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引发这起集群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群众的心理原因,即在社会公众中产生的普遍之不平、普遍之失望、普遍之憎恶与普遍之恐惧。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建设成就巨大,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客观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腐败现象滋生等现象,造成了社会矛盾积聚和社会心理躁动不安。这种心理沉淀,一旦有适当的时机和环境,一些人就有可能借机发泄。上述案例就暴露出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的紧张及人们的仇富心理。
其实,从心理动因上分析,参与聚众犯罪的大多数人的犯罪目的并不在于颠覆政府或捞取钱财,而在于发泄心中的不满,或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求得暂时性的心理平衡。有些积极参与者,在集群互动中,力求表现自我的存在,获取他人的赞赏,以寻求心理上的自我显现和自我满足。当然,也有少数人是借机达到抢劫财物、污辱妇女的犯罪目的。
此外,集群犯罪事件频发,媒体也难辞其咎,随着电视、录像等传播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与深入,使以往封闭的公众接触到西方的足球场暴力事件、街头骚乱、种族歧视等集群行为与骚动的直接形象,因此人们很容易在不满和躁动的心态下,加以模仿,并引为时髦。
综上所述,身为守法公民的我们,应该尽量保持理性,不能轻易受环境或者气氛影响,使得彼此间亢奋情绪相互感染、膨胀升温,从而导致恶性的群体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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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个性化和侵犯行为
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有时候太专注于某事情,以至于完全忽略他人,甚至忽略我们自己是如何看待我们的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个体是处于去个性化状态的。此外,药物、酒精和催眠等因素,也可造成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水平迅速降低,使人处于去个性化的状态。
群体活动是去个性化最常见的情境。大量研究表明,侵犯行为与去个性化有密切的联系。
在去个性化状态下,人群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目标,并且攻击的强度远超寻常而不能停止。球迷闹事,一些“暴民”的打砸抢行为,都是非常典型的由于去个性化而引起侵犯的例子。
心理学家认为,去个性化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的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也都被削弱,从而使人表现出通常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使人的侵犯行为增加。
第二回 无心犯罪也是错——过失犯罪人心理
第一节 不可弥补的过错——过失犯罪的类型
真理是不朽的,过失是致命的。
——爱迪夫人
被告人:王某,男,29岁,四川省某县人,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连农工。1992年年7月11日被逮捕。
1991午11月,被告人王某到其岳母家居住,原有的住房闲置,房内放有部分家具和杂物。时隔不久,王某回家时发现有人进入房内偷了东西。为防止他人入室行窃,便采取防盗措施。1992年3月的一天,王某将房内一个电灯灯头上的火线接到前窗的铁条栏杆上。该栏杆共有铁条六根,五竖一横,通电后即形成电网。王在安装电网后离家时,锁了房门,用铁丝从院内把院门拴住并在院门外上了锁,自信一般人不能进入院内,接触不到电网,因而既未设置任何危险标志,也没有给任何人讲过安装电网的事。
1992年7月初,王某的母亲想利用其院内的空地种菜,打算先从王的房内放自来水把地浸湿,然后翻挖整畦种菜。但她手中只有王某房门上暗锁的钥匙,没有院门上明锁的钥匙,只好从后窗进入房内。王母进入房内后,打开房门,将塑料管的一端接在自来水龙头上,将另一端拉到院内空地上,打开水龙头放水,自己又从后窗出屋回家。此后,王母忘了放水之事,自来水一直流了四五十个小时,以致院内的积水流到隔壁邻居家院内。邻居将王某家的院门撞开,进入院内把水堵住,然后把情况告诉了王母,但没有告诉撞开院门之事。王母又从后窗进入房内,关上自来水,锁上房门,从后窗出来回家。由于王母只见院门关着,以为院门外边还锁着,也就没有管院门之事。7月4日下午3时许,邻居家的9岁男孩小磊与其弟小舒等4人,见王某家的院门没有锁住,便推开院门进入院内玩耍。小磊扒在窗台上,前额碰到窗户上的铁栏杆而触电,当即身亡。
根据本案的案情描述,我们知道,被告人出于防盗目的,将房内的电灯上的一根火线接在其家前窗的铁栏杆上,形成电网,然后锁住院门离去,被告人私设的电网是在其家院内住房的前窗上,而不是在公共场所,这种电网一般只会对破门或翻墙入院的人构成威胁,还不足以危害到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被告人具有一般安全用电的常识,他知道电灯的电压是220伏,预见到在前窗铁栏杆上设置电网有可能造成他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他以为院子有围墙,院门内有铁丝拴着,院门外又上了锁,轻信一般人不会接触到他所设置的电网,因而没有设置任何危险标志,也没有告诉任何人。正因为他主观上具有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才导致了他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型过失犯罪。
被告人王某,男,某厂保卫科干部。1998年7月4日晚8时许,王某见几个男学生爬在他家玻璃窗外往里看,认为是在看其女儿洗澡,很生气,大声呵斥想把他们赶走,几个学生一边走一边起哄。王某更加生气,于是回到屋里拿出一支手枪,想吓唬吓唬他们。王某出来见学生已跑开,便将枪口朝下开了一枪即转身进屋去。结果学生李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
该案例是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确定它是过失,因为王某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王某作为保卫科干部,平时佩枪,应该对枪械有较深的认识,在正常的智力水平下有足够的知识和时间去分析他对地开枪的危险性,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去分析或者说分析不够,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主要有上述两种类型,即过于自信型的过失犯罪和疏忽大意型的过失犯罪,不管是哪种都会给犯罪人和受害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并且犯罪人也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所以这里,我们奉劝大家一句: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主观过失而犯下难以弥补的过错。
名词解释
1.过失犯罪:指的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2.犯罪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第二节 过失杀人是谁的错——影响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
放纵自己的欲望是最大的祸害;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不知自己过失是最大的病痛。
——亚里士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