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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法律维权(2)

(3)如何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如何承担环境污染致人伤害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造成环境污染的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不论排放污染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筑物致人伤害怎样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民法上称为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当事人采取某种行为而当事人没有采取,由此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怎样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对人身、财产赔偿办法。

(5)子女盗窃父母财产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办法

不少成家另过的子女,不经老人同意将老人的财物朝自己家中带,这是一种很容易被亲情掩盖的不法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偷盗老年人财物的家庭成员,应予以治安处置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儿女偷盗父母财产严重的,同样构成盗窃罪。

(6)怎样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打官司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当事人可以和他们打官司,要求国家行政赔偿。国家赔偿限于对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损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范围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国家才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以外的私事,造成他人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损害行为必须是由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不当而发生。如果行使权力得当,不负责任。

——在执行公务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害事实存在的。

(7)怎样索求国家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受害人所遭受下列损害应予赔偿。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8)怎样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时:

首先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有关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下列行为国家不予赔偿: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如何划分正当防卫标准界限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有如下规定: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1)被告怎样选择辩护人

辩护可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3种。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特别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或指定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2)如何把握辩护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在法律上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

(13)什么是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四种: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14)如何索求离婚过错赔偿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和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5)如何在离婚时请求对方抚养

新《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6)怎样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7)如何追偿伪造债务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8)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9)如何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些个人财产在婚后一定期间内可以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办法

我国新《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1)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财礼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解释(二)》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