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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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点和优势。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中,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来行之有效的民主政治制度主要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而且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框架。

一、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1]

必须强调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所包含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只有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强大的政治统治力量,实现对敌人的有效专政;与此相对应,只有对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把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很好地结合起来。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因此,此时的人民主主义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第二,作用、职能相同。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第三,历史使命相同。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

(三)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中国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从阶级结构来看,人民民主专政更为科学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专政的对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第二,从政党关系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第三,从政权组织形式看,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种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适应了我国的国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体。

第四,从概念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2]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使政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里,就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将人民组织起来,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组织形式。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组织形式。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自己团结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自己的组织,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各级政权机关;第二,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一切国家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机关;第三,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全国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遵循以下原则建立的: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和所有者。人民选举代表是一种权力委托行为,人民有权选举代表,组成政权机关,也有权监督和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要对人民负责;第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通过党的政治领导,使人民更好地当家做主;第三,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既是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作为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国家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其基础是民主;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不是并列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其他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一切国家权力,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作为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过程,就是民主与集中的过程,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

(三)不断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在全体人民范围内,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人民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要保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作出了一系列改善和加强人大制度的新规定:

第一,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二,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三,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监督权等。

第四,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第五,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会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等途径,与共产党进行政治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的政治制度。中国民主党派共有八个,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内容和组织形式。其常设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基本方针和主要方式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反帝反封建的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政治基础上,与各民主党派建立了长期牢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