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那种在不幸情况下的淡漠反而更能增强我们对于不幸者的关切的情感的论证,我们还可以列举出许多例子加以证实,即使那种漠不关心并不是由任何美德和宽宏大度而发生的。在人们看来,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正处于睡眠中或坦然安心处世的人进行谋杀,那么这种谋杀行为就会罪加一等。这就像历史学家们对任何在其敌人手中做了俘虏的婴儿国王,通常会说,你越感觉不到自己的可怜,便越是值得怜悯的。
在我们已熟悉那个人的可怜状况的情形下,我们通常会对伴随着它的那种悲哀发出一个生动的观念和感觉,而且与我们从那个人的角度所观察到的那种泰然安心、漠不关心相比,我们的这种观念和感觉总是显得更加生动,更加强烈。
只要是对比,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刺激想象,尤其是当对比通过对象而被呈现出来时,这种刺激性往往会表现得更为突出。而怜悯心理正是通过这种想象而产生的。
论恶意与妒忌
与我们所拥有的快乐相比,引起人们妒忌的那种快乐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看到比他们低微的人在追求荣誉或快乐方面接近他们或赶上他们时,他们就会有那种妒忌的感觉。
恶意与怜悯是一种相互对立的情感,就像怜悯类似于爱的结果一样,恶意类似于恨的结果。具体来说,恶意就是在我们没有受到他人侮辱或伤害时,也会对他人遭受的苦难和不幸抱有一种喜悦的心理。
通常,人们在判断各种对象时总是习惯于借助比较的方式,而不是借助其内在的价值,因为在情绪和意见方面,人们很少受理性的支配。
类似于我们在自己身体方面的日常经验,我们的心灵也有这样一种原始的性质,即对任何一个事物来说,当心灵已考虑或习惯于这类事物的任何程度的完善性时,一旦这个事物不能达到这种完善程度,那么,即使这个事物从客观上说仍然是值得尊重的,它最后对于情感的作用也会与残缺或拙劣时没有什么分别。
众所周知,每个事物对象都会伴有某种与之成比例的情绪,一个大的对象引起一种强烈的情绪,一个小的对象引起一种微弱的情绪。并且,这种情绪还会反过来影响到对象,在我们的想象中,大的对象会受强烈情绪的影响而不断增大,小的对象会受微弱情绪的影响而不断减小。显然,这就使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在这种比较的作用下,我们的情绪的确改变了,但我们所面对的对象并未有任何改变。
不管以上结论有何欠缺和不足,我们至少可以承认上述原则的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对象总是会在其他对象的比较下而显得大些或小些的。对于这个前提,相信所有人都不会有所怀疑的。
至此,我们便找到了恶意与妒忌这两种情感的来源,它们正是来源于以上这个前提。
相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当我们处于幸运或不幸的状况和处境时,当我们认为自己在拥有财富、权力、名誉的程度上是大还是小时,我们往往会感到强烈或微弱的快乐和不快。
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根据对象和其他对象的比较来形成关于它们的观念,而不是以对象的内在价值为根据来判断它们,所以,当我们观察到他人享有或大或小的幸福,遭受或大或小的苦难时,我们会据此估量自己的幸福和苦难,并会相应地感到一种痛苦或快乐。
更为具体地说,就是他人的苦难会让我们对自己的幸福有一个更为生动的观念,他人的幸福则会让我们对自己的苦难有一个更为生动的观念,而愉快正是这样由前者产生的,不快正是这样由后者产生的。
论述到这里,也许有人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旁观者的感觉和他所考虑的那个人的感觉正好是相反的。那么,该如何解释这种颠倒的怜悯心理呢?
