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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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