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百弊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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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藏于司法界的弊事疑云 (2)

法官既立于不羁之地位,又有特别的保障来维护其位置,所以无人能够束缚或干涉他们。但有一物可以约束并干涉他们,那就是:黄金。如今贿赂之门,四通八达,暗中运动请托之风,愈演愈烈。这是因为今天的法官,不论厅长、庭长、推事、录事、书记等,皆各有私人的寓所。各处游戏场以及酒楼、妓院等地,到处能看见他们的踪迹。所以没有一个地方不是请托贿赂之门。其实还不仅如此,法官们既有私寓,必带家眷,既有家眷,必有亲戚,于是便招摇撞骗,到处兜揽生意,法官则恃以为爪牙,明知其所为,却故意放纵。按照立法的有关规定,本省人不得为奉省的法官。但是司法有其自己的系统,气相通,未尝不可以交换意见。而且交通越来越利,省界之见,早已经消除了。再加上法官与律师无不通同一气。尽管司法部的命令禁止法官前往律师公会,禁止法官与律师往来,亦不准与律师同住。但是,必须要到律师公会,必须与选题同住才可以作弊的法官实在是蠢笨已极的法官。实际上,凡有民事钱债案件,原、被告的律师与法官必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棺材里伸手——死要钱。

4、承发吏的价值

前清时人若涉诉讼,每苦为差人勒索,往往有案未结而产已破的事例。今天的诉讼,较之昔时也不会省。如果是民事案件,则诉讼有费,送达抄录有费,证人、鉴定人、委托人有费,各项申请有费,状纸印花有费,不过这些费用均有规定,像诉讼费则胜诉后还可以收回。但若是承发吏的额外索酬,那便毫无限制了。试想:承发吏的一月收入,除薪水以外,连摊派所得的送达公费都加上,只不过十余元。而充当此职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司法常识,能通过严密的考试,还须有三百元以下的保证金,即便如此,花钱请托运动,想得到这个职位的人仍然络绎不绝。

大约要付现洋三百元,才可能得到一个承发吏的实缺,若非有大利可图,这些人为什么要掷巨款而谋之呢?原来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直接面对的,只有承发吏。如果当事人想要诉讼进程快一些,必要用钱贿买承发吏,请其照拂。例如传人到庭,原告如果行了贿,人传来得更快,否则就故意延误。但如被告行了贿,便代其掩饰,伪言人已外出,无人接受传票,或说被传人无法到庭,以为缓期之计。原告或被告如没有律师,便怂恿他们去请律师,原被告有时也托承发吏代请律师,这样一来,承发吏既可获得委托人的酬劳,又可在律师处得到回扣。还有两方因事涉讼,但未及开庭,即在承发吏的哄吓解劝下,取消了讼事。承发吏则可向双方索取酬劳。另外,大多数的承发吏能够在收取了当事的酬劳、贿赂后,在诉讼上代当事人筹划得十分周到,使当事人实受其益。这便是俗话所说:“得人钱财,与人消灾了。”

5、帮审员的舞弊

尚未设立地方法庭的各县、民、刑事件由县知事兼理,照例需设帮审员一名,由高等厅委任。这种帮审员专事舞弊,与承发吏狼狈为奸,以各乡镇的警察所长为爪牙。因此警察所长在乡间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包庇烟赌,隐匿罚款,勾结地痞,鱼肉乡民。若有人不服上告,则吏役之勒索,纷至沓来,如不满足其欲望,事便不得上达。即使上达了,也照样无用。这些人本来就是串通在一起的,告状后不但冤不得申,且以后的日子更加难过。于是百姓敢怒而不敢言,此辈之舞弊则益甚。钱债等民事案件,不问曲直,先须论费。另外如传达费,依法本应标载于传票上,并有规定,不能多收一文。但彼等则任意索要。再如状纸费、缮写费、抄银费等,亦没有一项按照法定的数目收取,总之是欺负乡民的没有知识。在邻近上海的各县,其帮审员每个星期都要在上海住上几天,他们所承审的各讼案便在这里磋商价值,以避乡人之耳目。

