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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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2013年二级建造师枟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枠权威预测试卷5解析(3)

63 .【解析】考查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4 .【解析】考查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5 .【解析】考查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66 .【解析】考查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②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③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选项A,D,E都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而选项B,C的质量问题有可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67 .【解析】考查强制性标准。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②工程建设通用的(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③工程建设通用的(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④工程建设通用的(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⑤工程建设通用的(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68 .【解析】考查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9 .【解析】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

70 .【解析】考查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程序。枟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枠( GB/T 50328—2001 )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1 .【解析】考查侵权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2 .【解析】考查合同的形式。银行贷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3 .【解析】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74 .【解析】考查无效合同判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带资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带资承包”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75 .【解析】考查对竣工日期争议问题的解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己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枠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76 .【解析】考查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77 .【解析】考查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78 .【解析】考查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因为利息是建设单位如果按期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的预期利益。

79 .【解析】考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80 .【解析】考查证据的种类。民事证据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质文字材料(但非纸质类材料亦可成为书证载体),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