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正义为何如此脆弱(悠斋书评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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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重建正义与自由的理想(2)

然而,仅仅确立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这是罗尔斯不同于近代以来大多数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主要之点:先定的宪政自由并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它最多只能提供一种类似于机会均等的初步的社会制度安排,而不能保证长远有效的社会“基本善”(福利)的正义分配。由于人们先天禀赋的不同和后天诸多偶然因素所致,即便是有相同的机会,也会出现程度不同的差异,甚至是巨大的社会差异,如同从同一起跑线起跑,竞跑者们也不会同时抵达终点线一样。这是由于,“公平的正义”不仅有赖于机会均等的前提供应,而且还有赖于人们把握所予机会的能力、幸运程度、天资天赋等因素。

况且,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已经处在十分不同的生活境况中,其各自所拥有的生活基点互有差异。所以现代社会的正义问题其实已经不再是机会均等一类的前定条件问题,毋宁说是如何缩小差别、重新调整利益分配的校正正义问题。看到这一点,罗尔斯大胆提出了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也就是他所谓之的“差异原则”。如果说,在正义的第一原则中,自由的权利优先于平等的权利,那么,在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中,情形恰好倒过来:平等的要求要优先于自由权利的要求。用罗尔斯自己的表述来说,就是:社会制度应当这样安排,以使它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少数弱者,人们俗称之为“惠顾少数最不利者”。在西方自由社会,这一主张是极不寻常的。它甚至隐含着某种干预、或者至少是限制自由人权的危险。实际上,像哈耶克、诺齐克等激进自由主义思想家就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指控和批评。

然而,罗尔斯的主张并不只是一种社会的伦理吁求,而是基于一种审慎理性的思考所得出的社会制度伦理结论。他援用了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许多思想资源,论证了他所主张的“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即,一种以最低程度为基准的权利分配规则,将最有利于该社会中那些生活状态最接近这一基准线的群体。为此,社会在确定了原初的正义安排之后,还必须实行社会“基本善”的再分配,甚至是多次分配,以便把整个社会的善(权利)分配状态调整到能够为尽可能多的人所能容忍和接受的状态。与正义第一原则(自由平等原则)不同,正义的第二原则(“差异原则”)不是在无差别的情况下达成的,而恰恰是在有差别的情况下,并且是为了缩小差别而确立并运用的。如果说前者的无差别需要通过诸如“原初状态”(即社会的起点状态)、“无知之幕”(即所有参与社会建立的人都放弃他们各自对自己的差异性、独特性的申认和诉求)等契约环节来达成的话,那么,后者则需要借助于已有的各种社会基本制度和部门管理方式来实现。我曾经就此向罗尔斯教授本人提出过一种看法,认为他的正义第一原则仍然属于自由主义民主社会的政治主张,而他的“差异原则”实际是一种通过正视社会差异来缩小、甚至克服差异的社会伦理主张。罗尔斯先生若有所思地给了我一个简明的回答:“也许,政治的正义与社会伦理的正义原本就是分不开的。”对于当时仍然十分担心“道德政治化”风险的我来说,这一解答还显得有些费解。但不久读到罗尔斯教授的另一部新作《政治自由主义》,我才幡然大悟。

三、走向政治正义

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基本上把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归类于一种社会规范伦理,甚至把它看做是一种现代性的“正义制度伦理”。我自己也这么体会。在我的体会中,重建一种社会正义(制度)伦理,既是罗尔斯孜孜以求的理论目标,也是他作为伦理学家的一种社会良知的表达,其中不仅包含着作为学者的他对现代社会生活和价值精神的深刻理解,也包含着作为伦理学家的他对现代社会普通民众、特别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深厚同情和关切。

但是,这样一种社会正义伦理仍然遇到许多理论挑战和实践困难。比如说,社会或国家用以限制个人自由权利的理由是否合法正当?国家或政府凭借什么样的理由来调整社会的制度安排、改变社会的制度分配才是正当合理的?平等的、甚至是平均主义的正义再分配在惠顾社会最不利者群体的普遍公平要求时,是否会损害另一些人的基本权利或福利?难道只有达到这种人为平等的制度安排或社会分配才算是一种“公平的正义”吗?这种平等的正义是否会严重伤害现代社会的效率追求?而且,在现代文化多元论的前提下,一种“最低的最大限度”的普遍主义规范伦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

寻求这种普遍化伦理规范的理论动机本身是否与现代民主社会的理智文化气候相适宜?如果不再依托某种道德形上学的理想预设,又如何能够确保这种公平的正义伦理达到普遍有效呢?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可以说,《正义论》出版以后的三十余年里,这些问题一直是罗尔斯面对并苦思对策的思想主题。一部理论著作引发的问题愈多,恰恰是它非凡价值的明证,而不是相反。同样,作者对其著作引发的问题所采取的学术姿态和思想立场,不仅反映着他或她的学术胸怀的宽阔或者狭隘,他或她的思想资源的丰富或者贫乏,而且也印证着他或她思想活力的强与弱。罗尔斯不愧为思想大师和学术大师,更不愧为一位深邃缜密的理论大家!又经过了近二十三年的不断求索,他终于找到回应挑战和问题的良方,这就是:从社会伦理正义走向社会政治正义,其标志性理论成果是他一九九三年底发表的《政治自由主义》。

许多学人都以为,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标志着罗尔斯在理论立场上的一种退却,或者至少反映出他在思想志向上的某种后退。非常幸运, 《政治自由主义》出版之初,我正在哈佛访学。拿到罗尔斯先生亲笔签名题赠的新书,我几乎是一口气在一周之内初读了全书。初读的感受与大多数学人相似。我也曾经请问过罗尔斯本人,将“公平的正义”移置并限定在政治或政治哲学的范畴内,是否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正义理论中的某些伦理理想?也就是说,这是否一种理论立场或思想抱负的退缩?未曾想到,罗尔斯的答复恰好相反。他告诉我,一种理论的谨慎并不表明一种思想的胆怯。他甚至反问过我:是把“公平的正义”定位在“政治的”层面上要求更高?还是将之定位于社会伦理的层面上要求更高?

回味良久,我才逐渐理解罗尔斯先生的良苦用心。道德与政治历来是人类社会文明和文化生长中两个既相互紧张、又相互攀缘的基本元素。这一点,在传统社会、尤其是在中国乃至整个东亚文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道德一方面为社会政治提供理想的价值资源和人格的精神滋养,另一方面又对社会政治竭尽攀龙附凤之能事,借助后者的权威力量来施展其理想诉求。同样,社会政治一方面为人格道德和社会伦理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支持,以强化后者的社会规范力量,另一方面却又从道德伦理中寻求其权威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社会道义支持。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道德伦理与社会政治之间的分界益发明显,前者越来越趋于人格个体化和美德心灵化,而后者则愈来愈趋向公共普适化和操作制度化。对这一事实,人们存在着两种殊为不同的感受或看法:一种看法以为,该事实表明,现代政治已然撤出甚至放弃了仰赖某种崇高价值理想的乌托邦“路径依赖”,不断走向政治现实主义。而道德则已经托付给了个人的内在良知,成为一件纯粹个人的精神事件。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另一种看法则以为,现代政治的非道德化改变或许对道德并无不益,但它会造成现代政治的实质主义沉沦,使权力事件日益蜕变为政治权宜和权力技术事件。但无论人们如何评说这一事实,都证明了道德与政治日益疏远这一事实的真实性。

罗尔斯对现代社会的政治与道德有着真切而深刻的了解。但他并不相信这一疏远的过程必然会伴随着现代社会政治的价值沉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