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休谟的人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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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自爱与仁爱并存(3)

但对此我还必须进一步指出,当我们在任何财富降临时都有足够的能力随意取舍,并且我们的享受也不会因任何物理的障碍或很强的动机而受到影响,那么上述这种快乐便会愈加充分和强烈。既然人们都渴望拥有快乐,那么当快乐的产生没有受到外界的阻碍而且他们爱好快乐的倾向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时,这种快乐便总是可能成为现实的。

事实上,仅通过上述论证也是不足以充分说明那种因财富而带来的快乐的。一个守财奴往往会因他拥有的钱财而感到兴奋。这即是说,他能通过钱财获得生活中所有的快乐和舒适,这让他感到无比兴奋。

如果他享有他的财富已经长达四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从来未曾动用过。那么,他就不能借任何一种推理来断定,这些快乐的实际存在比他完全被剥夺了他的全部财物时较为接近了些。虽然他无法通过推理的方式来推断那种快乐即将实现,但只要所有关于快乐的障碍都被消除,所有反对这种快乐的强烈的利害动机都被消除,那么,他也会继续想象那种快乐正在无限接近了。

根据经验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当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抑止任何快乐的有利的利害动机时,他那种快乐将会存在,并且很有可能真实的得到它。当然,如果换作我们自己,我们也会通过自己想象的幻觉,愈加真实、愈加亲切地感觉到这种快乐正在无限接近。

意志似乎总是在自由的朝任何一个方向活动着,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投射下自己的一个影子或影像。此时,那种快乐便借着这个影像,给我们无限接近的感觉,让我们感到一种真实存在的快乐,一种不容质疑而又不可阻挡的快乐。

至此,我们便可总结得出并证明这样一个结论:在其所有者心中,因财富而生的任何骄傲和虚荣(任何时候财富都有这样的作用),总是通过印象间与观念间的双重关系产生的。获得生活中的快乐和舒适的能力是财富的本质,而这种能力的本质就在于其发挥的概然性,在于使我们借一种不论真假的推理去预期那种快乐的真正存在。

其实,就这种快乐的假想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很大的快乐。而且,这种快乐都是为我们所拥有的,并且是与我们有关系的某种所有物或财产,因此,前面体系所论述的各个部分,到这里就显得十分清晰和明了了。

同财富产生快乐和骄傲,贫穷产生不快和谦卑一样,权力也会产生前一种情绪,奴役也会产生后一种情绪。我们的欲望通过控制他人的权力或权威来得到满足,而我们所遭受的无数耻辱,则是由让我们屈服于他人意志的奴役性导致的。

对此,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当我们想到对我们行使权威的人或被我们行使权威的人时,我们被奴役的羞辱感和行使权威的虚荣感便大大增强了。正如我们能够制造一些能听从于我们的意志而运动和行动的,十分灵巧的机器人一样,我们可以通过占有这些机器人来获得一种快乐和骄傲,但这种快乐和骄傲的程度与那种向别人行使权威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通过比较的方法,我们总是能增强对事物的认识。与穷人的境况相比,富人总会因自己的境况而更强烈地感觉到幸福。权力所具有的特有优势也会因我们和我们所支配的人之间的比较而凸显出来,毕竟这种对比是再明显不过的。

论名誉

一个人无论怎样重视一种品质,只要他觉得自己并没有这种品质,那么即使全世界的人都来赞许他,他也不会因这种品质而感到多么快乐。这就像士兵不重视雄辩、法官不重视勇敢、主教不重视幽默、商人不重视学问一样,你是无法使他们相信自己有这样的品质的。

别人的意见对我们的情感总是有很大的影响,这也是我们的名誉显得如此重要的原因。甚至如果没有他人的看法和意见,我们的德、美丽和财富都不会让我们心生骄傲。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现象,我们有必要先阐释说明关于同情的问题。

通常,每个人所具有的同情别人的倾向,总是引人关注的。而且,不论彼此间的这种倾向和情绪有什么不同,甚至完全相反,我们同情他人的倾向都会在向他人传达的过程中接受他们的心理倾向和情绪。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同属一族的人们在性情和思想倾向方面有着很大的一致性,这正是这个原则的最好证明。一个性情和善的人会很快同他的伙伴们性情相投,即使最骄傲最倔强的人,也会与其国人或友人或多或少地有一些共同的性情。

