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汀州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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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户役(1)

《周官》:小司徒,稽国中四鄙之夫家,乡遂大夫登稽其众。司民书之于版,以诏司寇,孟冬,献民于王,重民数也。后世算口身丁之赋兴,而户口始脱漏矣。至任土作贡,率作兴事,肇于黄帝,备于成周.然用一缓二,民无烦苦。自井田坏而后世租庸调并征,于是练兵加赋,且有赋非土宜者矣。明初,损益元制,以垦田定天下之赋,以版籍定天下之丁甲。为赋者二,曰夏税、秋粮。为役者三,曰里甲、均徭、杂役。又有银差、力差之不同,盖取唐杨炎两税之法,与宋人差役、雇役之意而折衷焉,亦云善矣。迨后奉行不实,杂派繁苦,于是庞尚鹏合丁、田各项赋役,及杂派差徭,总汇于条鞭,民始安枕。

本朝轻徭薄役,革除明末之苛敛,只存额编之正供。丁、田统征,按款分解,实为井田以后之良法。考之各志,多载起存总数,不列原编条款,无从溯其源流。只恐沿习日久,故籍无稽,复科额外之差徭,因取旧志而备载焉。志户役。

户役(附贡料、四差)

汉法:民年十五岁,出钱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谓之口赋。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老、幼不赋,中、丁始赋。因口分世业,为租、庸、调之法。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亩,岁纳租粟二石;二曰调,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绫共二丈、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灾伤视所损轻重为免。岁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预造簿籍,上县令,稽给应退授者。大约里正管百丁、田万亩。后杨炎改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籍;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于是口分世业废,而庸调并入于租矣。

五代中:伪闽为政,诸州各计口算钱,谓之身丁钱,后变钱折输米五斗。

宋时:版籍仍伪闽之旧,有司取官斗较量。伪闽时,五斗得七斗五升,于是令民岁输身丁米七斗五升,折价上纳。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狭民贫,终身佣作,仅了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窜,或生子不育。祥符中,下两浙、福建,除身丁钱四十五万贯。嘉祐三年,乃诏令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与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为定例。神宗元丰八年,分主客户,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论资产,役法且差且雇,应衙前役者辄至破产流离。南渡后,诏州、县官殿最以生齿多寡为差。冒增之弊,终宋之世。

元制: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包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其详不可考。

明初:定闽中令,民以户口自实。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于天下,户目凡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丁多者开折立户,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出分,及赘婿、乞养子归宗另爨者,听别籍,惟军、匠户不许,虑其借分异为规避。凡岁办物料,十年一次。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视米一石事其身,贵者、老者、疲癃残疾者皆复之,余则如例当差。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议酌民口赋,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惟差役仍十年一事。隆庆间,奏勘合每丁石派物料银六分,续奉加派七分。万历六年,都御史庞尚鹏行一条鞭法,通计岁用几何,照丁粮匀派岁办之料,不论绅衿士庶一体,民则加派四差,故有纲丁、差丁之分。其盐课口,乃万历六年,每丁口派食盐课,不论绅衿士庶、男丁女口,皆计口食盐,征银编入全书。四差盐课,另详于后。

本朝:顺治四年二月,诏福建人丁地亩本折,并卫所钱粮,通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加派尽行蠲免。其唐、鲁二藩僣号,叠派横征,地方尤称苦累,一切停止。康熙三年,编定赋役全书。雍正元年,奉文各县额征丁银,俱均入地亩内。征输款目,仍存其旧。

唐开元,福州长史唐循,招逃户三千置郡。正元,户五千三百三十、口一万五千九十五(出杜佑《通典》、《通志》。据《唐史》,户四千六百八十二,口一万三千七百二十。未知在唐何时)。

宋元丰,主客户八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庆元,主客户二十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主客丁四十五万三千二百三十一。

宝祐,主客户二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二,主客丁五十三万四千八百九十。

明洪武二十四年,户六万三十三(长一万三千六百九十三,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八,清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三,连五千八百二十四,上一万一千一百五十八,武四千一百五十七)。口二十九万九百七十七(长六万一千二百五十三,宁四万四千九百三十,清五万一千六十八,连三万一千九百三十六,上六万八千七百二十六,武一万七千二百七十八)。

