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官员被赋予了强大而危险的权力。他们可以合法地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从原被告和所有证人中获取证词。在中国的法庭上很少有人起誓;即使有人起誓,也不会受到信任。作伪证在西方被视为犯罪,而在中国却根本没有这种说法。中国人的理论根据是,如果有人存心撒谎,那么什么样的誓言也不能保证他说的就是实话。
一座衙门的中央大厅里放着一个低矮的、大约有十平方英尺的木制架子,上面铺着红色的毛毡。在架子和毛毡之上,摆的是一张桌子和一把威风凛凛、十分醒目的太师椅,这两件东西也都被漆成红色。桌面上放着书写工具,旁边的墙上挂着鞭子、竹板,以及其他的刑具。架子上的另一边挂着一面铜锣、一面钟鼓,当然还有通常敲击它们用的木锤。
以上物件便组成了一个原始的中国法庭。这种法庭存在的历史,正如中华帝国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虽然事实上所有的案件都是在高墙深院内审理,甚至还有的通过幕后而私下了结,但是从理论上讲,上面所描述的才是中国真正的法庭,任何人都可以去那里观看对犯人的审判。更不用说,这种法庭也是对老天爷开放的。任何中国人如果有事要控告另一个人,那么无论在白天还是黑夜的任何时候,他都可以来到这里击鼓敲锣,鸣冤喊屈。地方官员听声闻讯后,按照法律规定他必须立刻穿好官服,走到前台,正襟危坐在太师椅上,随时随地面对任何一个原告或者被告,在使他们不受任何恐吓挟制、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条件下,认真地听取双方的申诉,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中国有一个古老的说法,叫做“正义的眼睛永远是亮的”。中国法庭处理案子的这种方式,正是对以上说法的最好注脚。从理论上我们至少可以说,中国法庭的办事效率高、花钱较少,而且比较令人信服。
中国的司法制度可能在世界上具有最古老悠久的历史,而且似乎多少个世纪以来,这一制度并没有经历过什么重大的变化。这一体制的内容虽然较简单,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试图努力保护那些求助于司法制度的人们,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也无论人们所控告的是官方的不公正还是敲诈勒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无数的监督和预防机制,比如人们若不服从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庭继续申诉,甚至某些案件还要由皇帝本人亲自裁夺。在大清帝国早期的历史上,还建立过一套特殊的司法制度,其目的尤其是为了保护那些最贫穷无依的人们。对于这类人的上诉和案件的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其他的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即使那些最穷困潦倒的乞丐,只要他们按照一套规定的司法程序去做,那么从理论上讲,他们的案件就一定能够送到皇帝本人的手中,由皇帝用朱笔作出最庄严权威的判决。
上面所讲的这种法庭,或者说这种司法制度,无论从其组织机构和权限范围来讲都是非常奇特的。其最主要的机构是都察院,亦即朝廷所设立的一个负责调查、侦稽各类案件的一个部。实际上它有时也被叫做“监察部”,后一种名称更能说明其职责。督察官们有权听取所有有关司法案件的处理情况。而且,当他们在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时,绝对不能收取分文的费用或者报酬。他们还要负责观察、监督、弹劾各级各部门所有官员的行为和表现。任何人,无论他处在什么位置,都不会由于他位极人臣或者仅仅是一名七品县令而不接受督察院官员的严格监督。即使皇帝本人也常常难以幸免他们的弹劾和指责。当目前在位的光绪皇帝前去参加前任皇帝同治的葬礼时,途中就有一名督察官员双膝跪在地上,双手高举着一份奏章。其内容是抗议和反对光绪继位皇帝,一揽朝权。这位臣子为了表示自己的耿耿忠心和一腔热血,竟然在新皇帝面前拔剑自杀。而那时光绪还仅仅是一名三岁的孩童。1871年,在北京的一位督察官为了某件事情同恭亲王翻了脸。他公然对恭亲王表示激烈的反对,闹得恭亲王焦头烂额。为此恭亲王向我狠狠地发誓说,与其自找麻烦去控制一名比自己级别低许多的地方官员,倒不如违反初衷,收回成命而撒手不管,由他去。