那么,当骄傲和谦卑这两种感情因称赞和责备、美名和丑名而产生时,同情又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

在我们看来,任何人所具有的被人称赞的那种性质,都会使人在心灵上产生一种骄傲。而作为虚荣心的对象,人们所拥有的权力、财富、家世、美德,正是被赞扬的词汇包裹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一个人就自己的优势方面看待自己时,往往会感到一种独特的快乐,之后骄傲或自满便会产生。

我们在这点上是很容易接受他人的观点的。因为一方面,同情使他们的情绪毫无保留地呈现出来;另一方面,推理会使我们认为他们的判断就是实际存在的事实。我们所有的想法似乎都被权威和同情这两种原则影响着,尤其是在我们判断自己的价值和性格时,受到的影响更为特殊。

显然,以上这种判断是具有缺陷的:掺杂了情感因素;干扰我们的知性并使我们被其他不合理的意见所左右,等等,而这一切都是这些意见与情感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的。

对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补充说明,因为意识到自己对自己的偏向,所以对于任何能证实我们对自己好评的事物,我们总是会感到特别高兴;而对于反对我们对自己好评的事物,则会感到惊讶不已。

为了充分论证以上结论的可靠性,我们还必须论述考究一下情感所表现的现象,并充分考虑它们与这个推理的一致性。

这些现象中,有一种十分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一般来说,美名总是令人感到快乐的,但相比于我们从被我们所憎恶和鄙视的人的赞美那里得到的快乐,我们从被我们所尊重和赞许的人的赞美那里得到的快乐会更多。

同样的道理,我们会因其判断被我们重视的人对我们表示出轻蔑而感到羞耻,而对于其他人的意见,我们多半都是不予理会的。在心灵因任何原始本能得到一种对美名的欲望和对丑名的厌恶的情况下,我们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美名和丑名影响,而此时,任何对我们有利或不利的意见,也都会激发起欲望或厌恶。

对傻瓜的判断同对智者的判断一样,都是对别人的一种判断,其不同只是在于,前者对自我判断的影响不及后者。与傻瓜的称赞相比,我们会因智者的称赞而得到更多的快乐,甚至我们会因与智者相识而得到附加的快感。当他人的称赞与我们自己的意见相左,并与我们所擅长的性质不同时,我们从中得到的快乐也是有限的。

的确,一个人无论怎样重视一种品质,只要他觉得自己并没有这种品质,那么即使全世界的人都来赞许他,他也不会因这种品质而感到多么快乐。这就像士兵不重视雄辩、法官不重视勇敢、主教不重视幽默、商人不重视学问一样,你是无法使他们相信自己有这样品质的。

为什么家道中落的名门望族子弟,总是喜欢抛弃亲友,背井离乡,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生活,以卑贱的工作去谋取生计?因为在他们看来,新的环境中,自己的出身和教育都不为人知,走到哪里都不会有人知道自己的底细,这样便可以坦然的面对贫困的境况。不得不说,这个事实为我现在论述的目的提供了十分有力的论证。

首先,我们可以依此推断,因被人轻贱而产生的不快感依靠于同情,而同情又依靠于对象与我们的关系。因为当我们受到与我们有血缘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人的轻视时,我们往往是最为不快的。所以,我们就竭力改变这种境况,而远走他乡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其次,可以肯定的是,关系对于同情来说是必须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就其关系来说的。而是由于这些关系有一种影响,促使我们把自己对别人的情绪所产生的观念转化成那些情绪自身——这种转化是通过别人任何的观念和自我的观念之间的一种联结。因为在这里,亲戚和相识关系两者都仍然存在;不过这些关系因为不是结合在同一些人的身上,所以它们促进同情的程度就较小。

再次,必须注意割断关系而减弱同情这一点。即使因贫困而受到陌生人的轻视,也比遭受亲友和熟识的人的轻蔑要好受些。对于来自亲友和陌生人的双重轻蔑,应该加以区分。邻人的轻蔑有某种影响,亲友的轻蔑也有某种影响,则这两种影响是彼此独立的;而当轻蔑既来自于亲友,又来自于邻人,这两种影响便会联合在一起了。

