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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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2)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是一党制也不同于多党制

一党制是指一党单独执政而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多党制是资产阶级政党制度,是指多个政党通过竞选轮流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一党制,也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在这种政党制度下,不存在资本主义国家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情况。这一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其依据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决定的。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因此,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经济生活往来密切,科学、文化的交流也很广泛,适宜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互相帮助、共同繁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符合我国国家统一的历史主流和社会主义原则,符合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符合保障国家、民族安全和繁荣富强的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符合我国历史发展的传统和必然趋势。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统一的国家,既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又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传统和必然趋势。

第二,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

第三,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地区的发展,对于维护边疆稳定、国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

五、扩大基层民主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的生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第一,扩大基层直接民主,是推动国家直接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主要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这是一种间接民主。民主发展的这种状况,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现阶段,通过发展基层直接民主,一方面可以创造各种直接民主的形式和经验,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素养,为将来发展直接民主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

第二,扩大基层民主的重点,是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完善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民主制度,重点抓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实现基层民主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三,扩大基层民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层党组织要把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管理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作为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根本途径,切实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扩大基层民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严格依法办事。只要真正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我国的基层民主就一定能够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二节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毛泽东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3]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5]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并于1996年2月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实现了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从封建专制主义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现了人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既是我国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努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体现。

第五,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要维护稳定,就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要做到这一切,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行原则,是人民当家做主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用 16 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保证法律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