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权力的黑光中国封建政治迷信批判
18674100000024

第24章 老老而壮者归

《礼记·大学》说,“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荀子·修身》也说:“老老,而壮者归焉。”孝、悌,被看作一种政治秩序,而实现这种秩序的方式,是“老老”与“长长”,即敬事老者和长者。孟子也曾经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天下可运于掌”。《管子·入国》说到“始有国,入而行化”,应当“四面五方行而施九惠之教”,而第一条就是“老老”。接着又解释说:

所谓“老老”者,凡国都皆有掌老。年七十以上,一子无征,三月有馈肉;八十以上,二子无征,月有馈肉;九十以上,尽家无征,日有酒肉;死,上共棺椁。劝子弟精膳食,问所欲,求所嗜。此之谓“老老”。

这里所说的“老老”,不过都是在社会福利意义上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尊老敬老。

那么,这样的措施又何以会促进政治的成功,使“天下可运于掌”呢?

这是因为敬事长老,是传统道德中最基本的信条之一。汉武帝元狩六年,立皇子刘旦为燕王,由于地当北土,所以有“保国艾民”的责任,策书中于是有严厉指斥匈奴的文字,其中说到“荤粥氏虐老兽心”,就是以正统的道德观来批评匈奴的民族风习。《史记·匈奴列传》说到匈奴习俗有贵壮贱老的特点:“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贵壮健,贱老弱。”汉家使臣责备“匈奴俗贱老”时,原为燕人后降于匈奴的中行说反驳说:“匈奴明以战攻为事,其老弱不能斗,故以其肥美饮食壮健者,盖以自守为卫,如此父子各得久相保,何以言匈奴轻老也?”他还反问道:汉人风俗,往远方从军屯戍即将出发时,其亲人长老难道不是也把自己最温厚的衣装和最肥美的饮食拿出来送给行戍的子弟吗?中行说的言谈表现出对匈奴文化的一种宽容的理解,但实际上还是应当承认,在对待长者、老者的态度上,汉文化与北方草原文化有截然不同的传统。

此外,班超经营西域,年老思土,上疏陈“不敢望到酒泉郡,但愿生入玉门关”之意,也说到“蛮夷之俗,畏壮侮老”。《后汉书·乌桓传》说乌桓风俗:“贵少而贱老,其性悍塞,怒则杀父兄。”《北史·突厥传》:其俗“被发左袵,穹庐毡帐”,“贱老贵壮,寡廉耻,无礼义”。显然,华夏文化的继承者在这种风俗比较中,是将“尊老”作为“礼义”的重要内容而自伐自矜的。

农业文化特别注重世代承继式的知识传递方式。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以及几乎一切社会文化信息,一般都经由祖-父-子-孙这样的直线型系统代代相传。前代似乎总是在文化上居于优越于后代的地位,后代必须仰视前人,对其文化权威的身份尊崇不疑。生产关系以及一切社会关系中这种尊老抑少的倾向,是我们民族文化的重要特色之一。

以农业为经济主体的社会,由于农业大体以太阳年为生产周期,生产程序依季节天时安排,因而形成了社会生活节奏以至文化节奏较为舒缓的传统,于是对宁静与稳定的追求也形成了强大的传统意识。在这种文化背景下,长者矜持稳重的风格,自然会成为社会道德的典范。

我们不准备在这里全面讨论这种文化特征的历史合理性及其保守、消极、僵化的倾向,只准备指出它对于政治生活的某些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历代执政者对于“养老”这一民政内容的特殊重视。

《礼记·王制》说三代养老制度: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五十异牴,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

有虞氏“深衣而养老”,夏后氏“燕衣而养老”,殷人“缟衣而养老”,周人“玄衣而养老”。据说地方学校往往被作为养老的处所:

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

以学校养老不仅显示用情庄重,还说明尊老作为礼义的基本原则被规定为教化的主课。《礼记·乐记》:“食三老五更于大学。”郑氏注:“三老、五更,互言之耳,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礼记·祭义》也说:“食三老五更于大学,所以教诸侯之弟也。”又说:“食三老五更于大学,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兇,冕而揔干,所以教诸侯之弟也。是故乡里有齿而老穷不遗,强不犯弱,众不暴寡,此由大学来者也。”班固《辟雍诗》:

皤皤国老,乃父乃兄。

抑抑威仪,孝友光明。

於赫太上,示我汉行。

辟雍,即大学,取四周有水,形如璧环为名。《续汉书·礼仪志上》中可以看到皇帝“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仪式的具体规程,可见,养老于学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传统。根据《太平御览》卷一四引蔡邕《月令章句》中的意见,“五更当为五叟,叟,长老之称也。其字似更,书有转误。”

《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列述大司徒诸职能,包括“保息六,养万民”,即六条安民使其蕃息的责任,其中第二条就是“养老”。“养老”与尊老的民族文化传统相顺应,所以历来被看作贤政、德政、美政的标志。据说姜太公吕尚投奔周文王,就是因为“闻西伯贤,又善养老”。所谓“老老,而壮者归焉”,就是总结了这一政策对于争取民心的效用。

关于“养老”的物质生活待遇方面的具体的资料,比较可靠的有汉代人的有关记载:

汉文帝元年诏曰:“老者非帛不杗,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汉书·文帝纪》)

汉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汉书·贾山传》)

汉武帝建元元年,“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夏四月,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元狩元年诏:朕“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

元封元年,“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

元封二年,“赐孤独高年米,人四石。”(《汉书·武帝纪》)

汉宣帝地节三年诏:“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朕所怜也,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其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二千石严教吏谨视遇,毋令失职。”

元康二年,赐高年帛。

元康三年,赐高年帛。

神爵元年,赐高年帛。

神爵四年,赐高年帛。

五凤三年,加赐高年帛。

甘露二年,赐高年帛。(《汉书·宣帝纪》)

汉元帝初元元年,遣使“循行天下,存问耆老”。

初元四年,赐高年帛。

永光元年,赐高年帛。

建昭四年,遣使“循行天下,存问耆老”。(《汉书·元帝纪》)

汉成帝鸿嘉元年,加赐高年帛。

永始三年,遣使“循行天下,存问耆老”。

永始四年,赐高年帛。(《汉书·成帝纪》)

汉平帝元始四年,赐高年帛。(《汉书·平帝纪》)

通过西汉一代的资料,我们看到大多数帝王都曾有尊老的表演,对“高年”“耆老”的特殊优遇,似乎被普遍看作政治昌明的标志。

汉代还曾实行“王杖”制度,以肯定长者老者的社会地位。《续汉书·礼仪志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泜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庙。”甘肃武威汉墓曾出土“木鸠杖”实物4件,并出土关于“王杖”的诏令册。诏令规定,高年长老持王杖,犹如天子使者持节,可以出入官府,行走驰道,市上买卖免除租税,殴辱者按大逆不道罪论处。诏令册还附有对于殴辱老人者处罪的案例。1981年发现的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令册”木简中,记录因殴辱王杖主而处“弃市”之刑的,除5人是庶民百姓以外,其余11人都是官吏。可见对老人保护的法令,确实是有效的。

“尊老”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除了对蔑视老人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而外,还保证老人在法律面前享有某种特权。

汉惠帝即位初,就宣布“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景帝后元三年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当鞠系者,颂系之。”即宽容相待,不加以枷锁桎梏。汉宣帝元康四年诏: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甘肃武威汉墓出土“王杖诏令册”中,也有相类似的内容: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罪行由“诬告杀伤人”改定为“首杀伤人”,处罚的范围缩小了;年龄由80岁又改为70岁,优待的范围扩大了。

如果说,以上所谓“耆老之人”所受到的种种优待的社会意识根源还主要是一种“怜愍”之心的话,那么,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他们的政治特权,则分明体现出一种普遍的“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