其实,因他人的幸福或苦难而产生一种相反的感觉,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至少,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比较来使我们对自己产生一种恶意,进而使我们对自己的痛苦感到愉快,对自己的快乐感到悲伤。
例如,当我们对自己的现状感到满意时,曾经痛苦的经历便会使我们感到愉快;而当我们现今的境况远不及从前时,曾经的快乐则会使我们感到不快。
于是,问题又来了。为什么自己的痛苦和别人的痛苦一样都使我们感到愉快?为什么自己的快乐和别人的快乐一样都使我们感到不快?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相同的结果,是因为自己情绪的相互比较和自己与别人情绪的相互比较这种比较方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同样的道理,一个人还可以把这种恶意推及到自身,甚至推及到他现在的好运,而且可以把恶意加深到这种程度,以至故意寻找苦恼,增加自己的痛苦和悲哀。这就好比我们的朋友正处于烦恼中,正在享受快乐的我们是会从我们的朋友那里感觉到一种反射回来的不快的。
虽然依据前面的论述,这种对比是应该使眼前的快乐显得更为活跃的,但既然这里假设的是以悲伤为主导的情感,所以情绪的每一次增强都会注入到悲伤中,而不会在相反的情感上起丝毫的作用。
这正与人们因过去的罪恶和过失而将苦行强加在自己身上一样,当一个有罪之人反省他所应该得到的惩罚时,与他现在正拥有的舒适和快乐相比,这种惩罚的观念会不断增强。为了避免像以上所说的那样一种令他不快的对比,他甚至会在某种方式下强迫自己主动寻找不快。
同论证恶意的起源一样,妒忌的起源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推理出来。
不过,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妒忌是由别人当前的某种快乐激发起来的,这种快乐会在比较之下削弱我们自己的快乐观念;而恶意则是不经挑拨而想加祸于人、以便由比较获得快乐的一种欲望。
显然,与我们所拥有的快乐相比,引起人们妒忌的那种快乐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看到比他们低微的人在追求荣誉或快乐方面接近他们或赶上他们时,他们就会有那种妒忌的感觉。
的确,在比较的作用下,一个人会从一个比他低微的人那里得到一种快乐,而当那个人逐渐摆脱低微的处境时,那种快乐则会逐渐减低而变为痛苦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因他人的优势而产生的这种妒忌,不是因为自己与他人之间的远远不成比例,反而是与我们的互相接近。例如,一个普通的士兵对班长的妒忌,并不如他对将军的妒忌;一个优秀的作家不会遭到一般的文学青年的多大妒忌,却会遭到和他地位相近的作家的妒忌。
虽然很多人都会认为,两者越是不成比例,则在比较之下就越会感到不快。殊不知,如果过于不成比例,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切断,或者说根本就不会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即使偶尔因为某种事件将这两种观念联系在一起,它们也会因为相互之间没有任何链索而无法长期结合在一起,或彼此产生重大的影响。
前面探讨野心的本性时曾有过这样的论述,与自己的奴隶的处境相比,大人物在想到自己的处境时,总会因为自己的权威而感到双重的快乐,即由自然产生的快乐和由奴隶产生的快乐。
众所周知,正常的想象是在考虑第二个对象时,就好像站在了一个新的立场上。所以,如果在对几个对象的比较中,我们的想象难以从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那么这就表示着,我们的心灵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中断的状态。
据此我们便可发现,对于那个伴随着每个对象的印象来说,它在此情形下并不会因为继同类的较小印象而来,也不会因此而显得更大一些。于是,这两个印象便在此基础上相互独立起来,并产生了各自不同的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的效果。既然观念之间缺乏关系,那么印象之间的联系就会被割断,并且,在这种分离的情形下,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也会受到阻碍。
为了更准确的证实这点,我们还必须指出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两者在优势上的无限接近还不能完全成为产生妒忌的充分条件,它还需要其他关系的辅助。如一个诗人,难以对另一类诗人、另一国诗人,或另一个时代的诗人产生妒忌,而让其对一个哲学家产生妒忌,更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因为这些不同类别之间的差异,都有效的阻止或减弱了两者之间的比较。
为什么一切对象只有在和同类的其他对象进行比较时,才显得或大或小?这也正是由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匹马的身材并不会因一座山的衬托而看起来显得大些或小些,但当一匹弗兰德马和一匹威尔斯马放在一处时,其中一匹看起来就会显得大些,而另一匹看起来就会显得小些。