中国开始制定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之前,此后,后代的法律条文屡经修改和增删。正如我们在前面章节中所指出的,从整体上来看,清朝的法律充满了智慧,温和而讲人道。它十分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针对各种不同情况犯罪的五花八门、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例如,它规定,对于重复犯罪要予以加倍的严厉惩罚,这一点与我们的法律非常类似;又例如,它还规定对于大量的轻微犯罪可以通过交纳一笔罚金的办法彼此了结。这样,如果某犯人被判打一百大板的刑罚,那么他就可以交纳五斤银子而免于遭受皮肉之苦。还有其他的一些条例比我们所想象的温和程度还要温和得多。例如,《大清律例》规定,如果被判死刑罪犯的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弱不禁风、常年卧病,或者他们都已超过了七十岁的年龄;或者死刑犯是独生儿子或者独生孙子,一旦将他处死,他的父母或者祖父母便没有了依靠。遇到此类案件时,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必须上报皇帝陛下,让他亲自定夺。而且,对于妇女除执行叛国罪或者起义造反的罪刑之外,在执行其他惩罚时,凡七岁以下的儿童和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都不得围观。清朝法律还有许多条款非常奇特而有趣。例如,天文学家如果被判处流放,可以得到减免,代之以仗打一百大板;但是如果他犯了无数令人发指不可饶恕的罪行,当然不能减免。为什么天文学家会受到如此的青睐,我们不得而知。又如,如果远离家乡的一名男子不顾自己父母在家乡早已为他确定的终身大事,而与另外一名女子定下百年之约,那么他必须放弃自己的选择而听从父母之命,与他们为自己选定的女子结婚;地方官员也不可以与他所治下百姓的女儿结婚;不仅同一亲族血缘关系的人在某几代之内严格禁止通婚,而且如果同一姓氏的两个人想结婚,也绝对是痴心妄想;婚约必须解除,聘礼必须没收充公。初看上去,这些条款似乎不会带来实际的麻烦。但是,我们知道,在四亿中国人里大约只有四百零八个姓氏。因此,同其他国家在婚姻方面对姓氏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相比,中国的此类法律条文对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不可能不产生一些影响。但是,清朝法律关于婚姻方面的另一条规定却很值得世界上的其他民族效仿,它可以被刻进石碑,永世保存和流传。其大体内容是,当要确定婚姻关系时,男女双方必须向对方的家人清清楚楚地说明,未来的新郎或者新娘一定是“毫无缺陷、身体健康、年龄相当”。如果双方对上述几点有任何隐瞒和欺骗,那么一定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不管怎样,在这样一种从整体上来说如此温和并合理的司法制度下,再加上对非正义的充分监督和预防机制相结合,人们可以说中国的法律可以善恶分明,极少会使无辜者蒙受冤狱,使犯者逍遥法外。但是中国法庭的实践却充满了腐败贿赂、滥用权力、残暴邪恶等现象。在人类可能的精心设计描述的中国法律制度下,这些现象是普遍存在、司空见惯的。
在中国既没有陪审团,也没有律师存在。案件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推断审判的,而是参照历史案件决定的。这实际上导致了非官方的法律掮客阶层在法庭的存在,被称为“讼师”。这些人没有正式的地位,高级官员们曾一再谴责这些人的存在,皇帝也三令五申严禁讼师阶层的出现。但是讼师们依然大量存在,在帝国各处从事着自己的事业。当具体的案件需要宣判的时候,讼师们就开始自己的生意了。他们在法庭上检查案宗,从以往的案件中找出相同的或者类似的案子作为新的审判的模型和参考。在一直追溯到远古时期的汗牛充栋的案卷中,这些讼师总能轻易找到符合自己意图的旧案。也正是这点,导致了大量贿赂腐败、滥用职权和暗箱操作等弊端的普遍存在。无论被告是无辜的或是有罪的,私下里都得去“拜访”讼师。而讼师的意见就是视被告奉献的礼物的轻重而定的。需要说明的是:这群残忍贪婪的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一文钱的收入。但是这并不阻碍他们各个腰缠万贯,富甲一方。到此,故事也就结束了。据说,中国的司法人员从未直接收受过贿赂。的确,他们总是通过法庭雇用的这些讼师,进行私下的金钱往来完成的。