弘治五年,户五万九百八十五(长八千七百九十七,宁六千五百七十五,清八千二百九十一,归五千五百八十八,连四千四百六十三,上一万一千一百五十八,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二十四万三千四百五十五(成化八年,宁化分析归化户五千一百五十七,口三万三千一百五十二。十八年,上杭分析永定户二千二百五十六,口一万一千一百三十九。至弘治本州户口当作八县扭总。长四万七百三十一,宁三万七千二百三十二,清三万五百九十二,归三万四千一十六,连一万八千四十二,上三万八千七百六十八,武一万五千一百七十,永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户四万三千九十三(长八千七百九十七,宁六千四百五十九,清八千三百一十,归五千八十八,连三千九百九十,上四千七百三十二,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二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二(长四万四百七十一,宁四万四千九百三十,清三万九千四百四十,归三万三千七百三十一,连三万三百七十六,上二万九千二百七,武一万四千九百十八,永一万六千三百三十五)。

隆庆六年,户三万九千四百六(长七千九百一十一,宁五千七百八十三,清六千四百六,归五千六百二十三,连四千七百八十五,上四千八百二十六,武三千三百五十四,永一千五十四)。口二十一万七千一十四(长三万九百五,宁三万五千六十,清二万八千三十一,归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五,连三万六百二十四,上三万三百十一,武一万六千四十,永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九)。

万历元年,户三万九千三百八十(长七千八百二十五,宁五千六百九十八,清六千三百二十五,归五千五百四十二,连四千六百五十四,上四千七百九十六,武三千三百二十一,永一千六百一十八)。口二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六(长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六,宁二万九千一百九十九,清二万七千八百一十三,归三万一千八百九十一,连二万八千九百一十九,上二万九千一百十二,武一万四千八十九,永一万二千七百六十)。

天启三年,户三万六千一百七十四(长一万二百七十一,宁五千三百九十三,清四千五百八十四,归三千五百八十三,连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七,武一千九百三,永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二十一万九百六十(长三万七千四百八十一,宁三万七千六百四十八,清二万七千二百一十二,归二万三千七百七十二,连二万四千四十七,上三万六百七十八,武一万四千一百四十八,永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四)。

崇祯六年,户三万五千六百八十八(长一万八十四,宁五千四百三十,清四千三百二十七,归三千五百七十八,连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三,武一千八百三十二,永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二十一万三百零(长三万六千六百六十八,宁三万七千六百五十七,清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九,归二万三千七百八十七,连二万四千四十七,上三万六百七十八,武一万四千一百七十四,永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四)。

本朝顺治九年,编审原额人户丁口,七万八千九百四十六丁,又新增一百一十七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共七万九千七十九丁(长一万四千六百九十二丁,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九丁,清一万四千九百四十六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归七千五百三十一丁,连五千一百六十一丁,又新增三十九丁,上七千六百四十丁,武六千八百二十七丁,永六千六百二十丁,又新增七十八丁。每丁征银则例,载在各县)。共征银二万五千二百八十八两二钱二分五厘五毫四丝九忽八微四纤一沙(长四千三百九十九两三钱五分二厘七毫五丝三忽八微五纤二沙,宁四千四十八两二分八厘一毫二丝一忽九微八纤八沙,清四千六百一十九两一钱四分九厘五丝六忽七微一纤八沙,归二千七百八十三两一钱三分四厘六毫五丝一忽二纤八沙,连二千四百五十一两八钱三分二厘五毫三忽七微七沙,上三千三十两六钱五分一毫八丝四忽五微一纤六沙,武一千八百九十二两四钱三分三厘九毫七丝四忽七微三纤一沙,永二千六十四两六钱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编审增益人丁六丁,每丁征银则例,载在长汀县。共征银一两八钱七分七厘五毫二丝二忽七微四纤八沙。

