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早期现代化历程的回顾:陈独秀社会发展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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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文化改造与社会发展(1)

辛亥革命失败后,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一度沉浸在极度的苦闷和彷徨之中。面对革命失败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更加深重的矛盾,陈独秀经过苦苦思考后认为,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缺乏像西欧那样的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的思想革命。没有,就要补上;不补上,革命就不会成功。否则,即使革命成功了也不能巩固。所以,为根除阻碍社会发展的旧思想、旧观念,陈独秀以科学和民主为号召,从政治思想、伦理道德、科学、文学、艺术、教育等方面,发起了对以儒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和改造的新文化运动。陈独秀的文化改造思想以中西文化比较为立足点,以反儒学为中心,以全盘西化为方向,以弘扬科学与民主精神为旨归,具有强烈的批判精神。

第一节 文化的社会作用及中国文化改造的必要性

一、文化改造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有关文化的定义很多,就广义而言,文化包括了人类所创造的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一切文明成果;就狭义而言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长期积累所传承下来的精神财富,它既包括各类学术史,也包括社会精神文明,还包括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在这里所谈的文化主要是指后者。人不仅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也被文化所模塑。人总是处于文化之中,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具有他所处文化环境的痕迹。一种文化模式是在传统文化积淀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作为一种稳定的惯例和传统的价值而被社会群体保存下来,这种凝固了的文化成果补偿了人在适应自然时的匮乏,使人不必每时每刻从头开始,这正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基础。文化所体现的是人的生活、行为和价值准则,人的完善则是文化的最高原则。

陈独秀没有专门撰文阐述文化与文明及其关系,但他对文明与文化也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文明云者,异于蒙昧未开化者之称也。LaCivilization,汉译为文明,开化,教化,诸义。……古代文明,语其大要,不外宗教以止残杀,法禁以制黔首,文学以扬神武。此万国之所同,未可自矜其特异者也。” [1]为阐明新文化是什么,陈独秀对文化作了一个界定。他认为,“文化是军事、政治(是指实际政治而言,至于政治哲学仍应归到文化)、产业而言,新文化是对旧文化而言。文化底内容,是包含着科学、宗教、道德、美术、文学、音乐这几样;新文化运动,是觉得旧的文化运动还有不足的地方,更加上新的科学、宗教、道德、文学、美术、音乐等运动。” [2]而陈独秀还认为“人类文明之进化,新陈代谢,如水之逝,如矢之行,时时相续,时时变易。……盖人类生活之特色,乃在创造文明耳。” [3]在这里,可以认为陈独秀对文明与文化之间没有作概念上的详尽区分,两个概念基本上可以互换。但陈独秀认为文明是按新陈代谢的规律在不断地发展着的,而旧的文明需要用新的文明来完善补充,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够不断地走向开化。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理解,则意味着没有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就不能够得到发展。直言之,文明(文化)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新社会的建立就必须要有新文明来支撑;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文明应该在新陈代谢过程中予以淘汰。“旧文学,旧政治,旧伦理,本是一家眷属,固不得去此取彼;欲谋改革,乃畏阻力而迁就之,此东方人之思想,此改革数十年而毫无进步之最大原因也。” [4]可见,在陈独秀眼中,没有被摧毁的旧文化,其力量之大足以让几十年的社会改造劳而无功。因此,在他看来,新社会是不能与旧文化并存的;而对旧文学、旧政治和旧伦理等为代表的旧文化体系的摧毁必须是毫无畏惧、全面而彻底的。否则,社会就难以取得进步。

社会本来就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等多要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综合体。文化的演进虽不像经济、政治的变革那样迅速,但是,它的变革却更具有深刻性。西方16、17世纪以后的历史发展表明,任何一个古老的文明,如不能使其原有的价值系统、人格结构、生活方式适应时代发展所提出的挑战,激起创造性的变革,则很难形成一个真正富有自由民主精神的现代化国家。20世纪初的中国,在经过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所代表的经济开放和政治变革后,社会的转型把人生存方式的更新,即人自身的现代化提上了议事日程。包括陈独秀在内的许多学者认识到,只有根本改变中国民众几千年来所固守的封闭而消极的文化模式,才能使中国社会真正获得发展的生机。

二、从中西文化差异看中国文化改造的必要性

由于良好的文化环境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为社会发展建立良好的文化环境就成为一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作。如何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陈独秀从中西方文化比较研究的视角出发,论证了中国文化改造的必要性。

(一)中西文化的差异

陈独秀对文明与文化并未作彻底的区分,他在对东西方文明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两种文明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导致这种根本不同的原因除了地理因素与民族因素外,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西方人权说、生物进化论以及社会主义学说给西方文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三种学说,一方面整合了人心,统一了社会价值目标,形成了社会凝聚力;另一方面则使西方文明在大大超越了东方文明的同时,也与东方文明显著地区别开来。具体而言,陈独秀对东西方文化之间所作的比较,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的:

首先,在竞争精神上,陈独秀认为东西方两种文化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西洋民族以战争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安息为本位。”这种区别导致在西洋民族的风俗中形成了好战健斗的天性,这种天性渗透进了西方民众的宗教生活、政治斗争,以及商业竞争当中。这种好争斗的精神,在陈独秀看来,使欧洲文明在其发展历程中透出鲜血淋漓的印迹。无论是英国人取得的日不落霸权地位,还是后起的德国人在世界赢得的荣誉,莫不是以鲜血换取的。即便是比利时、塞尔维亚等一类的小国也都能以小抗大,以鲜血争自由,从而确保自己国家的主权独立而不致被灭亡。而反观东方民族如中国和印度等,特别是在以儒教文化为主线的中国,儒者不尚力争,更不用说战争了。而提倡无为而治的老子更告诫人们不尚贤,使民不争,以佳兵为不详之器,以至于导致中国自西汉以降,将穷兵黩武视为国之大戒。稍后从印度传入中国的佛教仍然要求佛徒去杀,这样一来,刚健争斗之风就更加没有市场了。基于此,中国民族、印度民族、犹太民族就各自在土地和天国中找到了安身之处。故此,陈独秀认为安息为东洋诸民族一贯之精神。而这种恶斗死、宁忍辱的东洋民族性,与恶侮辱、宁斗死的西洋民族性相比,则是一种极为卑劣无耻之根性,是不配高谈礼教文明的 [5]。在这里,陈独秀是在救亡任务迫在眉睫的情况下,面对“只知道有家,不知道有国;只知道有听天命,不知道尽人力” [6]的国人,通过对东西方民族性进行的对比,力求使国人能够尽快拥有一个敢于竞争的良好精神面貌,进而实现国家和民族的振兴。他说:“中国人也是人,洋人也是人,他何以该气运好要兴,我何以气运不好该败呢?我看断无此理。天地间无论什么事能尽人力振作自强的,就要兴旺,不尽人力振作自强的,就要衰败,大而一国,小而一家,都逃不过这个道理。若是国家的事,人人都靠着天命,束手待毙,不去尽人力振作自强,便合那不出去弄钱做事,专等着天上掉下饭来吃的人差不多。这样国度,那里还有能够兴盛的日子呢?!” [7]在陈独秀眼中,这种苟安于现状、没有竞争精神、不愿振作自强的民族是不会有前途的。这也是他所认为的东方民族落后于西方民族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在群己关系上,陈独秀认为东西方民族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西方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他认为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定位,在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里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种个人主义的定位,于思想上强调言论的自由,谋个性的发展;于法律而言,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西方社会,人是理性的、自主的、受法律保护的平等个体。而在西方国家中,“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自主权利与幸福而已。……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名与个人主义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 [8]可见,陈独秀很欣赏西方文化内核中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并重视理性的自由主义文化。与西方自由主义文化下的个人本位相参照,陈独秀视野下的东洋民族,不管是从游牧社会而宗法社会,还是酋长政治而封建政治,其进化均相当缓慢,且在讲究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社会里,一家之人全听命于家长,个人毫无权利可言。这种宗法社会的组织模式在家庭中表现为尊家长、重等级与忠孝,在社会里则表现为森严的等级壁垒和对元首的孝忠。宗法社会制度是个人发展的极大障碍,诸如个人独立自尊人格的损坏,个人思想自由的窒息,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平等权利的被剥夺,个人人身依附性的增加和生产积极性的缺失等无不由此而来。显然,在陈独秀的比较研究中,其所总结的宗法社会的四大弊端,对社会发展的制约是极其严重的。因此,陈独秀得出结论说:“东洋民族社会中种种卑劣不法惨酷之象,皆以此四者为之因。欲转善因,是在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9]陈独秀认为,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社会,在历史上也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然而,宗法社会要继续在强势的西方文明冲击之下,给社会以发展动力,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先进于宗法社会下的农耕生产方式,而这种生产方式所需的自由的、理性的经济人,即使在西方社会,也经过了几百年的奋斗才得以实现,要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薄弱的中国实现这一目标,谈何容易。但陈独秀毕竟发现了问题所在,并为此大声疾呼,殊为可贵。

再次,在社会管理和价值取向上,陈独秀认为西洋民族以法治为本位,注重实利;而东方民族则以感情为本位,多有伪饰虚文之举。他认为西洋民族对法治的重视,不但表现在对国家的治理上,而且早已渗透进了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在商业往来中,人们对契约合同的重视远甚于个人信用,即使是小额的商业往来,也要签署字据合同。其原因就在于依法治国的国家,即便在家庭关系中也必然要打下法治的烙印。而一旦法治精神渗透进家庭关系后,那么,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就在法律的调节之下,彼此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绝不能因为感情发生变化而拒绝承担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当然,家庭关系中是肯定存在着法律关系的,但是这种法律关系并不能将道德关系从家庭关系中排除出去,家庭关系完全靠法律来调节也是不完善的。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的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因此,道德在家庭关系中大有用武之地,是不容忽视的。陈独秀对家庭中法律关系的强调,只能被视为在专制盛行、法律苍白的社会里,对法律殷切期待下的一种激进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