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警察心理教育:警察心理辅导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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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心理咨询(咨商)和辅导应注意的问题(12480)(3)

6.3.心理咨询的职业规则

6.3.1.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工作的最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来访者的姓名、来往信件、测评结果、在咨询中所涉及的问题等,都属于来访者的隐私,也都属于职业秘密。咨询者对此负有完全的道义责任,有权拒绝他人的询问,更不得出于各种动机有意泄露咨询中所获得的信息。泄露来访者的隐私是失职行为,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应由个人负责。

在保留真名实姓前提下用于教学科研的所有由咨询获得的信息(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必须征得本人的签字同意。其它资料的使用,必须经过调整,匿去来访者的姓名,在保护来访者隐私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6.3.2.客观性原则

咨询者面对的来访者情况各异,有的人存在很严重的心理问题,有的人有怪异的行为表现,有的人有恶劣的品质倾向,但不管存在什么问题,来访者都希望能够得到咨询者的理解和尊重。不论对方存在多么严重的问题,咨询者都不应鄙视、厌恶对方,咨询者的角色要求你必须平等、真诚、客观地对待每一位来访者。要分辨出对方与其缺点错误以及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源之间的关系,要让对方知道你并不是对他本人有意见,而是要发展他现有的心理功能,改正错误、弥补不足。

对来访者的关心帮助,应当完全出自咨询工作事物性的角度,不能混同于朋友之间推心置腹的谈话或是亲人之间的肺腑之言。对于遇到特殊困难、处于不幸之中的来访者,如果咨询者充满同情地要给对方帮助,而忽略了自己角色所必须的客观性,那就只能如同扶危助困的任何一个人,仅仅提供个人的帮助,而不是心理咨询工作的帮助。过分地情绪化表现,会使人失去看问题的客观性,不能透过表面现象抓住问题的实质,不能提供心理咨询的专业帮助,这从根本上也就违背了来访者的初始意愿。

为了保证心理咨询过程的客观性,咨询者不得以任何借口使咨询过程服务于个人的目的,不得发展咨询关系之外的其它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的感激之情谋取个人的私利。咨询的目的是为了使来访者得到帮助,一旦由于咨询者的主观原因使咨询工作偏离这个方向,咨询者就很难保持对来访者问题的客观判断和分析。这不仅会影响咨询效果和来访者利益,还会损害心理咨询工作的声誉。

6.3.3.循序渐进原则

对于许多心理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对于某些人格问题的调整有时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任何立竿见影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心理咨询、心理调整与临床诊治割阑尾不一样,一般没有“刀”下病除的效果。但只要咨询者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对问题的理解准确,来访者积极配合,肯于付出顽强地意志努力,经过必要的过程,绝大多数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有的咨询者为了加快咨询的进度,放弃了原则和客观的角度,为了引起对方的“好感”和“配合”,而迁就迎合对方的问题和不良习惯,这只能造成咨询工作偏离正确轨道的结果。

还有些咨询者在双方心理相容尚未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急于求成,急于了解来访者目前还不愿意讲出的相关个人隐私,有时会引起来访者的误会,造成咨询的停滞。咨询是个双方交流、沟通的过程,只有在咨询者掌握着交流沟通的方向和速度,来访者又愿意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交流沟通才是有价值的。任何强迫来访者讲出目前不愿意涉及的隐私的做法,只能造成欲速则不达的后果,同时,也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6.3.4.适时转诊原则

没有可以适合所有来访者、所有问题的万能的咨询者,心理咨询也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的。虽然有个别咨询心理学的理论体系认为他们提供的方法,可以适用于包括精神病在内的所有问题,但我认为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精神,对于可以认定的精神病患者应该马上建议转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对于症状突出的神经症和情绪起伏剧烈,面临严重问题必须进行药物治疗的来访者,没有处方权的咨询者应当及时建议对方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或者在服药的同时继续进行咨询。

