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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韩非

【传略】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末期著名的哲学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出身韩国贵族。与李斯同事荀卿。传见《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所处年代,正是战国末期社会发生剧烈变化的年代,当时新兴的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进行夺权斗争,五霸七雄为统一中国而进行激烈的战争。韩非眼见韩国政治腐败,改革不力,在强秦进攻面前一再割地受辱,多次上书韩王,提出修明法度,求士任贤,赏罚分明等富国强兵的建议,但不为韩王所采纳,于是退而著书,写成《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55篇10余万言的《韩非子》,广泛流传于韩国,当传到秦国时,秦王政(后来的秦始皇)看到《孤愤》《五蠹》等著作,其深邃的思想,不禁使他拍案叫绝:“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秦王的丞相李斯告诉秦王说,韩非是韩国王室公子。秦王为了急于得到韩非,便发兵攻韩,韩王没有办法,只好把韩非送到秦国。韩非到了秦国,李斯怕韩非得势夺取了他的地位,于是和姚贾在秦王面前说韩非的坏话,秦王下令将韩非下狱治罪。韩非要求面见秦王,没有得到允许,李斯使人送毒药给韩非,迫使他自杀。不久,秦王又后悔,使人赦免他的罪过时,他已死了。

【影响】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思想的产生,自管子、晏子已开其端,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学说出现于春秋末期,应当从郑国子产当政时,第一次用成文的法律铸为刑书开始。这些保护私有财产的刑法条文的出现,首先反映了春秋末期土地所有制和私有财产制度有了变化,其次,也是新兴地主阶级出现的标志。

社会有了变革,即产生了新的法制,有了新的法制,才有推动新法制、宣传新法制的法家思想。所以,中国地主阶级法制思想的产生,是同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成长相适应的,是与历史发展的进步潮流取同一步伐的。与此相联系的法家的先驱人物主要有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了系统的法术势思想。

韩非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统治经验,第一次明确地阐述了法、术、势三者之间的统一关系,不可分割。韩非认为,法是国家根本的规章制度。是除了人君之外所有臣民必须一道遵守的根本大法。“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法的特点是“明”。法要“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难三》),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法是赏罚的依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

韩非的重术思想渊源于申不害。为了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新的阶级矛盾的条件下,韩非提出术是“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难三》)”的工具。人主要不动声色地掌握赏罚大权,不要去希望得到人民的爱戴,而是要人君握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奸劫弑臣》)”,即握有使人不得不为我出力的方法,这就是术。韩非说:人君不要暴露自己的思想倾向,要使臣猜不透;“以同时再利用臣下的互相监视,十得一(《八经》)”,把每一个臣放在多数臣的监督之下。他认为这样,统治者才可以安全。势就是人主要牢牢地控制住政权,运用政权的力量去行法用术,“且统治人民,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五蠹》)”。他举出即使像孔子那样的圣人,在孔子感化下甘心为他服役的不过70个学生,鲁哀公不过是个下等的君主,由于他有权势,全鲁国的人没有敢不服从的,就连圣人孔子也要听他的指挥。他由此得出结论:可见仁义不可靠,只有人君掌握住政权才能统治下去。

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治思想体系,它成为地主阶级建立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工具,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确曾起了进步作用。

【余论】作为战国末期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家思想集大成者的韩非,他的被杀是由于秦国大臣的排挤和嫉妒,他同他的前辈法家吴起、商鞅一样做了地主阶级进步事业的殉葬者。但是,韩非法治学说的精神和他所倡导消灭世袭贵族的坚定原则,却被后代的统治者所奉行。韩非在哲学史上的历史地位是那些嫉妒他的人抹杀不了的,至今仍占有一席地位。

(陈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