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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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财务管理篇(3)

有关“白条”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警示】

类似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案件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贯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人员认为为了学校发展之需,“小金库”、坐收坐支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教职工的福利费、加班费和补贴津贴,学校对外的请客送礼等或开支一些预算经费内不能报销的费用已是习以为常,且认为这是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行为,但殊不知这已是违纪。在实践中,有时是很难区分为学校还是为个人利益的,所以罪与非罪界限模糊,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学校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以降低违纪违法的概率。

(四)出借学校银行账号

学校的银行账号不得随便出借,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要求借用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可能是因为不能购买某些商品,或者与另一些单位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规定不能进行业务往来,无法走账。此外,还有可能是资金来路不明、不合法,需要借用账号洗钱。出借银行账号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也歪曲了企业银行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出借单位可能会受到经济处罚或被取消账号。另外,账号被借用来洗钱,可能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解读

对外出借学校账户,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3]

【案情】

2007年5月21日,林某因用钱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2008年1月19日前还清,并写了欠条。随后,林某让原告王某将50万元通过银行存入陈某担任会计的学校账户中,陈某出借银行账号是经学校领导集体同意的。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林某催要借款,但林某一直未还。王某将林某与出借银行账号的学校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其借款本金5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是学校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合同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被告学校不是原告的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学校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相对方。但被告学校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而,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学校对该借款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学校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及《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 ~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警示】

尽管在实践中,很多学校出借学校的银行账号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但这其中隐藏很大的危机。如果借用银行账号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违约行为,则出借人在民事上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借用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则出借学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渎职,因此,要杜绝将学校的银行账号和支票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固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中小学校应该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于预算外资金也应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使收支两条线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就必须加强收入和支出两方面的管理。

1.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收入管理

中小学要根据中央和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自己学校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在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收费票据的管理,禁止采用不规范的收据凭证代替票据,而且票据必须是完整有效的。如果一些收费项目由学校收取,则必须将收取的款项及时上缴财政专储或者学校户头,严禁截留或者拖延上缴所收取的各项资金。

2.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学校的银行支出户里支付,严禁坐支现金。对于某些日常零星的支出,必须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的库存现金支出。同时,实行财务收入支出负责人制,以便出现问题能够确实做到有责必究,防范道德风险。

(二)坚持原始凭证,拒绝白条入账

学校财务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白条入账。原始凭证应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出纳付款结算。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报销。并且,学校要严格审查原始凭证,保证来往的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规范和合法。同时,在审核中,应该注意四个方面:①审批的程序是否正常,审批负责人的字迹是否一致,审批权限是否合规,有无越权审批行为;②有些原始凭证虽能报销,但规定对其报销的比例、范围和标准有限制,如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对不同的级别都有限额,超过规定的部分要自理;③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④经营性单位不得出具非经营性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4]

(三)杜绝出借银行账号和支票,规范支票签发

银行账号和支票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签发空白支票时须严格登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领用支票要办理手续,支票领出不得转让他人。支票填错,不得涂改,应加盖作废章以示作废。

在具体办理支票结算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同时,签发支票须办理登记手续,写明用途及预计金额,经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领取转账支票。经办人不得将支票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否则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支票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对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总之,只有从观念上重视财务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做好预算管理和各项资产管理,强化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才能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益,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为教育事业的总务保障工作奠定坚实有效的物质基础。

注 释

[1]. 案例原型改编自温州市教育局网:《温州市教育系统法律教育案例选编》之“让阴影远离校园”案例10,网址:http://www.wzerzt.net/,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7。

[2]. 案例原型改编自温州市教育局网:《温州市教育系统法律教育案例选编》之“让阴影远离校园”案例10,网址:http://www.wzerzt.net/,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7。

[3]. 林海涛.从一个案例看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EB/OL].http://www.66law.cn/goodcase/,20100929[20120517].

[4]. 张雪冬.浅谈高校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