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紧急救助员实用应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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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紧急救助员概述(4)

2.应急组织体系

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广泛动员各种组织和力量参与,各个方面相互协作、快速联动,才能有效应急。

国务院是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应急运行机制

应急运行机制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保障,目标是实现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协同作战,一专多能、专兼结合,防救结合、平战结合,以及动员公众参与,以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应急管理,明确和规范响应程序,保证应急体系运转高效、应急反应灵敏,确保取得良好的应急效果。

4.保障体系

保障体系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体系运转的物质条件和手段,主要包括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与装备保障系统、培训演练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等。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法制基础和保障,也是开展各项应急活动的依据,与应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规章 、规定,以及与应急救援活动直接有关的标准或管理办法等。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行统一规划,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体系;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普查和监控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培训。

(3)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以及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

(4)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建立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5)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合力

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一般原则和措施

突发事件由于是突然发生的无章 可循的事件,常常令人难以预料、措手不及,若要在短时间内对突发事件做出正确决策和采取有效的救助行动,必须在日常的工作安排上做好各项充分的准备,应急人员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措施。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一般原则

控制突发事件的一般原则是: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则;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与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原则。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措施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这些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还包括: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执行这些任务主要依靠大量的有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中要及时尽快疏散大部分的无关人员,以减少人员伤害。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应主要依靠那些经过培训、具有较好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他们是专业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的基础。

(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制建设,加快了应急管理立法工作步伐,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了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40余项法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40余项行政法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民航总局重大飞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等60余项部门规章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 ,为预防和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的“基本法”,对应急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它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存在的应对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应急响应不够统一、灵敏、协调,信息发布不够及时、准确、透明,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措施不够得力等突出问题。

其他涉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规定和要求,主要分散在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众多条款中。

《安全生产法》其中有四条对应急救援做出了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其中有三条对应急救援做出了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消防法》第十六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四条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并“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这些法律、法规对促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