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组织的极限(当代西方经济学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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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权力和责任(2)

3.权力的实现

让我们回到权力的概念。我们已经问过权力的功能是什么.即对于组织来说它实现的价值。但是从经济学理论的观点来看,权力的价值就它的存在和生存能力来看是没有保证的。只有在以理想状态下运行的价格体系存在的条件下,行为确实与需求相一致。但我所争辩的是,确切地说,组织是在价格体系失调时行使社会功能的一种方式。

普遍争辩的是,权力来源于对一些力量的方式的控制。在公司内部,大致说来,权力所能使用的制裁手段是对雇用和解雇的处罚。国家使用刑法进行制裁。在一定的分析的层面上,这是一个合理的答案。这些惩罚的确是可操作的,同时通过权力做出的决定能被遵守,一部分原因是,如果不遵守决定,惩罚可能会随之而来。但我想争辩的是,实际上,甚至在一个直接的层面上,以上对服从权力的解释是不充分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不是一个充分深入的解释。让我来阐明这些看法。

第一,制裁的存在不是服从权力的充分条件。

显然,如果足够多的工人违反命令,命令就不可能被执行。注意,我假设组织是非常孤立的,以至于要替换所有的工人很昂贵。很简单,公司不可能承担解雇所有工人的后果。当然,这就是罢工这种社会革新的基础。类似的,如果刑法得不到大多数人的遵从,它也不可能被执行。禁酒令的失败就是一个有名的例子,当前在毒品、赌博和卖淫方面重复着这种失败。在一些情况里,就像在色情业方面一样,权力机构承认他们在对付所有的特别是最糟糕的暴行中的无能;在另外一些情况中,他们保持着对执行法令方面的一种成本昂贵的努力,这导致对非法活动的不合常规的征税。

人们能举出很多这样的例子,但观点是明确的。实际上,这并不是权力不能经常运作,这是控制机制,这种我们通常认为的作为强制性权力的制裁.不能成为惟一甚至主要的接受权力的基础。雇员服从制度以及公民遵守法律,其原因比仅解释为基于控制机制要在程度上深得多。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一个稍微更经济学的术语来解释。为方便权力发挥其作用,组织有一个奖励和惩罚的结构。这些结构是价格体系的内部形式。

但我所提到的是,它们仅仅部分地解释了权力在事实上的实施程度。

的确。如果不是这样,权力就无法实施。毕竟,控制机制的成本是高昂的。如果把对权力的服从仅仅归咎于潜在的控制,那么,从消耗的资源来看,这种控制机制的成本是如此昂贵,以至于抵销了权力的优势。

一些可能性的政策,如增加警察或相似的制裁实施机构,引起了对认为权力最终依靠于制裁的假说的第二个反对意见。正如一位拉丁诗人曾经问道:“谁将去管理那些管理人的人?”控制机制本身就是一个组织,由人组成。使用它们来实施权力本身就是权力的实施。甚至绝对的独裁者也要求秘密警察服从命令去清除反对者,因为他自己不能去做这个工作。

最终,似乎对我来说,在这种程度上权力是可行的,即它是会聚期望的焦点。个体服从权力是因为他期望其他人也会服从权力。这一点已经足够明显地可以作为服从法律的一个动机,因为人们期望警察将强制实施它,但我以前所陈述的不仅仅是这些。交通法规和信号灯被遵守的原因是,很清楚,拥有一个每个人都遵守的体系是有价值的。这就是,权力功能性的作用——即在让体系得以运作的价值——在确保服从方面发挥了一部分作用。虽然仅仅是一部分作用。如果在事实上权力是可见的.并且人们相信它能得到他人的尊重,这个功能性作用才是有影响力的。

因此,让权力变得可见可能很重要,以至于它能作为一种协调的信号来提供服务。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围绕权力总有一些外在的象征——我们已经提到过的中世纪君主制神圣的特征、在总统周围有一种像法庭似的气氛、法官拥有的被升高的长椅和长袍。正如李尔王(Lear)通过他的疯狂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当权的狗也要服从”。

强调权力来源于聚集的期望暗示了它的脆弱。

的确,人们能指出许多令人惊奇的改变,如一个建立了很久的权力突然的崩溃,随着就很快认为它不再具有任何权威了。但是存在一种抵消的力量。遵守权力的期望不仅仅是维持权力的价值,而且它们也减少了对于那些易于遵从权力的人的不确定性。

对于重新恢复权力和创造新的权力的压力的确是很大的。

4.责任的价值

我在这里写的是让权力负有责任的功能性价值。即从实现组织目标的角度来看的价值。存在其他的反对不负责任的权力的观点,即关于被卷入的人类个体的价值和发展的影响。受制于一种反对没有依靠的人的权力会导致自我尊重的丧失和自主行为的萎缩。阿克顿(Acton)有一句著名的评语提醒我们,不负责任的权力拥有者也要付出代价。因此,即使责任有害于组织的功能,从个人价值的方面来讲,还是会存在将这种情况引入到组织中的理由。但是,限于本章的篇幅和目的,我将把自己的讨论限制在就组织自身的目标来讨论责任的价值的范围之内。

站在功能性的观点来看,不负责任的权力根本上的不足是存在犯不必要的错误的可能性。

当然,错误必定是发生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当人们可以在组织的某个地方获得信息但却没有去获取或没有被权力机构所使用时,这种错误就是不必要的。

简单地说,这种失败的原因是信息过量和权力机构的决策能力。在任意一个复杂的组织中,个体和一个小群体绝对不可能知道组织所有相关的事情。即使对于信息获取有一个正式的规定,就像在现代发达国家中的统计服务的大量规定一样.但没有一个个体的小团体能消化所有需要的数据。

以法律和行为规则编码的形式存在的非个人权力通常不太善于利用洪水般的信息。非个人规定对于大量不同的可能事件不能做出合适的反应。为了避免误会,就像有时所做的一样,让我把这一点说清楚。我不是在断言正式规定不能考虑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在一种有条件的状态中,作为战略,规则能够也应该被公式化,在这里用到了博弈论的术语。规则应该有这种形式:“当x发生时,按A来做;如果Y发生时,按B来做,以此类推。”因此.规则的形式结合了信息运用的可能性。但在信息的作用中,对实现完全的灵活性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限制:1.从所做的努力和特别是信息的角度来说,这里信息是指关于可能的偶然性的范围和它们的影响的信息,制定处理所有可能的相关偶然性的规则本身的成本就是很昂贵的。

2.这是很自然的,为了贯彻落实一种战略或有条件的规则,人们需要信息。这个信息可能非常昂贵。尤其是如果这些规则足够复杂的话。

因此,把酌情行事权变为规则的想法不是万灵药.尽管有时有人会提出这种万灵药,特别是在经济政策领域。

因此,不论是个人权力还是非个人权力,都有可能遭到合理的批评,这就是,在组织中,其他人有可能至少在一些事情上有机会接触更多的信息。

克伦威尔(Cromwell)提醒苏格兰权威机关:“我以耶酥的慈悲恳求您,想一想有可能您错了。”然而,从他那方面说,克伦威尔却并不乐意承认别人可能知道得足够多以至于有可能纠正他的一些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