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所作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邓小平早就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我们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而决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和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发扬人民民主,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集中反映在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上。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入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决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二)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因此此时的人民民主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第二,作用、职能相同。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第三,历史使命相同。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
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三,从概念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2页)。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它们从未放弃和放松过国家的专政职能。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和军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从国内形势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1840年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数仁人志士上下求索,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辛亥革命后,曾效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并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命运。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
历史的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就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以组织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在农村革命根据地成立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等形式,进行政权建设的尝试。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根据“三三制”原则成立了参议会和其他政权组织。在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对于发扬人民民主,进行政权建设,以及实施各项政策,发挥了重大作用。经过长期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指出:“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后,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这种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在我国,人民内部虽然还存在各种复杂的矛盾,但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又要追赶发达国家,更需要集中和效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符合我国国情。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得到不断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我们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赋予其相应职权;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措施,这就是: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这就为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除中国共产党外,中国大陆目前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人曾把资本主义多党制看成是救国良方,并试图在中国推行。辛亥革命后一度效仿西方的“多党制”,一时间政党林立,最多时达到300多个,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未能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新中国成立前,一些主张走“第三条道路”的人仍然想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但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国民党粉碎了他们的幻想。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取得主动权和决定性胜利后,决定民主建政,号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到解放区共商建国大计。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的5年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首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进一步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但这种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邓小平曾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新任务,这就是: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实质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表面看来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实际上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把政权从左手换到右手,又从右手换到左手,最后受益的是资产阶级而不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性质相适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判断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究竟好不好,要从它的基本国情出发来认识,要从它的实践效果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对执政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广泛开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和社会全面进步不断建言献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成就,充分彰显出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l%。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邓小平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各民族之间虽有战有和,有统有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认同自己是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聚居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所有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l%,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努力,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明确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我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毛泽东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6年7—12月),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4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并于1996年2月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稳定压倒一切。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对他们工作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都是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发展,也需要人的思想认识等主观条件的发展。因为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又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水平还比较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又具有特殊的艰巨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包括干部队伍在内的全民的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加强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现形式,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邓小平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它符合中国的国情,保证了人民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身份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但它还很不完善,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缺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政治体制改革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很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江泽民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改革的方针必须坚定,但方法要细密,步子要稳妥。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绝对不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和不需要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积极成果。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模式。不能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一种历史进步,其中包含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因此,它的某些观念、形式和方法,有我们可以吸收借鉴的地方。但吸收和借鉴应是有分析、有批判的,不能简单模仿、全盘照搬。邓小平指出:“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页)江泽民也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民主应该适合自己的国情。如果我们照抄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就不可能成功,政治体制改革也不可能成功。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民主、自由、人权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千百年来,人们前仆后继,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民主、自由、人权是历史范畴,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利益不同,各个国家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们对于民主、自由、人权的认识和实践往往并不一致。科学理解和正确处理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由“人民”和“权力”两词合成,意为“人民的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自由”通常讲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权利。“民主”是政权的一种构成形式,“自由”则是政权给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人权”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而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般也被称作“人权”。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说明,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的本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存在着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为少数人服务的民主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为多数人服务的民主。不管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都不容许动摇它的现有制度,都不会给它的“颠覆力量”以民主。
民主的形式是多样性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民主的形式很重要,没有特定的形式,民主的实质性内容就体现不出来。但是同民主的实质相比,形式毕竟是第二位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只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程序上可以被称作民主制度,在政权性质上则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少数剥削者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政治程序和政权性质相一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只标榜民主,不承认专政,极力掩盖其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表现在理论形态上的西方民主理论只强调民主的形式方面,不讲它的实质,企图用比较完备的民主形式掩盖其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最大不同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翻身作了主人,获得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它公开承认自身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的民主就意味着对于被统治者的专政,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中国是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只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成为现实。看不到这点,就不能从根本上正确认识中国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的本质。
民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仍不够完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丰富和完善。如民主制度不够健全,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滋生和蔓延;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尚需扩大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为此,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探索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历史条件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
自由同样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有其实际的内容。西方标榜是自由世界,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人民只能说具有形式上的自由权利,实际上真正通行的是财富的自由,谁占有金钱、财富,谁就拥有权利和自由,愈是有钱就愈有自由。无钱无权无势的广大贫苦百姓总是被拒之于“自由”的大门之外。资产阶级自由的虚伪性表现在资产阶级法律的惯常模式中: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正面规定中标榜自由,限制规定中否定自由;地位巩固时标榜自由,形势不利时取消自由。这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史上屡见不鲜。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自由解决了资本主义自由无法解决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实际行使自由权利的问题。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政权在人民手中,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公有制为主体,从经济基础上铲除了金钱对自由的束缚。与此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辟了人类自觉创造历史的新时代,使人们在思想上获得了空前自由。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自由,必须不断克服官僚主义、家长制、以权谋私和利用职权对人民自由的践踏。人民要珍惜自己的权利,不断提高行使宪法赋于的权利的觉悟和能力。
人权,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的。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人权不能局限于个人的政治权利,而应当扩大范围。人权的基础是生命的生存和发展,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均无从谈起。邓小平曾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西方发达国家人权理论强调的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而不大讲经济和社会权利。我们强调,人权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组织扶贫开发,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它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
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经济文化落后,即使有了先进的社会制度,人权的实现程度也会受到限制。由于我国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我们现在建设的社会主义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的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经济发展压倒一切,什么人权、民主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江泽民也指出:“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
民王、自由、人权,核心是民主。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都要通过国家政权,依赖国家政权。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巩固和发展政权,人民才会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民主、自由和权利。西方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干涉别国内政,甚至颠覆别国政权。在它们看来,不许少数敌对分子对本国进颠覆活动,就是没有“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惩治颠覆力量,就是侵犯“人权”。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他还说,人权重要,还是国格重要?国格是关系国家独立、主权和尊严的问题,是压倒一切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国家的一个成员,连自己国家的独立、主权都能背叛的人,值得信任和尊重吗?没有国权和国格,个人的人权就没有保障。江泽民指出,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有鉴于此,我们同第三世界国家更加重视国家主权,要求国际民主,反对霸权主义干预别国内政。
总之,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本质上优于和高于资本主义,在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不受资本和金钱的束缚。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但如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逐步创造条件,同时需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以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
(杨国斌新乡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