原额食盐课一十一万四千八百一十九口,又新增不成丁口四千二百一十六口,又田米内原溢五口,共一十一万九千四十口(长二万三百三十九口,宁二万二千三百五十九口,清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又原米内溢出五口,归一万四千四百七十八口,又新增不成丁四千二百二丁,连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二口,上一万六千八百九十六口,武七千二百四十四丁口,永五千六百二口,又新增一十四口。每口征银则例,载在各县)。共征银一千九百二十三两七钱一分五厘八毫八丝二忽四微四纤二沙(长三百四十五两二钱六分五厘六毫三丝四忽八微一纤,宁三百五十二两六钱七分九厘九毫七丝七忽一微六纤七沙,清二百一十二两六分三毫三丝一忽五微四沙,归除食盐课原匀八丁米,内派征妇女无外新增丁成丁,七十二两六钱五分七厘九毫八丝三忽七微七纤二沙,连三百六十四两七钱二分八厘六毫三丝六忽八微四纤,上三百三十一两四分六厘三毫七丝四忽三微四纤九沙,武一百一十六两四钱七厘六毫二忽八微八纤,永一百二十八两八钱六分九厘三毫四丝一忽一微二纤)。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编审溢出食盐课一十一口(每口征银则例,载在长汀县),共征银一钱八分六厘四毫五丝五忽九微八纤六沙二尘。

以上丁口共征银二万七千二百一十四两五厘四毫一丝一忽一纤七沙二尘内。

乾隆元年,奉文豁免宁化县移驻泉上县丞衙署,购买民田改作地基,无征田粮匀征丁口银,六分四厘四毫二丝四忽八微四纤七沙九尘五埃七秒五漠。

乾隆二年,钦奉上谕豁免连、上二县,缺额田粮无征匀征丁口银,一十六两三钱八分一厘七毫(连一十四两六钱七分七厘一毫,上一两七钱四厘六毫)。

乾隆三年,钦奉上谕豁免清流县匀征丁口银,三千六十八两七钱四分一厘六丝八忽六微五纤八沙六尘一埃一秒四漠(照南平县匀征之例,每田粮一两匀征银二钱,余银减除)。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县水灾冲陷沙堆田亩无匀征丁口银,六钱七分一厘一毫五丝六微六纤五沙六尘八秒四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缺额田粮无征匀征丁口银,一百四十四两四钱七分八厘四毫一丝九忽一微五纤九沙八尘九埃四秒六漠(长四十四两四钱五分七厘九毫九丝五忽三微一纤一沙六尘三埃六秒五漠,清一十一两四钱七分五厘一毫九丝一忽六微八纤五沙四尘四埃四秒三漠,归一十两六钱七厘二毫五丝四忽一微九纤五沙五尘四埃六秒七漠,连四两四钱二分六厘一毫五丝五忽三微七沙一尘二埃五秒六漠,上七十三两五钱一分一厘八毫二丝二忽六微六纤一尘四埃一秒五漠)。

共免匀征丁口银三千二百三十两三钱三分六厘七毫六丝三忽三微三纤二沙七埃一秒九漠。

以上共实征丁口银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三两六钱六分八厘六毫四丝七忽六微八纤五沙一尘二埃八秒一漠。

附载:盛世滋生户口

新编人户,丁口共八千四百一十六丁口,内男子成丁三千六百一十二丁,内除补额二千七百五十五丁外,增益八百五十七丁(长增益四十六丁,宁增益一百二十八丁,清增益一十五丁,归增益七十六丁,连增益二百七十二丁,上增益四十三丁,武增益四十丁,永增益二百三十七丁)。

食盐课并不成丁,共四千八百四丁口,内除补额四千二百一十六丁口外。增益五百八十八丁口(长增益四十八口,宁增益一百二十四口,清增益三口,归增益不成丁七十一丁食盐课一百四口,连增益一百三十五口,上无增,武无增,永增益一百三口)。

康熙五十二年,钦奉恩诏,凡编审民盐丁口以五十年额数为定,嗣后凡遇编审所增丁口,只造册报查,永不加赋。

附征汀州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