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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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3)

(3)单个企业贷款比率。该比率是指银行给最大1家客户或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占银行资本金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的集中程度和风险状况。我国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对最大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金的15%,对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50%。在上述比率范围内,这一指标越低,说明贷款集中程度越低,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其贷款风险程度也就越低。

(4)中长期贷款比率。这是银行发放的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与1年期以上的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它反映了银行贷款总体的流动性状况,这一比率越高,流动性越差;反之,流动性越强。根据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规定,这一比率必须低于120%。

(四)贷款种类及地区

贷款的种类及其构成,形成了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而贷款结构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银行贷款政策必须对本行贷款种类及其结构作出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在考虑了贷款的风险、保持流动性、商业银行所要服务的客户类型、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能力等因素后,应在企业贷款、消费贷款、农业贷款等贷款领域中分配贷款总额。

贷款地区是指商业银行控制贷款业务的地域范围。商业银行贷款的地区与银行的规模有关。大银行因其分支机构众多,在贷款政策中一般不对贷款地区作出限制。中小商业银行则往往将其贷款业务限制在银行所在城市和地区,或该商业银行的传统服务地区。

(五)贷款的担保

贷款政策中,应根据有关法律确定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担保政策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担保的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以及定金等方式;(2)规定抵押品的鉴定、评估方法和程序;(3)确定贷款与抵押品价值的比率、贷款与质押品价值的比率;(4)确定担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的评估方法与程序等。在贷款政策中明确上述担保政策,是为了在贷款中能够完善贷款的还款保障,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六)贷款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定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的价格一般包括贷款利率、贷款补偿性余额(回存余额)和对某些贷款收取的费用(如承担费等),因此贷款定价也不仅仅是一个确定贷款利率的过程。在贷款定价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贷款管理费用、存款余额、还款方式、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资产收益率目标等多种因素。

(七)贷款档案管理政策

贷款档案是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体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的素质,可直接反映贷款的质量。贷款档案管理政策是贷款政策的重要内容,应该建立科学,完整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一套完整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有:(1)贷款档案的结构,即应包括的文件。一份完整的贷款档案应包括三个部分:法律文件、信贷文件和还款记录;(2)贷款档案的保管责任人。信贷管理人员应该清楚所管的档案的完整程度,对所缺内容及原因做书面记录,归入贷款档案;(3)明确贷款档案的保管地点。对法律文件要单独保管,应保存在防火、防水、防损的地方;(4)明确贷款档案存档、借阅和检查制度。

(八)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

贷款发放出去以后,贷款的日常管理对保证贷款的质量尤为重要,故应在贷款政策中加以规定。以后贷款发放以后,信贷员应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借款人,了解借款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并形成信贷分析报告存档。

同时,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贷款回收催收制度。在贷款还本付息到期日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应提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时,商业银行应立即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并积极予以催收。

(九)不良贷款的管理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发放以后,如在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的预警信号,或在贷款质量评为关注级以下贷款,都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对于各种不良贷款,应当明确规定处理的程序的基本的处理方式,并根据各类不良贷款的情况以及质量等级,将监控、重组、挽救、追偿、诉讼、冲销等处理不良贷款和债权的各个环节、各程序的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定岗、定人、定效地防范、管理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保全银行债权。

五、贷款程序

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

凡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之后,如果出现资金需要,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

为便于贷款人审查贷款,还必须提供有关资料:(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等;(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申请贷款前1个月的财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纠正情况;(4)自有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补充情况;(5)担保品及拟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如果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除了上述资料外,借款人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报告;(2)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3)经批准下达的项目开工通知书;(4)按规定项目竣工投资所需自有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5)进出口协议或合同等。

(二)贷款调查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款申请书内容的调查,主要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等。二时贷款可行性的调查,主要调查如下4方面:(1)借款人的品行。主要了解与借款人的资料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2)借款合法性。主要了解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区域、技术以及环保政策和经济、金融法规;(3)借款安全性。主要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贷款风险情况;(4)借款的赢利性。主要调查测算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赢利情况及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等。

(三)信用评估

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还要利用掌握的资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划分信用等级。信用评估可以由贷款银行独立进行,评估结果由银行内部掌握使用;也可以由监管当局认可的有资格的专门信用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供各家银行有偿使用。

(四)贷款审批

对于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银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批。银行要按照“分级负责、集体审定、一人审批”的贷款审批制度进行贷款决策,逐笔逐级签署审批意见并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保证贷款决策科学化,凡有条件的银行都应当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

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必须按《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我国,借款合同的文本由银行拟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后自行印刷。对于保证贷款,保证人须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或由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银行须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办理公证或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公证和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商业银行就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发放贷款。在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应先填好《借款借据》,经商业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并由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签字盖章,送银行会计部门,将贷款足额划入借款人账户,供借款人使用。

(七)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以后,银行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即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即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检查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甚至上级行采取紧急措施,以尽量减少贷款的风险损失。

(八)贷款收回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主动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一般可由借款人开出结算凭证归还本息,也可由商业银行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借款人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短期贷款必须在到期10日前、中长期贷款在到期日的180天前,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如果商业银行同意展期,应办理展期手续。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得超过3年。贷款展期后,如展期期限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档次利率期限,则按新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如果银行不同意展期,或展期以后仍不能到期还款,即列为逾期贷款,银行对其应进行专户管理,并加大催收力度。

六、贷款定价

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的盈利资产,贷款利润的高低与贷款价格有着直接的关系。贷款价格高,利润就高,但贷款的需求将因此减少。相反,贷款价格低,利润就低,但贷款需求将会增加。合理确定贷款价格,既能为银行取得满意的利润,又能为客户所接受,是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贷款价格的构成

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构成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承诺费、补偿余额和隐含价格。

贷款利率是一定时期客户向贷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与贷款本金之比率。它是贷款价格的主体,也是贷款价格的主要内容。贷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年利率是贷款利率的基本形式,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有一个基本水平,它取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有关的法令规章、资金供求状况和同业竞争状况。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收取的利息足以弥补支出并取得合理利润为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资金成本、提供贷款的费用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合理的利润水平是指应由贷款收益提供的,与其银行或企业相当的利润水平。

2.贷款承诺费

贷款承诺费是指银行对已承诺给顾客而顾客又没有使用的那部分资金收取的费用。也就是说,银行已经与客户订了贷款意向协议,并为此做好了资金准备,但客户并没有实际从银行贷出这笔资金。承诺费就是对这笔已作出承诺但没有贷出的款项所收取的费用。承诺费是顾客为了取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因而,构成了贷款价格的一部分。

3.补偿余额

补偿余额是应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保持在商业银行的一定数量的活期存款和低利率定期存款。它通常作为银行同意贷款的一个条件而写入贷款协议中。要求补偿余额的理由是:顾客不仅是资金的使用者,还是资金的提供者,而且只有作为资金的提供者,才能成为资金的使用者。存款是商业银行业务的基础,是贷款的必要条件,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该成为现在和将来获得存款的手段。从另一方面讲,也是商业银行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一种方式,因此,它成为贷款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

4.隐含价格

隐含价格是指贷款定价中的一些非货币性内容。商业银行在决定给客户贷款后,为了保证客户能偿还贷款,常常在贷款政策协议中加上一些附加性条款。附加条款可以是禁止性的。即规定融资限额及各种禁止事项;也可以是义务性,即规定借款人必须遵守的特别条款。附加条款不直接给银行带来收益,但可以防止借款人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给银行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它也可以视为贷款价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