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C的投入有4个来源:股票发行收入,参与企业的项目投资,承担政府(主要是国防部)研究开发任务和技术转让收入。参与企业的投资和承担政府研究开发合同是投入的主要来源。每个参与企业的投资随参与项目的多少而定,由200万耀1500万美元不等。
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988年,MCC开发出超巨规模集成电路,已取得11项专利,至1990年6月累计取得技术专利47项,累计向成员企业提供了84项技术软件包。其技术先进性又反超了日本,居世界领先地位,从而加强了美国在国际市场上芯片销售的竞争力,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美国大型企业的合作创新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其合作的特点是:企业自由组合,组织形式多样。具体的合作创新组织形式有针对某一创新项目的合伙企业,有以赢利为目的的合作研究公司,也有以大学或研究机构为基础的合作研究中心,还有较松散的研究开发联盟。组织形式的多样性适应了不同技术领域、不同技术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合作创新的需要。合作创新的参与企业之间大多是竞争关系,也有的是供需关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合作创新中形成水平合作关系,有供需关系的企业在合作创新中形成垂直合作关系。
MCC这种在合作中明晰体制的做法值得我们注意。产学研合作,不是没有体制结构的简单凑合。只有明晰了组织体制,才能规范其运行机制,才谈得上合作的成功。技术创新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哪有不讲利益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三方面本身各自是一个具有法人单位的经济实体,他们走到一起来,合作进行一项技术创新,绝对是揣着各自经济利益的动机,谋求以异类科技资源互补的手段,来达到其取得共生经济效益的目的。这本身无可非议,而且极为高明。因此,要搞好产学研合作创新,就必然会涉及其中的利益机制、联盟机制、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等。美国、日本等创新型国家的先行实践表明,这些机制的内涵因产学研合作的组织体制的不同而不同,体制约束了机制。这就是为什么要首先应从明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组织体制入手的原因。您是否能在这个问题上再展开一点?
您这个点评很有道理。正是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我国《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也就是说,应首先从明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组织体制入手。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目前我国应明晰适宜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三类组织体制:一是政府主导,产学研参与;二是企业为主体,学研参与,政府引导;三是企业为主体,学研参与,政府倡导。
在第一种合作体制中,政府在合作创新的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创新内容、创新目标、创新时间和创新合作方式都由政府确定,参与合作的单位由政府筛选。资金来源有两类,一类是政府投资,另一类是企业投资。其合作创新成果一般由政府所有,参与合作的企业往往有优先许可权,但必须向政府缴付一定的许可费。日本70年代末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合作研发体制就属于这种类型。我国的创新属于国家战略层次上的自主创新,势必采用这种体制进行。
在第二种合作体制中,企业在合作创新的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大学与独立研究机构应邀参与,政府只是通过金融和税收等政策来诱导产学研进行合作创新。其资金来源有四类,一是企业缴纳的入门费和项目参与费,二是合作共同体承接外部创新项目的收入,三是技术专利许可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四是政府提供的引导性低息贷款。其合作创新成果一般由合作共同体所共有,合作共同体的企业通过缴纳许可费可取得优先许可权,单个成员无权发放技术许可证。《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我国今后15年中若干重大战略产品就要采用这种体制进行创新。
在第三种合作体制中,政府既不参与,也没有投资,只是在舆论上倡导他们合作创新。企业是合作创新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创新内容、创新目标、创新时间和创新合作方式都由企业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其资金来源与上一类型的前三类相同,只是没有政府优惠贷款。其合作创新成果一般由合作共同体共有,与上一类型相同。美国MCC的体制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体制在今后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中会经常采用。
上述内容也表明了,合作创新的体制约束了其运行机制的内涵。在明晰了产学研合作创体制类型之后,政府就可以分门别类地出台有关政策来进行分类指导,产学研各方也可以合理地把握自己在不同体制中的角色定位,清除组织体制层次上的合作障碍,促使全社会科技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
在产学研内部这个层面上的各自合作与联盟,现在也是我国技术创新的软肋。以上海为例,企业与企业、高校与高校、研究院所与院所相对独立,缺乏密切联系与合作,无法实现有序和错位竞争,还集中表现在:缺少富有效率的企业战略联盟,缺乏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创新互动,研究机构间的跨部门联合与客座研究较少,高校跨学科、跨院系、跨校的合作与人才培养数量有限。例如,目前高校承接的应用课题研究绝大部分属于零散课题,只能针对某一项或几项技术进行突破,而无法给出系统的解决方案,课题组基本以院(系)内的研究室为单位,最大的也不过是以院(系)为单位,还有不少项目是由单个研究者承担,这就决定了高校的创新更多的是采用“游击战”模式,而鲜有“集团军”的协同,虽然小成果不断,但重大的研究成果却罕见,高校无法有效发挥多学科协作、系统集成的优势。美国上述诸企业合作创新的做法,对我们如何搞好企业与企业之间、高校与高校之间、研究院所与院所之间的合作创新,有借鉴意义。