中国的官员被赋予了强大而危险的权力。他们可以合法地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从原被告和所有证人中获取证词。在中国的法庭上很少有人起誓;即使有人起誓,也不会受到信任。作伪证在西方被视为犯罪,而在中国却根本没有这种说法。中国人的理论根据是,如果有人存心撒谎,那么什么样的誓言也不能保证他说的就是实话。而在事实上,中国的判官们根本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或者证人去讲实情。他们取得真凭实据的方式是,首先,对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单独的审问,个个过堂。判官们还要对证人进行反复详细、煞费苦心的追查和盘问,以验证证据是否有矛盾和冲突。但是往往会出现证人互相矛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各执一词、互相冲突的双方就会被带上法庭当场对质。每人要当着对方的面重复一遍自己的证词。这时候判官会仔细地观察研究每人的表情以及他们的一举一动,通过这些和其他的各种迹象以确定究竟是谁在讲真话,又是谁在做骗子。中国的官员们都是精于此道的老手。
当以上招数都失灵之后,判官有权下令严刑拷打被怀疑不说实话的人,以促使他们从实招供。判官常常在审问的过程中暂告停顿,下令用仗条抽打被审问人的嘴巴,一直抽打到鲜血淋漓为止。然后判官警告被审问者,如果再不从实招来,更严厉的皮肉之苦还在后面,于是审问继续进行。另外,判官不仅可以下令让证人在一根铁链子上一跪就是数个小时,而且他还下令拴住证人的双手将其吊起来,甚至还可以把证人长时间地关闭禁锢起来,让其少吃少喝,或者不吃不喝。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在个别的案件中照样可以使用。对于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是无论如何也要他坦白招供。为达到这一目的,有时会使用一些无法描述形容的极端恐怖的酷刑。这常常使得一些人不得不招供承认他们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的罪行,以便从那无法忍受的残酷折磨中求得暂时喘息的机会。曾有一次我见过被指控偷了东西的三名中国人,是以下列的方式不得不坦白认罪的:每个人的双手都反背在身后,两只手腕被结结实实地绑在一起,然后一根绳子又接在捆绑处,绳子的另一端拴在一根大树枝上。就这样三个人被腾空吊起,在光芒四射的毒日之下,一晒就是三个小时。当被放下来时,他们早已不省人事。看来肩关节也脱了臼,因为那一部位变得青肿烂紫,令人心悸。又被折腾一番醒过来之后,他们还是坚决否认有罪。但是,当准备让他们再经历一次同样的折磨时,他们忙不迭地就像以前坚决否认那样,坚决地承认了。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再一次说明,这种残忍的折磨在清朝的法律是被严格禁止的;同时,也没有必要指出,当下级官吏向上级汇报案件的处理情况时,即使他们是借助了上述的酷刑,也绝不会把这样的过程摆在台面之上。
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用重刑逼迫犯人认罪是中国司法审讯中的普遍规律。它们还是特例而已。大多数的中国法官是公正、富有人情味的;尽管他们都愚昧迷信,思维局限,目光短浅。他们在审讯中使用一些陈腐荒诞的方法,不论在思想和实践上都可以与两百年前的欧洲中世纪法庭相媲美。在审讯涉及人命官司的时候,这样的情况尤其突出。杀人嫌疑犯会被带到死者的尸体前,被要求抚摩尸体。因为中国人相信,如果真凶再次接触到受害者,受害者尸体的伤口会流出血来。如果死者是被怀疑毒死的,人们会将一根银针刺入死者体内。因为中国人相信,一旦检测到毒物,拔出来的银针就会泛着绿光。如果死者的肌肤已经腐败无存,那么就要检测死者的遗骨。如果真是被毒死的,骨头也会有类似的颜色反应。
