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20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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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调查研究(61)

三、培育和发展宁夏社会组织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社会组织是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关系到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管理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

(二)推进改革,规范管理

一是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对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社会组织,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剥离事业单位管理权限。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全面推进政社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将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完全交给行政部门,将应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促进社会组织真正实现社会化、民间化、市场化。

二是规范整顿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中与广大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严把市场准入关,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制度,促进内部管理实现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合法化;公开服务程序和业务规程、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自律性监管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自律制度。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一是重点发展行业性社会组织。“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政会(社)分开、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有计划地培育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加工与出口、劳务输出、高新技术、现代服务、能源化工以及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促进地方产业发展。

二是积极鼓励发展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开通登记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培育慈善公益类以及群众互助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其在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帮助困难群体消除贫困、改善困境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有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鼓励城乡社区大力发展各类基层社会组织。城市社区业务主管单位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实行备案制。支持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互助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促进社区、社会的和谐。

四是积极扶持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发展社会和人民群众急需的民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福利等社会服务事业,形成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五是继续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积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放宽农村科技类、经济类中介组织的服务和经营范围,落实对农村各类专业经济、技术协会的扶持政策,在资金等扶持政策上和专业合作社实行同等待遇。注重吸纳农村农产品经纪人、企业、农业服务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会员,增强代表性,扩大影响力。

六是规范发展学术性社会组织。坚持“有学科、有专家学者、有学术成果”的原则,在繁荣文化、发展教育、保护生态、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体育卫生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学术性社会团体作用。同时,对涉外、联谊、社科研究类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把关,并实行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对政治类、宗教类、特定群体类以及不利于安定团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社会组织要严禁成立,要严防境外社会组织的渗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优化环境,完善政策

建立政府购买社会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将社会中介组织列入政府社会建设项目扶持计划。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中介服务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凡是不利于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方式,予以清理和调整。

(五)强化职能,加强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规定,指导社会组织建设。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指导和监督,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市场退出制度,引导社会组织诚信、守法、自律,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主持人:马建民 杨万仁

调研组成员:张其度 王明才 张秉旺 刘娟

执笔人:王明才

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