咨询者与来访者之间始终存在着双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年龄、性别、知识结构、经验水平以及性格、能力等人格特征因素所导致的心理相容水平较低,咨询工作无法深入下去时,可以建议来访者去找其他的心理咨询工作者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其推荐更适合对方的咨询者。

转诊并不表明咨询者水平低,而是体现了对来访者负责的精神。当你面临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从内心厌烦某一位来访者,咨询工作无法深入下去时,不要顾及自己的面子,应当及时、明确地建议对方选择新的心理咨询工作者继续咨询,或者到相关医院就诊。但转诊也必须要慎重,咨询者切不可为了躲避矛盾、躲避困难,而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将神经症者推入精神病医院。

6.3.5.紧急介入原则

当来访者表现出明显的自杀和铤而走险倾向或咨询者在咨询中察觉到对方存在这方面的危险时,应当引起高度的警觉,争取在咨询工作中控制住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当发现对方有停止咨询的迹象时,应当及时鼓励他把咨询继续坚持下去,必要时咨询者可以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在单靠咨询者的力量已经无法阻止危机发生的情况下,咨询者可以针对来访者的问题,在他周围(家庭、亲友、社区、同事等)建立心理支持系统,共同帮助他渡过危机,防止现实危害的发生。

这种情况常常使咨询者感到为难。如果这只是来访者一种夸大了的情绪表现,咨询者的一系列反应则可能违反了保密原则。如果咨询者判断错误,未能紧急介入,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这不仅会给每一位有责任感的咨询者留下深深的遗憾,更主要给来访者本人、家庭、他人,甚至社会造成了损失。既要做到为来访者保守秘密,又要避免消极后果的发生,有时做起来是很不容易的,这是对咨询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挑战。

对这种情况的处置,仍然要本着以人为本、来访者中心的精神,从来访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灵活机动地确定不同个案的处理方法。紧急介入有时要借助于非心理学专业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力量,但作为心理咨询工作的延伸,其必须有别于行政工作、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它们之间可以互相协调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心理咨询工作中的紧急介入,必须用心理学的理论、方法、技术和手段,为来访者提供继续的帮助。

紧急介入是咨询者对来访者责任心的一种表现,是心理咨询工作中的一个原则。但每一个个案处理的如何,则与咨询者的“悟性”、阅历、水平能力和对事物准确及时的判断密切相关。

6.3.6.督导调整原则

前面讲过,当自己的心理状态不稳定,存在健康问题时,不能够给来访者做咨询。而心理咨询工作恰恰要经常接受大量的负性刺激,在生活中咨询者也同样会面临各种大量的矛盾和困难,当人的心理压力超过一定限度时,都需要进行积极的调整。

督导制度指得是,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和心理辅导工作的人员,应该定期的聘请心理咨询专家对自己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指导。也可以定期的大家座在一起,通过对某些问题的深入讨论,消除不利于心理健康的错误认识、模糊认识,缓解心理的压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督导制度应该是警察心理辅导机制、警察心理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6.3.7.避免双重身份原则

在警察队伍中开展心理辅导,是一项日常的、长期的工作,心理辅导员可以是经过培训以后的兼职人员。他服务的对象是全体民警。而在心理咨询工作中则应当注意,双方的角色只能是单一的事务性关系,咨询者可以为熟悉的同事、密切的朋友做知识性辅导、预防性辅导,但不宜做深入的心理咨询,尤其是深入的心理分析。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当懂得在咨询中不能建立双重关系,学会拒绝熟人,或及时把需要做心理咨询的熟人介绍给其他咨询者。

人们需要社会提供更广泛的心理服务,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工作又亟待规范化。就象西方的心理咨询工作者有时弄不懂中国来访者的心理问题根源一样,在中国照搬西方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程序、方法也是行不通的。中国的心理咨询应该有自己的道路和模式。在警察机构中开展这项工作,又不同于一般。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以上内容虽然主要是针对心理咨询工作而言,但对于心理辅导工作和心理辅导员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