6、看守所与监狱之黑暗

看守所与监狱之弊,第一是克扣饮食,第二是勒索陋规。如果是管理女犯的监狱,还会有卖奸与强奸之弊。在看守所与监狱内关押的男犯人,若是有金钱或是懂文墨,也许会得到其意料之外的自由。如鸦片烟,本是严重之物,但若用钱将狱吏买通,他们会为瘾君子代购,并且提供吸烟的场所。烟之外还有赌,有钱的犯人在监中尽可豪赌,而监役则为庄家,坐收其利。通文墨的犯人则可为其同犯写家信,传递消息,或者在狱中包揽词讼,做一个无名的律师。而众犯人则供给其费用。监狱中亦讲资格,以入狱最久的犯人为前辈,照例可以享受众人之所有。更甚者,则为纵酒纳妓,常醉后高歌,声闻于外,但典狱官却充耳不闻。

二、律师行业中的敲诈技巧

古谚有云:“饿死莫做贼,气死莫告状。”又云:“八字衙门堂堂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又云:“穷不与富斗,富不与贵争。”其语听似粗浅,实则颇含深意。民间自古至今的讼事,大半由“财”、“色”、“气”三字中来。兄弟分产,争田夺地,是为财也;妻妾妒宠,暗有外遇,是为色也;朋友好胜,打架斗殴,是为气也。古人说:“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壮之时血气方刚,戒之在斗;老之时血气既衰,戒之在得。”人若能戒此三者,当可保一生无事,更不必受那些官吏,讼棍们的敲诈勒索。

今天,那些门前高悬黄铜金字招牌,头衔赫赫的中华民国大律师,即是昔日的贼头狗脑,刀笔害人的老讼棍。时代不同了,名称也变异了,但究其实却是换汤不换药,甚至更为变本加厉。昔年的讼棍欺骗,尚属藏头露尾,做一些偷鸡盗狗的勾当。如今的律师敲诈,则公然明目张胆。依笔者说,人若不幸遇有讼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理直气壮,尽可以挺身而出。假如自知理屈力短,罪有应得,则听吃官司便是了。切不可不明事理,又畏首畏尾,又想着借金钱势力来欺负良善,那便势必造成相持不下,两败俱伤的局面。而坐收渔翁之利的,便是那些所谓的大律师了。打官司,请律师,先讲出庭公费,后讲胜诉谢仪,律师的生意一到,打官司的朋友可就倒霉了。今日只说一个大律师的行为,读者便可借一斑而窥全豹。

这位大律师自有大排场,租起高大舒适的房屋,赁定细巧玲珑的器具,翩翩风姿招呼热情,俊俏茶役侍候周到。客堂摆设清洁整齐,写字间布置潇洒古雅。大餐台白布如雪,铺地席净无可唾,壁悬名人书画,案供古瓶插花,报时之钟频响,辟秽之鼎喷香,入此室,顿令人生敬慕之心,而佩服大律师必有惊人绝技。

主顾进屋后,书记先与之敷衍,然后侍役递上清茶、香烟。主顾一吸烟,一吃茶,就如同喝了迷魂汤,心不由主,渐入其圈套。

时间不长,大律师进入屋内,着西装,气宇轩昂。书记满脸堆笑,介绍律师与主顾互相见礼。主顾鞠躬致敬意,大律师则装足身份,略为点头招呼,便坐于临客的写字台前,手翻各种公牍文件,做忙碌状,并高声发问:“书记,王先生这两件可是今早审判厅送来的吧?那两件是会审公堂送来的吗?”书记忙走近写字台,逐件检出,一一回答,说张某人出狱以后,他的母亲昨晚到这里来,讲酬劳费遵照前议,决不拖延,彼一家大小感恩不尽;李某人在结案之前,先付一半,俟结案后,将余款付清;其余如赵某人、史某人、黄某人今早八点钟敲门进来,说两万元领到的当日就来谢大律师。

大律师听至此,鼻中哼了一声说:“张某人真是太便宜了,如果请了另外一位律师,他这件案子起码要拖五六年,现在只花五百块现洋,连讼费不满七百元,居然放了出来,实在是太便宜了。赵某人、史某人这两家最是坏,下面的官司翻到了上面,铜钱还不肯爽爽快快地拿出来,真所谓人有良心,狗不吃屎。等到两万元在公堂上领到,总归要经过我的手,这回可要跟他们重新讲讲了。”书记含笑说道:“是是。”律师说至此处,便从烟盒中取出一支雪茄烟,衔在口中。侍者早已赶过来,划着了火柴,凑在大律师的嘴上,点燃了雪茄烟。大律师吸了一口烟,伸了一个懒腰,将身体斜靠在活动椅上,眼皮一开一合,仿佛在想着什么事情。