和整个政治体制一样,中国的司法体系也是建立在宗法制思想之上的。各级官员从不忘记在理论上,自己是治下百姓的父母官;他们在审案时总是反复过堂询问,耐心烦琐地搬出道德说教,劝告当事人供认实情。他会在一句话中对当事人进行劝诱、恳求、威胁和建议;搬出孔夫子的神圣说教;发出一些毫不相关、莫名其妙的问题;向当事人保证提供亲人一般的关照。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敏锐的双眼一直游弋在当事人身上,随时准备抓住当事人出现的丝毫神态、举止与话语上的漏洞。所有一切的目的只有一个——查清实情。
有一次,我非常荣幸接触到一位中国的法官,看他如何审讯被指控聚众攻击一名美国公民的七名首犯。那些人都是挖煤的矿工,他们试图用沾满了煤粉矿尘的小垫子去打那位美国人,而那些小垫子本来是在他们从矿井下向上打煤块时,垫在肩膀上用的。可以看出,那些沾满了煤粉矿尘的垫子同沙袋一样危险,不用太多,如果那位美国人在头部被这种垫子打中一下,那么他也早就一命呜呼了。事实清楚明白,那几名中国人进行审问时,在问过每一个被指控人的姓名之后,那位令人肃然起敬、满脸慈祥、经历了七十年风风雨雨、摸爬滚打的官员,黑脸看着其中的一人,用十分亲切的语气问道:
“现在你把整个事情告诉我们,你为什么要打美国人?全部讲出来。”“可是我根本没有打他,老爷,”那人答道,“当时我就不在场。而且,我是个安分守己的好人。我能够向您一千次、一万次地保证,我的确没有动那美国人一指头。”
“噢,是的!我们知道这些,”那位官员接上回答,“像你这样的大清顺民,连小孩子都是不会伤害的。但是,虽然如此,什么使你去伤害美国人呢?难道你不知道孔夫子曾说过,四海之内皆兄弟吗?你为什么想到去伤害自己的兄弟?当然,我们知道你并没有做那件事。事实上,当发生那件事时,你可能正躺在床上,或者正在睡梦中。但无论如何,我们知道你确实做了那件事。如果你及早坦白承认的话,将省去我们的许多麻烦。当然你并不想伤害别人,这我们非常清楚。你不过是想开一个小小的玩笑。也许你在街上曾听某人散布谣言说,如果有人敢惊吓一名外国鬼子,或者将其痛打一顿,那么他将离开这个小镇,永不回来。于是你就想尝试一下。当时你的确不在场,但你还是打了那美国人,就像你在场一样。现在,你抬起头来看着与我同坐在凳子上的这位先生。他千里迢迢从北京来到这里,就是为了专门处理这件事情。他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官员,我要完全按照他的意思来惩罚你。他早已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经过。赶快告诉我你的名字,你自己请求,让我把你抓起来。但是,你从这位美国官员的脸上便可以看出,他是一位心地善良好脾气的人。你赶快将实话告诉我,他一定不会找你的麻烦,一定会放你走掉。而且,他还另有急事,需要马上赶回北京。他还许诺我,如果我们在今天处理完这件事情,那么明天他要请我吃饭。你不会耽误他的事情,引起他的不便吧?是不是?他知道事情的全部经过。你不要惹恼他,现在赶紧坦白交代。”
就这样,那位老先生喋喋不休,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没完没了地反复盘问、观察、规劝了一个多小时。而那位被指控的矿工一旦瞅准了机会,就会一遍又一遍地重复说自己是无辜的。但他的语调很明显地变得越来越微弱,底气越来越不足。最终,他还是招架不住了,说:“可是我不像其他人一样打得那么起劲。”迅速得如同一道闪电,那位老官员立刻反驳道:“也就是说你的确打了美国人,对不对?很好,现在你告诉我们全部的实情。”于是犯人耷拉着头,就像调皮的学生用针扎老师的椅子被捉住了一样。他交代说:“好吧,如果一定要交代,我就交代好了。也许是我带头打的那个美国人。”
“这不就对了么,”判官说到,“我们早就知道是你干的。但老实交代总是一件好事。”然后,他转过脸向我询问:“您看我应该怎样惩罚他?”我向他说明了一种比较适当的处罚,他表示同意,并立刻向那名矿工作了宣布。接着,其他的犯人也都很快承认了他们所犯的罪行,后来的审理很顺利,用了总共不到十分钟的时间。
