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夏立国之后,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日益在西夏各族民众中逐渐普及。但各种古老婚姻的余风,仍有相当程度的遗存。因此,西夏的婚姻习俗,表现出新旧纷呈、各行其道的特点。
1.蒸报婚
《隋书·党项传》载:“其俗淫秽蒸报,于诸夷中最为甚。”《旧唐书·党项羌传》载:“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亵,诸夷中最为甚”。
所谓“蒸报”,指的是一种极为古老的婚俗。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父亲之妾),称之为“蒸”;兄、叔死后,弟或侄可以娶寡嫂或婶母,称之为“报”。“蒸”、“报”原为祭祀名,一为冬季之祭,一为感恩之祭。这种婚姻要举行祭祀仪式,故径以“蒸报”称之。
蒸报婚不是群婚,而是一种收继婚。子娶父妾,弟娶寡嫂,侄取婶母,这是党项羌民族的道德标准所许可的。蒸报婚不是“乱伦”“胡为”,它不允许儿子娶自己的亲生母亲,也禁止长辈亲属收娶晚辈亲属的妻妾。中原史家认为蒸报婚“淫秽”,是以儒家伦理道德衡量的结果。作为游牧民族的西夏党项羌人,之所以保留这种婚俗,与妇女重要的经济地位以及防止本家族人口和财产外流等现实原因,也有密切的关系。
蒸报婚俗自然会形成一夫多妻。西夏人把“庶母”(父之妾)又称作“夫共姨”,这说明与亲母拥有共同丈夫的,还有亲母的姐妹。西夏还有“共夫娣姒”的说法,这说明拥有共同丈夫的,也可以有原为弟之妇的娣,和兄之妇的姒,即妯娌们。西夏一夫多妻的情况较为严重,马可·波罗游历西夏故地后记道:男子娶妻室二三房者很普遍,以第一妻地位最高;他们以亡父之妾为己妻,但从不娶其生母。
2.姑舅表婚
西夏人有[勒获](即“姑表亲”)一词,《文海》释:“舅之女人及姑家之媳称姑表亲也。”姑舅表婚,是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舅父的儿子娶姑母的女儿为妻,或姑母的儿子娶舅父的女儿为妻,被看作是亲上加亲的事。舅父母可以成为公婆,姑父母也可以成为公婆。谚语说:“姑坐婆位,亲上加亲;帐向南晒,热上加热。”“天热去照日,亲眷加亲眷”。这种婚俗,是古老的氏族外婚制的一种产物,是氏族之间在较小而固定的范围内联姻的结果。
3.入赘婚
入赘,又叫“从妻居”,是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的一种古老的婚俗。西夏民众仍保留赘婚旧习。有的男子成婚,并不将妻子迎娶自家,而是令其仍留居父母家,男子以赘婿身份入住女方家中。党项羌族具有“不婚同姓”的氏族外婚传统,当男子到女方氏族择偶的时候,自然出现了从妻居的现象。西夏谚语说:“男子入赘山上箭,女子出嫁江底石。”这说明西夏确有入赘的男子,他们从妻居往往要到很远的地方。西夏法典中对入赘婚也有载记,并在力主从夫居的前提下,给予了这种从妻居的婚姻遗俗以法律的认可。法律规定,赘婚家族已生育子女后,如丈夫亡故,应将妻子送至公婆家;未生育子女而丈夫亡故,妻子则应行三年孝礼,而后方可再婚。行三年孝礼,是西夏丧服法中最重的一种。将它用于亡故的赘婿,说明对从妻居家庭的男子与对从夫居家庭的男子是一样看待的。西夏男子有采用复姓的,如“拽厥嵬名”“浑嵬名”“张讹三”等复姓,有可能是赘婚的结果。将自己的姓与妻子的姓连缀为复姓,这在党项人心目中有特别的意义。
4.私奔婚
这种不需任何契约,也不举行任何仪式,只要得以男女同居生活的古老婚俗,在西夏久存不灭。这是由党项羌族性格豪爽,两性关系较为简单而自由的情况所决定的。史载,西夏有些党项羌族家庭,所养育的女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龄,没有经由媒妁介绍,便自己作主选择了情侣。他们经常按期相会,家中大人们并不过问。有的青年男女,恋情极为热烈,互相挈携,奔逸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尽夫妇之礼。这种自行奔逸,是无需任何手续的特殊婚姻形式。即使他们最终用腰带系于两人脖颈,双双殉情而死,也不会使人们悲悼。他们的族人们会寻找到他们的尸体,但没有哭泣的;还说:“这是男女之乐,用不着悲悼。”人们用五彩的丝绸包住尸体,外面又裹上白毡。杀牛祭祀后,再用草密加缠束,然后选择峻岭,搭起高达一丈的木架(称为“女栅”),将尸体放至上面,谓之“飞升天”。男女青年的两族人,聚集栅下,击鼓饮酒,尽日而散。
5.抢婚
抢婚是以抢劫的手段实现婚姻关系的缔结。党项羌族在实行氏族外婚制时,自然地形成了抢婚这种习俗。有的男子为了要与另一氏族的女子成婚,便动用武力,甚至付出血的代价。西夏虽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但抢婚古俗仍在民间流传。有公开强抢,也有暗中偷抢。担任抢婚任务的,往往是持有刀、剑、弓箭、铁刃等武器的团伙。抢婚有各种原因:有的是男女私订终身,而遭到女方父母反对,男方便设法将女方抢走。有的是男女婚事已订,又另有男子求婚于女方,女方父母据情而择,应允某男将女儿抢走。有的是男女成婚已订,而男方妄言女方父母“负诺”,便不按有关约定行事,随意抢走女方。也有的是男方不顾自己家庭亲人们的反对,而一意孤行,抢得女子为妻。更有甚者,是将已经为人妻者,抢至自己帐房成婚;而伴随抢亲的,往往还有对畜物钱财的劫夺或诱骗。
