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承诺类中间业务
(一)票据发行便利
1.票据发行便利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票据发行便利(note-issuance facilities,NIFs)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是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承诺业务。借款人根据事先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而期限一般为5至7年,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比较低的成本取得中长期的资金融通。承诺包销的商业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商业银行的包销承诺为票据发行人提供了转期的机会,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企业获得资金的连续性。对商业银行借款者而言,票据通常是短期存款凭证,而就非银行借款者来说,票据通常采取本票的形式。
在票据发行便利中,发行的票据是可以循环的,大部分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有时票据期限范围可以更大一些,长的可达一年,短的可至一个星期或零星的几天。大多数欧洲票据以美元计值,面额很大,通常为50万美元或更多些,其销售对象主要是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而不是私人投资者。持票人在他们的资产负债表中把票据列为一项资产,而商业银行的包销承诺通常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因此票据发行便利是属于一种表外业务。
票据发行便利起源于辛迪加(syndicate)贷款,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浪潮的结果。在辛迪加贷款中,银团贷款的主要商业银行有三种: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银行。在辛迪加贷款中,各家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集中的整体为客户服务,每一家商业银行既提供资金,又承担风险。主要的几家大的商业银行一般是集贷款安排、贷款管理、资金提供与风险承担于一身,即商业银行在参与辛迪加贷款后,增加了盈利,但也增加了经营的风险。而商业银行所独有的贷款组织、贷款安排上的优势,以及在信息集中的优势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随着世界信息网络和新的服务公司的发展、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在国际支付系统和交易处理上的广泛应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类型的参与者都可以获得比以前更多的信息。这促使资金盈余者更多地把资金投向直接金融市场,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特别是新兴的投资银行,正在逐步地经营一些本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而对这种新的融通资金趋势的挑战,商业银行必须勇于挑战,改变过去一些旧的经营观念。
票据发行便利业务作为辛迪加贷款的低成本替代品,其优点有:
1.票据发行便利业务是和辛迪加贷款业务一样有众多商业银行参与、一方面能满足对巨额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能有效分摊风险。
2.票据发行便利业务充分发挥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安排和信息提供上的优势,帮助借款人实现了以短期资金的利息成本来获得中期资金的利益。
3.票据发行便利业务最重要的是原来在辛迪加贷款中由单个商业银行承担的不同职能,可以分解开来由不同的商业银行来承担。发行银行只提供纯粹的票据营销服务和在借款人需要资金时的融资机制,从而使商业银行在没有资金盈余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该项业务,为自身增加收益。承包银行主要是承担提供期限转变便利的责任,因此承包银行只是提供临时性的融资。
4.票据发行便利也充分利用了借款人自身良好的信誉。通过票据发行便利融资的借款人一般都是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运用票据发行便利可以使它们以比商业银行优惠利率还低的短期票据利率来获得中期资金,充分发挥了其本身的优势。
总之,票据发行便利业务是商业银行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证券化趋势而进行的一项成功的金融创新业务。它把本属于表内业务的银团贷款成功地转化为表外业务,减轻了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压力,同时使商业银行与企业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合作,适应了融资发展的需要。
2.票据发行便利的种类
票据发行便利根据有无包销可分为两大类: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和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循环包销便利、可转让的循环包销便利、多元票据发行便利和先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
(1)循环包销便利
循环包销的便利(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y,RUF)是最早形式的票据发行便利。在这种形式下,包销的商业银行有责任承包摊销当期发行的短期票据。如果借款人的某期短期票据推销不出去,承包银行就有责任自行提供给借款人所需资金,其金额等于未如期售出部分的金额。
(2)可转让的循环包销便利
可转让的循环包销便利(transferable 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y)是指包销人在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以将其包销承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家机构。这种转让,有的需要经借款人同意,有的则无须经借款人同意,完全是根据所签的协议而定。可转让的循环包销便利的出现增加了商业银行在经营上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便于相机抉择,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3)多元票据发行便利
多元票据发行便利(multiple component facility)允许借款人以更多的、更灵活的方式提取资金,它集短期预支条款、摆动信贷(swing line)、银行承兑票据等提款方式于一身,使借款人无论在选择提取资金的期限上,还是在选择提取何种货币方面都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
(4)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
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是于l984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的一种NIFs形式。1985年由于一些监督官员在测定银行资本适宜度时采取了把包销承诺也包括进去(即包销承诺也转为表内业务的一部分)的做法,有力地刺激了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的发展。近年来所安排的票据发行便利中,更多的是部分或全部没有包销承诺的。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就是没有“包销不能售出的票据”承诺的NIFs。无包销的NIFs一般采用总承诺的形式,通常安排银行为借款人出售票据。无包销的票据发行便利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是,采取这种形式的借款人往往是商业银行的最高信誉客户。他们有很高的资信度,完全有信心凭借其自身的信誉就能够售出全部票据,而无须银行的承诺包销支持,从而可为自己节省一笔包销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3.票据发行便利的交易主体构成
票据发行便利主要由四部分交易主体构成:借款人、发行银行、包销银行和投资者。
(1)借款人
票据发行便利业务其产生是为了适应一些资信较高的借款人通过直接融资渠道筹资的需要。因此票据发行便利市场上的借款人一般都是资信度比较高的企业,它们都认为自身的高信誉在融资中是一种有利条件,应充分利用。因此它们大都开始从原来的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方式。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讲,它把票据发行便利,特别是其中的承诺包销看作是一种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只希望在不占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取得承诺费收入。借款人的信誉越高,商业银行需要实际履行包销业务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票据发行便利业务的对象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会从严把关,只让一些真正信誉好的借款人进入这一市场。
(2)发行银行
票据发行便利业务中的发行银行的票据发行功能类似于银团贷款中的贷款安排。发行银行先后经历了两种形式。最初,发行银行是由牵头行来承担,牵头行作为独家出售代理人发挥作用,并负责出售所发行的任何票据。从l983年开始出现了由商业银行投标小组负责的票据发行便利。投标小组成员对所发行的任何一种票据,在预先确定的最大幅度内都可投标。这一技术允许借款人从市场条件的改善中获利,同时也让借款人知道按最高成本所能获得的资金。由于是以竞价投标所得出的票据发行方案,其价格等发行条件更合理一些,比以前的由牵头行独家垄断发行有了较大的进步,1984年以后投标小组方法通过连续投标小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推广。
(3)包销银行
包销银行承担了相当于承担风险的票据包销职能。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期限转变便利,以保证借款人在中期内不断获得短期资金。一旦借款人的票据未能如期售完,包销银行就有责任购买所有未售出的票据,或提供同等金额的短期贷款。包销人(包销团的成员银行)采用投标小组方法,有权在票据销售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里,按票据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向牵头行购买他们所能买到的不超过其分配额度的票据,这样包销银行也能够得到可以出售给客户的票据,使票据发行不再完全由牵头行或投标小组垄断,竞价投标方式形成的票据发行也使包销银行履约包销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使其真正发挥了保证的职能。
(4)投资者
投资者即资金提供人或票据持有者,他们只承担期限风险。当借款人在票据到期前遭受破产而不能还款时,票据持有人就会受到损失。但进入票据发行便利市场的借款人资信度都比较高,特别是一些采用无包销票据发行便利的借款人,因此这种期限风险比较小,投资于这种票据比较安全,且流动性也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