑”。可见,法律意识古已有之。但是,现代意义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伴随着近代宪政运动的兴起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日益丰富。

法律意识是公民对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意识不仅具有现实的凝聚性功能,亦有超越的反思性功能,它和法律制度一样是构成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其培育、形成和发展是其他法治要素得以顺利运行的社会文化、心理基础,并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实际效果。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内容

(一)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这与宪法在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是密切相关的。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了民主政治才有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因为在君主专制时代,帝王都宣扬“主权在君”、“君权神授”、“君为臣纲”,“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这样人治的时代,宪法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是无法实现的。唯有到了民主政治得以确立的时代,宪法的作用才凸显出来。正如毛泽东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现代世界各国都普遍承认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于1954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根本大法。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宪法基础上经过四次修订而成的。它规定着我国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中一些最基本最重大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也较为严格。

公民具有宪法意识就是要尊重宪法的权威性,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切实贯彻法治原则。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见,宪法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生活和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个体生活样式是千差万别的,宪法条款并不能罗列所有。因此,公民在树立宪法意识的同时,要学习遵守部门法和一些具体法规。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平等是法的属性之一,也是法所追求和维护的目标。西方早期自然法学家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或处罚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在现代,各国宪法都普遍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公民享有平等权奠定了宪法基础。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民族之间的平等、男女平等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个公民行为能力上一律平等。

(三)权利义务统一意识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权利是指公民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与权利相对应,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定方式满足权利者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按照不同的标准,权利和义务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和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消极的权利义务和积极的权利义务、绝对的权利义务和相对的权利义务、原权利义务和救济权利义务等。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不可分割,互相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关系要求公民树立权利义务统一的意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具有“义务本质”的特征,公民的权利意识较为淡薄。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其他各项权利,内容丰富,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然而,有些公民不清楚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在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也不善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权利。公民的各项权利如果不能有效地实现,就会影响公民承担义务的积极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增强行为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

(四)依法行事意识

良法制定之后,需要公民自觉地遵守并依法行事。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依法行事就是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内涵和要求就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法律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法律的适用一律平等,排斥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从执法人员自身做起。因为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事,意味着法律是否能在民众心目中树立权威。如果执法人员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在执法过程中秉公执法,那么,就容易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同和信服,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相反,如果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必然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而一国的法律如果不被公众接受与信任,它不仅形同虚设,而且很可能成为社会不公的直接成因。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事意识,除了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外,还需要加强对他们执法的监督。执法、司法机关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和制约。此外,还要加强大众媒体和公民的监督作用,提高广大民众爱法、护法的积极性,将执法、司法机关的行为置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中。

对于普通公民来讲,依法行事就是在日常行为中不违法、不犯法,敢于同违法的行为作斗争,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它指引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民要知法、用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三、提高公民的法权意识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如果缺乏法律意识,那么,法律制度只能是形同虚设,法律条文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了,就会自觉的遵法、守法,依法行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能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最根本的是要强化公民的法权意识,维护和实现法权,提高和实现维护法权的能力。公民树立法权意识就意味着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得到确立,公民能够自觉地把法律作为行事的根本准则,把法律作为维护社会运行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培养公民的法权意识,要做好以下两点:

(1)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

在法律的制定上,要依据我国国情,制定“良法”。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律不但为权力的行使确定范围和边界,为各种权力的运行设定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式,是国家权力合法行使的根据,而且是公民权利得以行使的保障。“良法”的制定是公民遵法的前提,只有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良法”,法律才会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价值观,例如公平与效率统一、自由与自律统一、平等与差别统一等。在法律的执行上,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防止特权。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通过这些良好的法治运行机制,树立起法律真正的权威。在法律的实现上,要确保法已经界定的利益一定要实现,例如公民的受教育权、财产权、劳动就业权,社会分配等方面的权利要得到切实地实现。

(2)要强化法律的宣传教育,探索更有效的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使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法律以其公平、正义、理性的特征成为处理社会事务和解决矛盾的重要依据,具有人治社会不可比拟的优越性。通过学习法律,公民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知法方能用法,法可以捍卫自身的应有权利,因此,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可以增强公民的正义感和权利意识,有助于公民法权意识的形成。但是,法律知识本身具有抽象性和理性,因此在进行法律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应避免空洞的说教和形式化的灌输,多采用一些灵活实用的方式,使教育宣传真正落到实处,提高人们的知识和技能,使法权意识成为人们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