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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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7)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现金支付、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银行是由政府创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由于受商业银行规模大小、服务产品、服务手段等因素的影响,各商业银行就形成了规模大小不一,服务产品不同,服务手段多样的状况。为方便顾客,商业银行之间互相代办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可分为以下两类:

1.代理国内商业银行业务

对于实行单一银行制的国家的商业银行而言,代理商业银行的业务较为普遍和重要。如美国是实行单一银行制的典型的国家,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历史上长期的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的主要形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对商业银行实行单一银行制进行了改革,对商业银行开设分支行的限制逐渐放宽,但代理商业银行业务至今仍是各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银行制,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众多、遍布全国,从而限制了国内代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新建立的股分制商业银行纷纷诞生,由于机构网点少,辐射不到的地区和领域的业务就需要由其它商业银行代理,国内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并随之迅速发展。

2.代理国际商业银行业务

跨国商业银行规模巨大,但都不可能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遍设海外机构,国际业务的全球性和海外机构的局限性,是产生代理国际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原因。因此,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在没设有海外机构而又有国际业务的地方和领域,都可以通过其它国际商业银行代为办理,代理国际商业银行业务就成为了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不同货币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提供了业务上的沟通手段。代理商业银行为对方商业银行或对方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各种商业银行业务,主要业务有:为对方接受存款、发放贷款、调拨资金、国际结算、买卖有价证券等。代理国际商业银行业务关系一般都是双向,即一家商业银行以对方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时,对方商业银行也同时以这家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在一般情况下,一家商业银行的代理银行的数量要远远超过其海外机构的数量。

(四)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网点众多、技术先进等优势,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具有涉及面广、收付频繁,金额不大、笔数较多、资金成本低等特点,它是商业银行结算工作中的主要部分。

1.代收代付业务的主要种类:

(1)代收业务种类:主要是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经营性收费,具体代收业务项目有: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收视费、交通违章费、学校收费、医疗费、税收款项、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个人住房、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等。

(2)代付业务种类:主要是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项公用事业费和各项经营性支出费用,具体付费项目有:代发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股票股利、股票分红、债券利息、社保失业保险金等。

2.代收代付业务的服务渠道

商业银行的代收代付业务的服务主要渠道有委托批量扣款、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动终端机和营业柜台等渠道。

3.代收代付业务的办理程序

企事业单位在委托商业银行代理收付款时,事先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收付业务协议,明确代理收付业务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金额、方式和费用等。在办理收付业务之前,委托单位要向商业银行出具收付款项目的合法依据及有关单据。在办理代理付款时,委托人还必须先将代付款项交存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代收款项收妥后,即转入委托单位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代理收付款项时,只负责按规定办理具体的收款手续,不负责收付双方的任何经济纠纷。代理手续费由委托人与商业银行按金额和业务笔数协商计收。

(五)代理融通业务

代理融通业务又称代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权益售与,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收取应收账款,并为委托者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代理业务。

代理融通业务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出于满足工商企业扩大销售和收回货款的需要。国外工商企业经常采取赊销方式来扩大产品销路,如一旦购买方拖延不付,赊销方就会陷于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因此需要有一种力量和办法来维持和保证商业信用关系,使之不受干扰和中断,以利于各经济单位的正常运作。尤其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出口商为争取海外市场,更需要商业银行为其在海外的客户提供信用服务。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在本国和世界范围形成巨大的网络,具有较高的信誉,故有能力为工商企业提供代理融通服务。

代理融通业务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一是商业银行,二是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三是取得商业信用、赊欠工商企业货款的顾客。三者的关系在于工商企业向顾客赊销货物和劳务,然后把应收的赊销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并到期向顾客收账,由工商企业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垫款利息。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融通业务,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并对赊欠顾客事先有资信调查,并规定授信额度,因此资金风险较小,而且对赊销企业的资金融通有法律追索权,也比较可靠。但商业银行从事代理融通业务必须投入很多人力、物力进行资信调查,如放款对象是经营出口的企业,调查范围就要扩大到国际领域,所花费用更大,同时还要承担债务风险和被欺诈的风险。