美国的做法第二是在产学研之间这个层面上,推动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在与企业的合作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联邦政府的推动下,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出现企业与大学合作的研究中心。从70年代中期起,国家科学基金会在大学执行“工业界和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建立工业界和大学合作研究中心。中心的成立是建立在大学的科研兴趣与工业界的研究开发需求相结合的基础上的。根据工业界的需求进行专项研究、技术转让和人才培养。国家科学基金会提供资金并进行协调,每年平均一个中心仅5万美元。这种研究中心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由能够满足工业界需求的大学来创建管理中心;大多数中心都与本地工业界有密切联系;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来建立或撤销相应的中心;在大学和工业界资助人之间有共同遵守的研究程序;每年工业界对每个中心的资助至少30万美元;研究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服从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指导。到1981年这种研究中心已建立了18个,到2000年达到49个。比较著名的有设在麻省理工学院的聚合物加工研究中心,设在加利福尼亚大学的集成传感器研究中心,设在伦塞勒工学院的计算机制图研究中心,设在罗得岛大学的机器人研究中心,设在伍斯特工学院的自动化技术研究中心等。此外,在工业界与大学进行合作研究的过程中,相互之间达成了以下4条协议:每个研究中心都建立工业资源委员会;各个成员都有明确的基金份额,一般依据受益大小来承担;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归大学所有,参加的有关公司通常不享有专利权;通常根据相互之间的协议来确定发表研究成果的时间。
以麻省理工学院研究中心为例,它成立于1973年,主要从事聚合物加工研究。最初由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试验研制创新计划”提供经费,后来又由12家工业公司通过各自交纳会员费2万~8万美元来资助该中心。该计划的成果首先供给参加的工业公司,并给它们优先利用研究中产生的新设想的机会。会员公司的代表们与麻省理工学院的教师、工作人员和学生科研人员,每季度聚会一次,讨论各种科研成果和计划。由参加公司的总经理和麻省理工学院的一些人组成一个工业咨询委员会,对费用、专利和其他政策提出意见。计划主任与会员公司进行磋商后,提出今后的研究项目,征得咨询委员会的同意后,决定应该进行哪些项目。
再以伍斯特工学院的自动化技术研究中心为例,该工学院与企业界合作,一部分经费由国家科学基金会提供,一部分由企业提供。起初由国家科学基金会提供经费,在头几年每年约10万美元,同时学院也接受几家公司的捐助。企业界的资助第一年由3家企业各出一万美元, 第二年由6家企业各出1.5万美元。每一家企业可以在先进的自动化领域内提出一个项目,然后由大学教师、企业代表和项目主任组成一个委员会,对提议加以肯定或否定。研究项目包括台式计算机的使用、机器人的使用和扫描技术的应用,对于每个项目,企业都可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一名有博士学位的大学教授和由研究生、大学生组成的一个科研小组来进行分析工作。大学的科研人员和企业代表密切合作。伍斯特工学院的师生与来自企业的工程师们密切合作,有一个独特的做法,那就是企业的工程师们就呆在工学院进行研究工作,等他们回到工厂,项目就由这些有见识的工程师来监督。到最后,企业界一般可从项目中得到直接的技术进步和近期的经济效益,大学也可从中得到比较广泛而长期的效益,如使管理系的学生和管理、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和计算机科学等方面的教师,能熟练地应用工业自动机械装置,以解决各种问题。
大学人才聚集,有良好的基础设施、自由的学术氛围和多学科交叉的影响,这些特点使大学成为产生新知识、新思想的沃土,是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也是科技知识生产和传播的重要基地。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美国大学在企业技术创新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OECD的统计报告,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大学是仅次于产业部门的第二大研究开发活动主体。在我国,“十五”期间大学研究与开发人员总数保持在25万左右。大学还承担了2/3左右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大量的“863”计划等项目,依托大学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占全国总数近2/3。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大学怎样在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系统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力量。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1993年国会又通过《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导致了企业合作研究制度环境的自由化。“合资研究”的企业技术联盟迅速增长,到1998年已有741家。大学、联邦实验室都参与其中。与此同时,联邦政府通过“政府倡导”与私人企业“合作伙伴”的方式,催化企业、大学与联邦实验室在技术创新上的联盟。联邦政府之所以要采取这种方式,是源于80年代后美国企业开始忽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即探索性研究。过去,美国大型企业比较注重导致原始创新的探索性研究,很少考虑这种研究对企业收入的短期影响。然而,到80年代之后美国产业界的R驭D活动已经从长期的探索性研究转向短期商业目标的实现上。这种转变受竞争压力的驱动,使企业的R驭D更贴近消费者的需求,注重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但很少去开发那些有望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技术,因为开发新兴技术风险较大。新兴技术可能支持产业的广泛进步,可以推动全新产业和各类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尽管这样的技术是未来经济增长和竞争力的基本建筑材料,但最终由于其高成本、高风险以及投资回报延滞,单个的企业可能难以在一个竞争的时限内开发它们。这些特点使得企业和风险资本家对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兴趣不大,他们必须更直接地面对商业利益关系以及股东的需求。
联邦政府认识到,尽管这些趋向是企业对当今竞争现实的一种合理反应,但也有失之偏颇的地方,因为长此以往就会使新技术之泉有干涸的危险,而美国却必须吸取这些新技术以保持竞争力。联邦政府认为为了有助于重新充满这些源泉,政府应通过与产业界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帮助美国的企业开发那些在明天的全球市场进行竞争所需要的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