6.买卖婚
党项羌族的娶妇婚俗,一直带有古老的“俪皮为礼”的形式。西夏法定的婚姻手续,即是赔偿式的。
从男方来说,必须在三年之内,付足女方一笔“婚价”,方可成婚。婚价分三等,各有法定的予价。娶殿上坐节亲主等女,予价300种,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150种;娶节亲主以下等女,予价200种,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100种;娶“盈能”(官职名)头领以下女,予价100种,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20种。
从女方来说,必须在婚前(或婚后一年内),向男方送上一定数量的“嫁妆”。与婚价的三等相对应,嫁妆也分为三等。一等的:盖帐3具,服饰70套(种);二等的:盖帐2具,服饰50套(种);三等的:盖帐1具,服饰10套(种)。
除“婚价”“嫁妆”而外,还有一些体现买卖婚的价格项目,如“腹股婚服”(因父辈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而提早预定的“指腹婚”“伫儿婚”,特别需要缝制婚服)、“索妇食”(男方提亲时在女方家中的饮食费用)、“帐末食”(野外的杂支,诸如客人马匹的食料等)、“客人来往食”(含酒食招待以及路途食物等)、“烤房食”(烹饪人员饮食)等。
无力支付“婚价”“嫁妆”的,可改用别的方式抵偿。男子无力予价,要亲到女方家中出劳力,三年期满,则有权娶媳。女子无力予妆,可用所得婚价的一半,作为嫁妆而予之;实在无力的,也允许减免嫁妆(要办有关手续),男方不得强令按价索要他物。
退婚、赎婚也体现了明显的买卖性质。只要双方父母同意,允许退婚、赎婚,同时便将婚价(包括以三年劳力替代的)、嫁妆等有关“予价”,一律如数退还。女方父母可赎而不赎,他人也可以用钱财将此女赎走。男方据“七出”(有行淫、无子、不侍公婆、有主多言、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况的妻子,可以共议出之)的法规。决定“出妻”后,女方父母可以赎回自己的女儿。如不属“七出”之列,或虽属“七出”但却能行孝礼于公婆,或娶时贫苦低微而后富贵威上,或迎娶时送者迎人根断而无住处等,需经双方父母同意,女方父母才可将女儿赎回;如遇女方父母不同意,而男方坚持“出妻”,则须罚若干聘价,并退还嫁妆。
7.婚姻程式
西夏学者骨勒茂才对党项羌族实行明媒正娶的婚姻仪式,曾有过生动的记叙:“男儿长大,遣将媒人,诸处为婚,索与妻眷。室女长大,嫁与他人,送与沿房,拜见公婆。并诸亲戚,尽皆聚集。儿女了毕,方得心定。”
由于民族杂居、文化融合的原因,西夏所实行的明媒正娶的婚姻仪式,大体向中原“六礼”靠近,并又汲纳了一些来源不一的习俗。
“父母之命”是青年男女择偶的主宰,无论男方求妻,还是女方嫁夫,皆决于此。女子若无亲父母,则要由祖父母、共居庶母(父之妾)、同母兄弟、嫂娣及亲伯叔、姨等“共议而嫁”。如果仅凭兄弟嫂娣议嫁,则为法律所不容,婚姻当改过。
“媒妁之言”也是西夏青年男女自由爱情的巨大障碍。媒妁所接受的,自然是并非儿女意愿的“父母之命”,加之决定双方能否合婚的根据,或听凭占卜吉凶的结果,或听凭“户主人”“议嫁人”“传媒人”等各种人物商议的结果,所以媒妁的撮合,往往惹出事端。为了谋取更多的私利,媒妁参与诸如“一女嫁二处”或“以有夫之妇为妻”(无异于“夺妻”“抢婚”)等非法婚姻的介绍活动,对社会危害极大。
西夏人很重视订亲。在媒人与双方家庭沟通,将一桩婚事认可之后,由男方家庭主持,请女方父母吃订亲酒食。在这尽可能丰盛的酒席宴上,男方父母正式提出婚姻请求,女方父母当场便要表示应诺的态度。从这天开始,男方将陆续把应付的婚价(包括钱物)选择吉日送至女方家中。婚价须在3年内给完,而后,方可迎娶。除给女方婚价(女价)之外,男方还要向伯、叔舅舅及某些节亲成员赠送礼物。酒、肉、茶、皮毛、丝织物、服饰等,都可用作彩礼或赠品。
迎亲的过程,有诸多程式。如“催妆”,即男家派人去女家,催促备好应带份额的嫁妆。“安帐”,男家占卜吉地,设置青布幔帐,供迎亲交拜使用。“障车”,新婚喜车启动后,嫁家民众围聚阻拦,以示惜别。“铺房”,女家提前到男家,将双方合力准备的卧具、被毡等铺放停当,帐幔挂置稳妥。“跨鞍”,西夏妇女多善骑,交拜之前,新婚需跨过置地的马鞍,意为平安。“同牢”,新郎新娘共同食用同一供祭之肉食。“合卺(瓢),新郎新娘合饮一器之酒水。‘拜堂’,包括拜天神地祗,拜祖宗,拜尊长,拜节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