最后,虽然来到陌生的环境,但处于这种情况的人也要自然地隐瞒自己的出身。所以,在别人猜疑他从前的境况远远优越于现在的境况时,他会感到十分不安。对任何事物的判断,都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完成。对国王来说就像乞丐所拥有的垃圾一样的东西,对绅士来说就有可能是一笔极大的财富。

当一个人自认为按照他的门第和品质应该享受一种奢华的生活,或是已经习惯于比较奢华的生活时,任何低于这种生活水平的生活方式都会让他感到羞耻。此时,他总是尽可能地掩盖自己对财富的更大追求。他知道自己的不幸,而别人并不知道,所以他对于以前生活的不愉快的比较和回顾,只是由他自己的思想所联想出来的,而不是因他人的同情而发生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会感到自在和满意了。

由于情绪的传导,快乐才因赞美而产生。这是我们作出的假设,它是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的。即使是轻视世俗的人,广泛的名声也会使他们感到愉快,他们不会因自己不配享有这种赞美而表现得若无其事。

因为自然情感与因同情而产生的情感发生冲突,骄傲的人在遇到轻蔑时,虽然并不立即表示认同,也总是会感到震惊。这就像你责备或谴责一个正处于热恋中的人的恋人,会使他大为不快。而如果他轻视你,或是看到你是在开玩笑,那么他就不会在意你所说的任何话。

论爱与恨

作为产生爱与恨的原因,它们都是复合的。如国王因占有雄伟的宫殿而受到臣民的尊敬,主要是因为:第一,宫殿的确是雄伟壮丽的;第二,由于财产权的关系将宫殿与国王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会使这种情感不复存在。

爱与恨是两种对立的情感,两者都只产生一个简单的印象,没有任何混合或组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难以对它们作出准确的定义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甚至没有必要就其本性、来源、原因、对象等方面,费尽心思地企图对它们进行合适的描述,因为一方面,通过我们平时的感觉和经验,这些情感就已经被充分认识了;另一方面,我们正在对它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爱与恨的关系,与前面论述的骄傲和谦卑之间的关系是极为相似的。所以,为了更好的说明和理解前者,我们有必要对后者进行适当的简述。

通过经验,我们都能明确的发现这一点: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组情感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而后者的对象则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其他的人。

爱与恨的对象,永远都是我们自身之外的一个有情的存在者。自爱带给我们的感觉和一个朋友或情人所激发起的柔情是没有任何相同之处的,据此我们就不难发现,平时我们谈及的自爱,与爱的本义是相去甚远的。憎恨也是同样的道理,在没有其他人附加侵害的情况下,对于自己的过失和愚蠢的行为,我们并不会感到愤怒或憎恨,而只是感到羞耻和惭愧。

爱与恨不是针对自我,而是针对其他某一个人的。所以,其他某一个人就是爱与恨这种情感的对象,但必须指出,他并不是导致爱与恨这种情感的原因,其在单独情况下,也是不足以激发起这些情感的。

为什么爱与恨的对象不能成为爱与恨的原因呢?在此,假设这个对象是其原因,那么势必就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两种共用一个对象的,同等程度而又恰恰相反的情感,在产生之际即会互相抵消,最终导致任何一种情感都无法出现。所以,这个假设显然不能成立,这也就是说,爱与恨的原因,必然与爱与恨的对象不同。

那么,什么是爱与恨的原因呢?其实细究起来我们可以发现,其原因是丰富繁多而又各不相同的。

如人们的德行、学识、机智、幽默会引起爱和尊重;人们的美丽、强壮、敏捷、灵巧也会引起爱和尊重。而与此相反的性质,当然便会引起憎恨和鄙视。人们在家庭、财产、服饰、民族、气候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同样会引起爱与尊重,或是憎恨与鄙视。

认真考察这些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作为产生爱与恨的原因,它们都是复合的。如国王因占有雄伟的宫殿而受到臣民的尊敬,主要是因为:第一,宫殿的确是雄伟壮丽的;第二,由于财产权的关系将宫殿与国王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会使这种情感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