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外国教育专题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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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战后德国文科中学的发展与变革(7)

实行中央集权制教育管理体制的法国与英国不同,其免费教育思想由来已久。天主教会把办教育看做慈善事业,规定不许索取学费。大革命中,更是强调免费教育原则。19世纪初建立公立学校,对某些贫穷儿童实行免费教育。从1816~1848年,由政府支付的初等教育经费从5万法郎增长到35万法郎。1833年的《基佐法案》规定公共教育经费由地方、省和国家三方负担,国家要求地方每法郎税款抽3生丁(即3%)作为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由省每法郎税款抽2生丁(即2%)来补助,缺款部分由国家负担。1881~1882年的《费里法案》强调公立学校的免费原则,宣布公立小学全部免费,教师薪金由国家负担,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小学教育经费由1877年的2471万法郎增加到1899年的9400万法郎,1936年更达到14亿法郎。中等教育的免费稍迟于初等教育。在1870~1930年间,国立中学由国家负担经费,省立中学基础班由地方负担经费,短缺部分由国家和省补贴。1929年的财政法令规定免除部分学校的学费;1933年后逐步扩大到免除所有中等学校的学费,全由政府负担;1945年国家教育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8.42%,政府成为教育投资的主体。

德国早期的义务教育不是免费的,但贫苦儿童可以得到教会与地方当局给予的适当补贴。1850年普鲁士《学校法草案》规定,国民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教师享受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学校经费由地方分担,国家给予必要的补贴,教师工资由国家开支,学生免交学费。,然而,真正的免费教育是在1885年政府增加了2000万马克的教育拨款后才实现的。

1870年德意志统一以后,德国政府教育经费投人持续增加,在1871~1877年间,教育经费从150万马克提高到650万马克;1880年,德国的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6%,1890提高到1.9%;1913年,用于教362育的费用达到12亿多马克,占国家财政支出的16.8%,占国民收入的2.4%,仅次于国防开支。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宪法规定对全体国民实施义务教育,儿童自6岁入学,接受8年义务教育,职业义务教育到18岁。在18岁以前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包括免交学费和书本费,家境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生活补贴。在纳粹德国时期,全部学校教育的经费都由国家来承担。

沙俄政府创立的高级学校,基本上是以官办形式出现的,办学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初级学校由教会或个人承担,这是彼得大帝改革时期确立的制度。以后,政府投资的比重逐步增大,1786年的《俄罗斯帝国国民学校令》规定免费教育,学校经费由国库、地方贵族和商人分担。1804年颁布的《大学所属各级学校规程》规定,堂区学校由地方出资兴办,县立学校教师工资由国家提供,其他费用由地方负担(捐款及征税)。中学由国家提供资金。上述学校均实行免费教育。职业学校全系官办。1864年的法令规定中小学下放权力由地方当局兴办,办学经费由地方当局筹措。

日本1872年颁布的《学制》规定教育经费主要来自(1)学生的学费;(2)捐赠款、学区筹集款和各项存款利息;(3)国库补助费。三者中以前两部分为主。1879年《教育令》规定公立学校经费主要从地方税中支付。

1880年修改后的《教育令》删除了国家补助小学教育费的条款,从此,小学教育费全部由学费和市町村负担,市363町村主要靠地方税补助。1886年《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校的费用主要靠学生的学费和捐赠款。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政府于190年3月公布《市町村立小学校教育费国库补助法》,明确了国家对教育应负的职责。

1900年修改后实施的《小学校令》,原则上取消了征收学费的制度,而由市町村费和国库补助金支付教育经费。从此,日本开始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制度。然而国家大规模投资教育是从1918年的《市町村立义务教育经费国家负担法》颁布以后才进行的。颁布这一法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减轻市町村日益增大的教育负担,由国家负担小学教员的部分工资。从此以后,国家负担教育经费的比重开始明显上升。尤其是1940年《义务教育费日本近代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国家负担法》颁行后,国家负担教育经费的比重上升更快。市町村小学教员工资的一半开始由国家负担。

就我国来看,清末学部成立后,规定其经费由各省逐年解拨,数目则以省份大小确定。大省每年解银5万两,中省每年3万两,小省2万两。但当时实际的情况是清政府财政拮据,地方封建军阀势力割据,大多对解拨银两的要求不予理睬,造成学部经费及全国教育经费一直紧张的状况。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创立民国,民国政府依国家税和地方税划分标准,一般中小学经费由省市县地方负担,大学经费由中央负担,省立专门学校由省负担。但因基础薄弱,拨给教育的经费很少,难以维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袁世凯篡权后,有限的教育经费又被各地军政、财政当局侵占拖延,教育财政不得不靠借债维持。据有关资料统计,从民国四年(1915年)到民国八年(1919年)的五年问,教育部曾借外-债十多次。不仅教育部如此,各地更是饱受经费短缺之苦。

对于地方教育及学校经费,教育部指望当地财政给予保障,但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割据一方,想的是如何保全自己,扩大地盘,很少或根本不顾及教育。因为军需浩繁,教育经费经常被挪用。到民国七年,地方学校因经费困难,师生生活艰难而抗议、罢课之事时有发生。1918年10月,湖南省教育经费连续数月无着,师生员工生活困苦,人心激昂,省公立商业专门学校、省立第一师范等五校校长联合向省长张敬尧辞职,并决定于11月3日省教育会开大会,一律停课。教育部为此两次电请张敬尧设法救济,以维持学校。与此同时,又因陕西省教育经费缺乏,电催陕西督军、省长设法拨款接济学校。但教育部的要求往往被各地军阀以种种理由推托或回绝,甚至置之不理,以致各地教育经费越来越困难,教育界普遍感到维持艰难。自1919年起,教育界发起“教育经费独立运动”,要求国家指定确实款项,如关税、盐税余款等,以为教育经常费及预备费,并要求有切实的保障。

次年10月,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还曾通过“教育经费独立”的决议案。但这都无碍于当局对教育经费的挪用和拖欠。1920年12月,北京政府决定征收所得税,拨作“振兴教育、提倡实业”之用。又公布《所得税拨充教育经费酌定分成办法》,决定七成拨作教育经费,三成拨作实业经费。但当时所得税根本无法推行,这种分成办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教育经费依然无着,各地索薪罢教事件层出不穷。1927年蔡元培主持大学院时,曾提请政府通令全国财政机关,“嗣后各省学校专款,及各种教育附税,及一切教育收人,永远悉数归教育机关保管,实行教育独立会计制度,不准丝毫拖欠,或擅自截留挪用,一律解存大学院,听候拨发”。1920~1931年又一再通令“保障教育经费独立”,并于1931年5月颁布了《地方教育经费保障办法》,规定自当年起“各项新增地方捐税,由省市政府酌定,提留若干成,作为地方教育经费”,“现有教育经费,必须用于教育事业,无论何人及何项机关均不得挪借或移作别用”。然而,这些电令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国民党各级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拖欠、挪用、停发依然如故。抗日战争时期,教育经费占国家预算总额的比例每况愈下,战前每年占总预算一般是3%,抗战开始的1937年是4.29%,1939年降为2.31%,1940年为2.4%,1941年为3%,1942年更降为1.64%,抗战胜利的1945年为1.67%。地方当局致力于征兵征粮,无视教育事业,挪用教育经费之事更是司空见惯。教育经费紧张的状况一直持续到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结束。

从近代西方各国教育行政的发展看,必要的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而教育经费又大多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就我国而言,近代战争连绵不断,国库空虚,国家无力承担必要的教育经费,而地方封建政府忙于争权夺利,更不愿投资于教育,这样就造成了‘教育经费的严重匮乏,最终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