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突围中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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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打造未来村庄性社区

(2009年7月)

我把打造村庄性社区作为未来农村管理的战略构思提出来,主要是基于目前农村管理体制下的积弊。村委会作为农村管理的政治单元,在去农业税时代,很难适应农村事务管理不断深化,服务层次和要求不断提升的形势,其设臵的不科学性长期存在,依照目前村委会治理村庄的办法和手段,很难实现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村民委员会脱胎于生产大队体制。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大跃进”时期形成并延续下来的人民公社集中统一的农村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3年10月,国家开始对原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体制进行改革,实行政社分设,破除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撒消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在原生产大队的规模上设行政村并建立村民委员会。这项改革历时一年,到1984年底全国92.6万个生产大队变成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农村治理系统原行政隶属关系,从与原公社的被领导关系变为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被指导关系,农村政治体制这一根本性变化,深刻地影响到乡村社会的治理,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

不幸的是,从生产大队体制背景下走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所处的方位没有生产大队优越。生产大队处在公社与生产队中间,接受公社垂直领导,同时垂直领导生产队,而村民委员会一方面接受行政村党支部的领导,间接地接受行政村党支部上级乡镇党委的命令,另一方面又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连接农户,领导环节增加,工作环节也增加。从各自的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手段看,生产大队的职能主要是组织安排生产,完成粮食征购和农产品征收,动员劳动力参加公益建设等,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生产大队完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履行职能,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进入村民委员会治理时期,生产大队所有职能改头换面落到了村民委员会头上,并且还增加了很多新的职责,比如计划生育、征收统筹提留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条件下的家庭为主体的联产承包制,生产单位变小,管理成本增大,而政策的手段又变软,这让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甚为困惑。为了履行职能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村民委员会只能沿袭生产大队的基本手法。在整个农业税时代,村民委员会以及它的上司乡镇人民政府被普遍的认为“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作为一个全国普遍性问题没有人从制度层面去寻找问题的根源,让人匪夷所思。

生产大队有过三十年辉煌的历史,村民委员会却走过了三十年灰暗的历程。在村民委员会艰难渡过农业税时代,轻松走入去农业税时代以后,村民委员会却又惊奇发现,农村管理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呈现多元化格局。农村阶层的不断分化,农村产权的不断深化,农民需求的不断变化,农业经营的相对退化,农村民主的不断进化,使农村阶层、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利益调整变得空前复杂,村民委员会手中“自治”的武器在村民眼中早已经不是魔仗,却宛若稻草。

需求多样化成为农村鲜明特点。社会进步让农村的日子开始有了梦想,年轻一代的农民早已不是守着村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农民,政策熏陶下的农民开始感觉到农村广阔天地的丝丝温暖。可是国家对农村各项建设扶持的资源仍然有限,各类政策性资金都属于补助性质,而农村要办的事又太多,水泥路改造,道路维修,渠系配套,村庄整容,改厕改水,垃圾处理,文化设施等等,村庄性需求问题突出,资源分配矛盾加剧,况且不足部分如何筹措,不同阶层农民差异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协商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就十分困难。在政治诉求上,农民表现出来的热情远高于人们的想象,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圈地”政治团体,无法平衡村庄性、家族性利益集团的矛盾,在农村民主的幌子下,强势民主、依附民主、赎买民主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总之,在政治、经济、文化、村庄建设等诸多方面,处于矛盾纠纷中的村民委员会深深感到用民主自治的办法,已经无法调整十姓八村的利益关系。

尽管村委会组织在目前形势下,很难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但是它作为非村庄性的政治单元,在现阶段仍有存在的理由。在村际之间的协调和管理,自治原则行动化,农村公共领域统筹以及基层党的建设等方面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看,村民委员会制度下的农村治理结构必须得到改善。如果村民委员会需要长期存在,那么其性质必须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其职能必须得到科学的界定,而实现职能的办法和手段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更加具体的表述。

根据我对农村治理结构的现实考察,我认为无论村民委员会是否将长期存在,打造未来村庄性社区都是必要的。我主张村庄作为村民自治主体,按照社区权力架构的方式建立农村治理系统。按照我的设想,村庄性社区作为未来农村管理的政治单元,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细致地研究,如果它的存在合理,那么它将颠覆现行的农村治理结构。

1、村庄作为自治主体,能够比较好的实现农民民主权力。村委会作为自治主体在自治形式上很难操作,一是村民会议难召开,大的村民委员会有20多个村民小组,20 多平方公里,召开会议会场难寻,人员难到,所以村民委员会常常采取变通的办法,按村民小组召开。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很难有执行力,村组法规定的代表人数为5-15户产生一名,实际操作一般为总户数的1/10,群众不买账,尤其是决定筹资筹劳事宜少有执行力。村庄作为自治主体,可以比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

2、村庄作为自治主体,有利于合理规划村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建设,实现农村持续进步。一个村庄最广义的含义是现在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一个村民小组,设立社区时也可根据农民意愿适当调整,这样一个组织范围小,成员之间关系比较近,对村庄历史比较熟悉,对村庄发展道路比较容易找到共识,选举村庄社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沟通比较容易,冲突不会如村委会选举那么大。

3、村庄作为社区,可以最大限度满足村庄多样化需求。一村一策,一村一品,是满足村庄多样化需求最好的办法,村委会做不成的事,村庄社区可以做到,村委会筹资筹劳,难在十姓八村的利益难调整,村庄社区就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4、村庄作为社区,有利于调动村庄性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配臵,满足农村发展的要求。比如劳动力资源,比如富裕人群资源,比如村庄性公共资源,这些资源如能得到合理开发,就可变成巨大的财富,同时社区作为服务性治理单位,可以名正言顺的按照社会管理的办法收取一定的管理成本,比如村庄垃圾费等,这些问题解决了,打造优美村庄就不成问题。

5、村庄作为政治单元,有利于调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同姓同宗,不同姓也比邻,矛盾和问题少不了,但村庄一旦作为一个政治单元,就有许多的共同利益连着彼此,这种内部矛盾的调和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下,会变得简单起来。古代的族长管理体制,虽不民主,但有效。把民主落实在村庄社区,并实现有效治理,不是做不到,关键是有法可依。从政治层面讲,农民民主权力,就是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权保障了,离和谐政治还会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