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公有制经济,一般是指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之外的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私营、外资及港澳台独资经济,以及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国有、非集体成分。在我国,所谓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它主要是指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内的私有经济类型。它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个体经济的概念和特征
个体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最简单、最基本的形态,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者为基础、税后收入由劳动者自己所有的一种经济成分。
这种经济形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一方面始终保持着独立的经济形式;另一方面它始终没有取得过统治地位,而是一种依附于一定社会一定时期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并且受主导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它可以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性质的属性。就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经济而言,它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不再是作为生产力的消极因素而存在,而是作为必不可少的有利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而存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个体经济本身不具有某种社会性质的属性,但是由于受我国公有制经济这种主导经济形式的影响和制约,它已经从属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因而我国的个体经济已有了中国特色。
在我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的主要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它是个体劳动者以户为单位,从事工业、手工业或商业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从个体经济质的规定性来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二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从量的规定性来看,个体经济是一种小私有制经济,规模较小,一般以户为单位,生产资料不多,从业人员很少。其从业人员基本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同时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的需要,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还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从个体经济的特征来看,首先,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一方面说明个体经济的所有权比较完备,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另一方面说明个体工商户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其次,以个人劳动为基础。个体经济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生产资料所有者直接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劳动。再次,个人支配劳动所得。
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关部门曾把雇工人数是否达到8人作为划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个体经济的雇工人数被限定在7人以内,一旦跨越了7人的界限,个体工商户即变为私营企业。这种划分方法源于对马克思原著的误解,而且显然不够科学。1999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取消了雇工人数等方面的限制。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我国有一大批个体工商户依法升格为个人独资企业,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个体工商户因不符合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五项基本要求而继续以原有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因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种私有制经济形式,将会长期并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内,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二、私营经济的概念和特征
私营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私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私营经济这种经济关系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私营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使用者相分离,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是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从本质上讲无疑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是它又不同于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控制和管理的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其存在和发展要受到我国政权的控制,要受到我国法律、政策等规范的制约、引导和管理,要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发展,要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种“普照的光”的制约和影响,使其内在本质中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消极因素受到了抑制,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积极因素得到了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的私营经济已不是那种纯粹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有了中国特色,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包括所有按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从私营企业质的规定性来看,企业的财产归私人所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是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从私营企业量的规定性来看,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必须达到8人以上才能称为私营经济,不然就属于个体工商户。但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雇工8人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这既可包括投资人本人,也可包括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没有最低从业人员限额。这样一来,就使相当一部分原有的个体工商户被划为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
在私营企业中,一切生产资料,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工具等,都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继承权。第二,企业内部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私营企业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其从业人员以雇工为主体,业主主要从事经营管理。第三,实行按资分配。私营企业主的所得利润,除了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以外,在企业内部实行按资分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独资企业是指1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2人以上的投资者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外商投资经济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达形态,是一种生产资料由外国资本家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我国目前的外资经济主要有三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经济成分的性质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外资经济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外资经济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接受我国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尽管现阶段我国外资经济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其必须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轨道内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外资经济已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这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的,在涉及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面的性质,投资的比重及各自的权限来确定其性质。如是股份制企业,就要看控股权、管理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反之,则具有明显的私有性,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
外商投资经济,即外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根据我国的有关涉外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办企业形成的一种非公有制经济。它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常被称为“三资企业”,也称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由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进行合作经营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是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它不以投入的资本数额比例作为分配收益的依据,而是通过协议或合同具体规定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和亏损分担、收益分配等有关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差异,如在出资方式、分配原则、投资回收方式和内部组织结构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也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它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也可以由若干个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建立。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它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独立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责任,包括盈亏和各种风险,并可独享企业的一切利润。此外,外资企业产品的外销量大,除国家急需的产品外,其产品大部分用于外销。
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及特征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它以社会中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前提,通过各类性质的产权在市场中以多种方式自主流动和重组形式,并适应竞争的需要不断变化资本结构。在混合所有制中,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私人所有部分,不能笼统地说其是私有,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判断其性质时,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在这种经济形式中,如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则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反之,则具有私有的性质,属于非社会主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