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外国教育专题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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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战后德国文科中学的发展与变革(2)

1988年,根据各种批评意见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德国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对1972年以来的课程改革作了某些纠正和补充,扩大了必修课程的数量,更加强调各专业课程的连续性,对选修课程作了一些限制,以便保证高年级整个专业课程的完整结构。这也是确保文科中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预料,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文科中学仍将是德国主要的、不可或缺的中等学校类型。

一、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分权制

两种模式的确立所谓中央集权制是指由国家对教育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指导,地方办学须遵循中央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所谓地方分权制是指教育主要由各地自行办理,中央政府仅处于指导和资助的地位。在近代西方国家中,属于地方分权制的有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属于中央集权制的有法国、俄国和日本等国。

在教育行政制度上,美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国家,教育行政权属于各州而不是联邦,各州又将教育行政权大量地委托给地方。这种地方分权制的形成有多种原因。从历史上看,在北美殖民地初期,因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移民们各自在自己的村镇办学,通过市镇会议管理教育。在独立战争前,新英格兰地区已形成一种学区教育行政制度。各类教育事务由各学区自行决定,这种学区制后逐渐遍及全美。独立后,美国于1789年制定联邦宪法,该宪法对教育只字未提。其原因是当时在欧洲和美国,教育是由私人、教会、慈善团体等非官方机构主办的,美国自殖民地时期即已形成教育由地方办理的传统。在许多制宪者的心目中,教育不属于国家职责。此外,美国建国初,人们担心联邦政府走向中央集权,因此将教育看做是各州各地方的权力。1791年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凡属未经宪法规定授予合众国行使,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所拥有。”这样便确定了美国由地方(主要是州)掌握教育权的原则。

美国在殖民地早期,教育由各村镇自行办理,市镇会议承担教育行政职责。以后随着人口增多和市镇的扩大,市镇当局无法包揽一切教育事宜,遂设立教育委员会专门负责教育事务。康涅狄克州于1766年允许各学区选举学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委任教师和征收教育税。1789年,马萨诸塞州通过法令,规定学区为办学单位,从而确立了学区的法律地位。1826年该州议会又通过法令规定各市镇设市镇教育委员会,管理本市镇各学区的教育,这种制度逐渐风行各地,并逐渐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之外,终于形成今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外行的市镇教育委员会已不能胜任全部的教育工作,于是纽约州布法罗市1837年率先创设学校视导长,以协助处理教育工作,各地争相仿设,后又增设其他辅助人员,终于形成了今日的地方教育局。

学区是由欧洲移民集居之地所形成,是较原始而简陋的生活单位和教育单位。在实施学区制时,逐渐显露学区办学各行其是的弊端。一些学区负责人缺乏教育修养,全凭经验和常识判断一切,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阻碍了教育的发展,造成学校的种种缺陷。例如,有的学区竟至取消学校的校董会,有的学区聘用不合格的教师,还有的学区任意选择学校的课本或改变应教的学科。为此,各州日渐加强了对学区的领导。纽约州于1812年设置视导全部公立学校的教育督察长。1825年,北卡罗来纳州创设州教育委员会管理学校基金。

1837年,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法令设立州教育委员会,以负责州教育行政工作,贺瑞斯·曼(HOrace Maim)被任命为该委员会首任秘书。1839年,康涅狄克州创设教育委员会,巴纳德(Henry Barnard)被任命为秘书。从此,州教育委员会这种教育行政机构在各州逐渐设立。

由于确立了州掌管教育职权以及成立州教育委员会为实行教育领导职权的机构,美国教育由各自为政和放任自流走向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因而学校日增,成绩日优,教育步人健康发展之路。

在美国确立其教育行政体制的过程中,中央联邦政府的教育领导体制是进展缓慢的。1787年国会通过《西北土地法令》,规定联邦以土地来补助地方设置学校,标志着l陕邦政府参与教育的开端。该法案规定每一市镇各分为36块地区,并把其中第16块土地定为教育事业所使用,也就是说这块土地可以出租或售卖,将租金或售价作为办理学校的经费。从此,拨地兴学为美国教育迅速成长提供了客观条件。

南北战争后,美国各级教育日趋发展,但各州各自为政,迫切需要协调配合。联邦政府在教育行政方面虽不能集权,但不得不与日俱进地加紧过问和处理教育事宜。1867年,国会通过法令设置联邦教育部,该部的职权是收集全国各地教育发展的统计资料,交流全国教育组织、领导、学制和教育方面的情报,德高望重的公立学校运动领导人之一巴纳德被任命为首任部长。教育部成立之后,遭到各方面的敌视,反对者担心教育部会:逐渐扩大其权力,侵占联邦宪法保留给各州的教育行政权。在强大的压力之下,教育部第二年便被降格为教育署,附属于内政部,成为一个负责教育调查统计的机构。