由于工商企业与赊账顾客之间的往来具有延续性,因此代理融通是一项有发展潜力的业务,是国外商业银行普遍从事的一种长期的代理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尚未开展这一业务,但对于我国正处于经济深化改革和转轨时期来说,巨大的企业应收账款问题亟待解决,代理融通业务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通过开办代理融通业务,可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结合点,进一步密切和客户的关系,有利于拓宽和促进其他业务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保付代理业务

1.保付代理业务的概念

保付代理(factoring)业务,简称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购买票据的方式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各项服务,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代办会计处理手续、承担倒账风险等。

2.保付代理业务的程序

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为能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保付代理机构。其业务办理程序为:

首先,出口商要向本国商业银行保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双方签订协议以后,由出口商将进口商的名称及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提供给保付代理机构。

其次,由出口方的保付代理机构要求进口方的保付代理机构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可以向进口商提供赊销金额的具体建议反馈给出口方保付代理机构。如进口商的资信可靠,进口方保付代理机构就对进口商的交易加以确认,并对出口商确定一个信贷额度,额度内的坏账由保付代理机构负责,超额部分由出口商自负。出口商待货物装运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全部单据售予出口方的保付代理机构,保付代理机构在扣除利息和承购费后,在给定的贷款额度内按汇票金额的80%~90%,立即或按双方确定的日期把货款支付给出口商,其余l0%~20%的金额留存银行,以供充抵退货或其他货物风险,待账款收妥后再归还出口商。进口方的保付代理机构则负责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并向出口方保付代理机构划付。

3.保付代理业务的特点

(1)保付代理业务对出口商来说,将单据卖断给保付代理机构以后,只要出口的商品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

(2)保付代理机构对出口商就没有追索权,全部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保付代理机构承担。

(3)作为出售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了解不多,而商业银行保付代理机构却熟知海外市场的情况,有条件对进口商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因此保付代理业务可以帮助中小出口商打入国际市场。

4.保付代理业务的作用

保付代理机构除了为企业进行融资外,还提供托收、催收账款、代办会计处理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其作用十分明显:

(1)对出口商而言,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节省管理赊账的人力物力。此外,出口商通过保付代理业务出卖票据后,可以立即收到现金而又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从而有利于出口商进一步融资的需要。

(2)对进口商而言,保付代理业务节省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交付押金的手续,从而减少了资金积压,降低了进口成本,同时也能迅速得到进口物资。其不利之处是货价成本相应提高。

(3)对商业银行保付代理机构而言,除了可按应收账款的1%~2%收取手续费外,还可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这些费用通常都会转移到出口货价中。但货价提高的金额一般仍低于因交付开证保证金而使进口商蒙受的利息损失。

5.保付代理业务的分类

(1)按出口商出售单据后是否可以立即获得现金划分,可分为到期保付代理业务和标准保付代理业务两类。到期保付代理业务是指保付代理机构在出口商出售单据时不立即支付现金,而是允诺在票据到期时再无追索权向出口商支付票据金额,这是最传统的保付代理业务。标准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运出货物取得单据后,立即把单据卖给保付代理机构,获取现金,这是目前流行的保付代理业务。

(2)按保付代理业务是否公开划分,可分为公开保付代理业务和不公开保付代理业务两种类型。公开保付代理业务是在票据上写明让进口商将货款付给某一保付代理机构;不公开保付代理业务是按一般托收程序收款,而进口商并不知道该票据是在保付代理业务下承办的。

6.保付代理业务的费用构成

保付代理费用由两部分构成:承购手续费和利息。承购手续费是保付代理机构为出口商提供服务而收取的酬金,手续费的多少取决于出口交易的性质、金额和风险的大小,一般占应收账款金额的1%~2%。利息是指保付代理机构从向出口商付现到票据到期收回货款这一段时期的融资成本。利率通常参照当时市场的优惠利率而定,一般情况下上升2个百分点左右。

(六)基金托管业务

1.基金托管业务的概念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业务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业务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既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又从事基金代理业务,两种业务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利益冲突。为此,我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对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的内部控制作出了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相分离,基金托管的系统、业务资产应当与基金代销的系统、业务资料有效分离;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自营资产相分离,对不同基金独立设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

(七)其他代理业务

1.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主要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代收保险费、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