不仅如此,历史学家们的一些说法也能通过以上这个原则得到佐证。他们说,内战中的任何党派,总是不惜任何牺牲招来外敌,而不肯屈服于他们的本国同胞。对此,甚至有些历史学家举出了意大利的例子来加以证实。
虽然意大利各邦之间的关系,客观上说只是一种名称、语言和接近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会随着优势的结合而使它们之间的比较显得更为自然,进而,这种比较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令人痛心的结果。面对这种不幸,人们不会就此妥协忍受。他们会主动去寻找其他有别于此的优势。
此时,心灵往往能很快看到它的各种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而当对方优势同其他关系结合起来时,心灵便会对自己的情况感到不快,从而试图分离那些关系,并打破使比较作用成为更加自然而有效的那种观念的联系,以借此获得安定。
然而,当心灵无法打破这种结合时,就会产生一种较为强烈的消除那种优势的欲望。正因为此,中国人和波斯人便得到了众多旅行家们的交口称赞,而因为对中国和波斯的臣服,他们的邻国则遭到了这些旅行家们的贬抑。
与以上历史和经验方面丰富而奇特的事例相比,我们文艺界也不乏值得关注的实例。如一个作家写了一本书,其内容一部分是严肃而深刻的,一部分又是轻松而幽默的,那么,这本书就会因其混杂的内容而遭到人们的遗弃,甚至因忽略艺术和批评的一切规则而加以斥责。
从人性的本原来看,每部作品都应保持其特有的一致性,因为人类的心灵并不能在一刹那就由一种情感转换到另一种情感,上述文艺界规则的确立正是以此为依据的。但事实也并不尽然,诗人普雷厄尔先生便将他的《阿勒姆》和《索罗门》刊登到了同一个卷宗上,要知道,这是一篇轻松愉快的诗和一篇忧郁气愤的诗,可最后这两篇诗文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即使读者不间断地阅读这两篇文章,也不会感到丝毫的阻碍。
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这只是因为他认为这两篇作品完全是两回事,并且借着这种观念上的中断打断了感情的进程,阻止了一种情感与另一种情感的影响或对抗。这就像在一幅滑稽可笑的图画的衬托下,另一幅英勇事迹的图画会显得更加威严。而这也是我们能将这两幅性质完全相反的图画能摆放得如此邻近的原因。
总之,各个观念必须被某种关系结合起来,使观念之间可以顺利稚移,因而也使伴随观念而来的情绪或印象可以顺利推移,并使想象在推进到另一个印象的对象上时仍然保存原来的印象,否则,就没有观念可以借比较或借它们各自产生的情感互相影响。
上述原则与我们关于知性和情感两者所作的论述极为类似,它也因此而表现得十分突出。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有两个不被任何一种关系所联系起来的对象呈现于我面前;如果这些对象的每一个都分别地产生一种情感,而且这两种情感本身又是相反,那么,这些对象或观念就会因为缺乏关系而阻止情感的自然反对;两种感情因思想推移的中断而相互隔离,它们互为对立的状态也因此而得到阻止。比较作用亦是同样的道理。
从以上两种现象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观念间的关系必然促进印象间的推移,因为单是这种关系的缺乏就足以阻止推移,而把原来会自然地互相影响的东西加以分离。如果因为缺乏一个对象或性质、就使任何通常的或自然的结果不发生时,我们便可依此而断言,那个对象或性质的存在将会对那个结果的出现产生推动作用。
论尊敬和鄙视
鄙视的情感中掺杂着令人骄傲的情感,尊敬的情感中掺杂着令人谦卑的情感,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掺杂是在我们把这种被鄙视或被尊敬的人同我们自己暗中加以比较时产生的。
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他人品质的真实面目来具体考察他人的品质和境况,也可以将我们自己的品质和境况与他人的品质和境况来一个对比,或是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
对于他人的良好品质,我们的第一印象是产生爱;第二印象是产生谦卑;第三印象是产生尊敬,而尊敬实质上是前两种情感的混合物。同样,对于他人的恶劣品质,我们也会在对它们的观察中产生憎恨、骄傲或鄙视的情感。
显然,鄙视的情感中掺杂着令人骄傲的情感,尊敬的情感中掺杂着令人谦卑的情感,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掺杂是在我们把这种被鄙视或被尊敬的人同我们自己暗中加以比较时产生的。
一个人可以首先处于低劣地位,然后再推进到相等地位,最后再推进到高超的地位,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这个被考察的人会因自己的境况和能力依次引起考察者的尊敬、喜爱或鄙视。只要观点改变,不管对象改变与否,它就会使我们的比例完全变更,这就是情感之所以变化的原因。所以,这些情感是在我们对那种比例的观察,即比较的情况下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