这时,那主顾连忙立起身来,恭恭敬敬地对律师说:“大律师,兄弟有一件不平之事,要与大律师商量,看看有没有可能必操胜券。如果仰杖您的大力,得了胜诉,将来的酬劳自当格外从丰,断不会过河拆桥,有负盛情。”

大律师听了这话,仿佛很不经意似的斜眼看了那主顾一眼,说道:“阁下有何不平之事?须将事实理由说得原原本本、清清楚楚,我才可以按照法律,据情起诉。纵使理由纠葛,事实牵强,我亦可通过仔细的研究,将输棋变为赢棋,骑死马当作活马,还可以强词夺理,无中生有。这种事情全要看律师对于法律条文熟与不熟,口才的好与不好,交情的广与不广,手段的灵敏与不灵敏。于此中分高低,见雌雄。”说至此处,大律师洋洋得意,大口地吸着烟。

这时,那位主顾便将自己的父亲死后,兄弟三人分家产的事从头至尾一一说明,说长兄如何托大,幼弟又如何被母亲护持,现在本人名下所分得的财产,不敌长兄的十分之三四,也比不上幼弟的十分之六七。而且在分产时还要指定分派,家中的良田美地尽为兄弟分吞,而我本人所有的只是些下等劣货。所以心怀不甘,想请大律师为我申冤,我也并不想多分到什么,只求分派均匀,便已满足。如能达到目的,必当重谢。

大律师说:“阁下,此事颇有研究的价值,应该着力从速进行。一失时机,后悔莫及。”主顾说:“我的意思也正是如此。”于是,主顾便取出写有姓名、年岁、籍贯的名单和家产数目的清册,交给大律师。并讲定讼费为三百元,先付二百元,若得胜诉,再从所得财产中分出二成来酬谢。大律师嘱书记写下收据,交还当事人。

当事人走后,大律师用得到的二百元钱付房租、付米店费、付电灯费,付佣人工资、付书记薪水、付老婆的裁缝账,二百元钱不消片刻工夫,便只剩下了五六元。

此后,即当事人一次又一次地到律师公馆来候音信。他的兄弟亦已知道他请了律师准备诉讼,于是也请了律师来抵制。双方各投门路,各显神通,邀亲觅友,壮大声势。但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待脚皮磨破,鞋底跑穿,审判厅方才下了通知书,定期开庭。这时,当事人已头昏脑涨,意懒心灰,欲进不能,欲退不成了。一庭开过,又是一庭,胜亦不胜,败亦不败。双方的律师,唇枪舌剑,与法官连为一气,以待时机成熟,视各人之能力,来定胜负。他们何尝顾及法律,何尝顾及公理,无论谁胜谁负,双方当事人的家产都必破无疑。俗话所说的“杀人不用刀”,便是今日大律师的定评。

律师业的黑幕千奇百怪,弊端层出不穷。以上所举只是一个例子。但通过上述一例,其余便可想而知了。

三、监狱中的“横征暴敛”

1、狱官

民间时期的监狱,最完备的编制是三科二所。第一科负责会计、文书等事务,第二科负责警戒,第三科负责材料工作,此三科分别设有看守长一人,主任一人。此外,还有医务、教务二所,分别由一名医师和一名教诲师负责所内的事务。一些外省外县的小监狱,编制没有这样复杂,只设男、女看守若干人,及医师、杂役等。至于监狱中的总负责人,则或称典狱长,或名管狱员,典狱长享有独立的资格,管狱员则处于县知事的监督之下。但无论是典狱长,还是管狱员,皆可统称之为“狱官”。狱官之弊,不胜枚举,现择其重要者分述如下。

1、对付员役

狱官在任之时,常有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等事。这些事,难免落入其管辖的员役耳目之中,员役为了钳制狱官,也为自己向上爬升着想,常将此类事写成匿名信,或投递于高等法庭,或诉讼至县公署。而狱官也有其对付方法。他们预先将心腹之人安插在员役之中,一有消息,立即汇报。狱官听报后,还请该心腹探听其人之所愿,并以利诱之。告状人如是看守长,便允诺为他报功,请求高等法庭以狱官记名;如是主任,则允诺升其为看守长。以下如医师、教诲师等,亦皆以升级来诱之,即便是看守、杂役等下级员役,狱官也会通过看守长等人,诱之以他日的提拔。如此一来,员役们便大多不会与其为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