1870年又改称教育局。无论是教育部,还是教育署或教育局,其职权均未有实质的变化。它们仅仅是一种服务性的机构,而不是管理领导教育的权力部门。

同美国一样,近代英国实施的也是地方分权的教育行政制度。自伊丽莎白时代以来,教育在英国一直被认为是个人或私人的事情,而不属于国家职责。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英国教育行政制度发展较晚。教育长期为教会、尤其是国教会把持。在1833年之前,英国没有国家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教育事业完全由私人及宗教团体举办。1833年,国会通过以2万英镑补助初等学校建筑用费的决定,这是英国教育从仅仅作为宗教教派活动或民间活动向教育国家化发展的转折点,也是英国国家干预教育的发端。但是,国会最初仍将教育补助金的管理与分配交由两个教派团体负责。这两个教派团体分别是1811年由国教派教士建立的“贫民教育促进会”和1814年由非国教派教士建立的“英国及海外学校协会”。后来,随着补助金的增多,需要加强管理,英国政府遂于1839年设置“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监督已成为年度拨款的教育补助金的分配和使用。该委员会由枢密大臣担任主席,最初由包括财政大臣、内务大臣在内的5位部长组成。它规定,凡是接受补助金的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所委任的视学官的督察。它还规定,两大协会以外的学校,如果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督察,也可享受补助金,这就使发放补助金的范围逐渐扩大。同时,补助金的数量也逐年增加,1846年增至10万英镑,1854年为26万英镑,1860年则达到80万英镑。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是英国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开端,标志着国家干预教育的开始。1856年,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改组为教育局,成为政府负责初等教育的机构。1870年颁布的初等教育法赋予教育局以更大的职权。该法案规定,教育局应在私立小学不足的地方,设置学校委员会,以办理公立初等教育;学校委员会在征税、办学时,均须接受教育局的监督。为加强对教育的统一领导,1900年成立中央教育委员会,接管原教育局、科学与艺术局及慈善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承担监督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有关的事业。委员会成员包括枢密院议长、首相、财政部长、重要的国务大臣,并由一位内阁成员担任主席,负责制定教育政策、核发经费补助以及视察教育活动。为避免官僚主义,1900年又成立中央咨询委员会,其成员中至少应有1/3能够代表大学和其他教育组织的意见。中央教育委员会与地方教育当局只是伙伴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中央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用强硬的命令方式,而是尊重地方的创造性和自由发展。根据《1944年教育法》,教育委员会改组为教育部;1964年又与科学部合并,改称为教育与科学部。

《1870年教育法》开始授权地方设立学校委员会,负责公立初等学校事务。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组成,由纳税人自行选出。1902年,根据《巴尔福教育法案》,撤销全国2568个学校委员会和所有技术教育委员会,在各地普设地方教育委员会,兼负推行初等和中等教育两方面的职责,逐渐形成郡、市、镇、乡四级地方教育行政单位。按照这个法案,中央是第一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郡市地方教育委员会为第二级教育领导机构,镇和乡地方教育委员会为第三级教育领导机构,地方教育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50人不等。规模最大者为伦敦教育委员会,由郡议员38人、教育工作者12人组成。该委员会还分设7个分委员会,分管学校设备和学生出勤、教材和教具、初等教育、教育目的、高等教育、特种服务、教师等。

近代德国教育行政制度从形式上看,也是属于地方分权制模式。德国教育行政发展特别受到各邦文化自主权的影响,德国各邦自己保留了管理学校的主权,即使在1871年建立帝国时也保留了这种传统。然而从实质上看,德国模式与英美式的地方分权制有很大的区别,以至有人将德国近代教育行政制度看做是名义上的地方分权制、实质上的中央集权制,这是不无道理的。

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在1871年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前,德国一直是一个封建割据的国家。尽管政治上落后于英法等国,但德国却是一个教育发达的国家,尤其是在教育行政上。宗教改革以后,德意志境内各邦先后颁布普及义务教育法令,期望从教会手中收回教育权,由国家设立学校。1559年,威登堡规定实施国立学校制度,在各乡镇设立初等学校,由政府强制父母送子女人学。俟后各地纷纷仿效,但直到17世纪中叶,德国的政教并未严格分开,学校的开办权虽在国家手中,但教会神职人员仍保有对教育的监督权。18世纪,德国许多公国颁发学校法令,规定学校开办权由教会转移到国家手中。普鲁士王腓特烈·威廉一世在位时期(1713~1740)十分关注教育,被称为“普鲁士小学之父”。他于1716年和1717年连续发布义务教育法,谋求将学校开办权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1741年腓特烈二世继承王位后,又颁布一系列章程来改进教育。1763年制定乡村学校规程,做出了实行普通义务教育的规定。1786年,腓特烈·威廉:二世即位,在公共教育大臣策德利茨(Baron vOn Zedlitz)主持下,翌年发布法令,规定中央设置教育局,作为国王之下的最高教育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管理公办教育事宜,这是使教育脱离教会控制的决定性措施。又于1794年颁布法令,规定全部普鲁士大、中、小学均由国家兴办,未经国家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办学。从教育史上看,德国不仅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也是最早从教会手中收回教育权的国家。

1806年,普鲁士在耶拿战争中大败于法国,被迫与拿破仑签订了割地赔款的《蒂尔西特和约》,丧权辱国的耻辱激发了爱国志士要求改革的呼声。在教育上,为了加强统一领导,威廉三世在内务部专设一厅,主管宗教及教育事务。1809~1810年由著名人士洪堡(F.vonKarl wilhelm HumbOldt)出任厅长。1817年又将厅改组扩充为部,下设3个司,第一司负责管理大学、中学、专门教育和艺术教育;第二司负责管理小学、师范学校和残废人教育;第三司负责管理宗教事务。普鲁士将全邦划分为10个省,各省设省教育局,管理省内教育事务,局长由教育部长指派。省教育局主要负责管理中等教育,也兼顾师范教育与初等教育。省下为郡,郡设教育参事,主要管理初等教育。郡下为县,县设县视学,管理全县小学。县下为学区,每学区至少设小学一所。学区设学务委员会,管理校内外事务。从此,普鲁士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四级教育行政机构,教育机构脱离教会的控制而成为国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