如果美国监狱改革协会(Prison Reform Society)的成员有机会看一下大清帝国国内的监狱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他对即使那最好的监狱内的情形也会感到十分震惊。他一定会瞠目结舌,说不出话来。那些监狱往往都是一些令人恶心、阴森恐怖的地牢。在那里,经常发生一些野蛮残酷的事情,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然而,对于这些监狱我们有两点必须明确。首先,为了表明这些设立在各地的那些监狱的目的,它们必须是一种能够对那些乡村中低级的流氓无
赖、鸡鸣狗盗、易于作奸犯科之徒们能够起震慑作用的东西。因此,如果谁要是有幸成为其围墙之内的客人,那么他一定要在那里吃尽苦受够罪。所以,任何人,只要他对中国穷苦百姓的日常生活稍有点了解,同时他又知道中国的监狱对百姓确实起着某种震慑约束作用的话,那么他很快就会明白,那块土地上的监狱一定如同阴曹地府一般。事实上,如果我们把美利坚合众国中设施条件最差的监狱复制一下,然后将它搬到大清帝国的任何一个地方,那么在这一地区“有权”蹲监狱的人们至少有一半会急不可待地制造某种犯罪行为,以便争取住进这种监狱内的一个单身牢房;而且在住进去之后,他们会绞尽脑汁地想法表白加重自己的罪行,以获得在那里长期居留的“特权”。
关于中国的监狱我们应当明确的第二点是,在中国,被监禁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的处罚措施。监狱不过仅仅是用来暂时扣押证人和被指控犯法的人,还有正在接受审判的罪犯等人,这些人都在等待着应得的处罚。在大清帝国的法庭上,不存在将某些人判处多长时间监禁的说法。这一事实使得中国监狱内存在的各种惨无人道的可耻做法更加不可饶恕。因为他们使许多的人成为无辜的受害者,甚至成为屈死的冤魂。而且,几乎所有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各种恐怖虐待、残害生灵的现象,在这些“死亡之屋”(house of death)中都可以被找到。曾有一位当地的北京人将两个汉字“监狱”写在北京某监狱的大门上。但这两个字所表达的内容同监狱内的实际丰富内容相比,还是温和苍白得多。
清朝的法律规定了一种对犯人的合法处罚。它们是:笞刑(flogging)、戴枷锁(wearing the“kang”)、烙刑(branding)、流放(banishment)以及死刑(death)。在以上一种刑罚中,只有第二种需要详细介绍一下。大清的刑律规定,枷这种刑具是由一块近似正方形的干木头做成,它有三英尺长,两英尺零九英寸宽,一般情况下其重量是三十五斤。但是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它还可以被加重,可以一直加到一百二十五斤重。这种刑具分为两部分。其一边用锁链接合在一起,另一边有一把锁。其中一部分被挖成圆形,恰好与人的脖子一般粗细。至少我们对它的用法已经很明确了。当这被派上用场时,就先将其打开,把那圆洞同犯人脖子的粗细校正一下,然后合上锁好。这样戴上此刑具之后,再把犯人的两边各贴上一张纸条。其中一张上写着犯人的姓名、年龄以及家庭住址;另外一张纸条上写着犯人的罪名,以及他被罚配戴这种有损身心健康的“项圈”的天数。一旦戴上它之后,在规定的日期内便不得将其取下,犯人要日日夜夜与它相伴。这样,在吃饭时犯人的手无法碰到自己的嘴巴,只好由别人来喂他。白天,他要被人牵着走在大街小巷示众;到了晚上,则将他锁在监牢里。他无法躺下,睡觉时只好直挺挺地蹲、坐或者站着。
执行死刑的方法有三种。其中被认为最体面的死法是使用绞刑,其次是斩首,最后一种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是凌迟处死。执行这种刑罚时,犯人要被慢慢地零刀割肉。凌迟这种处罚只适用于叛国以及在中国人的思想意识里所认为的万罪之首,即违反家常伦理孝道的行为。比如将父母或者祖父母残害致死的行为等。执行绞刑的方法是,将一根绳子先松弛地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从其脑后伸进一根棒子,然后会子手就开始拧动这根棒子,一直到犯人断气为止。斩首时则使用一把两个柄的沉甸甸的大刀。犯人跪在地上,他的双手被反绑在身后,头向前伸着。这样,只在脖子后部猛砍一刀,那人头就咕噜一声落了地。
由于孔夫子曾宣扬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每个人最重要的责任,就是在死的时候要保持四肢完好、五官不损地像刚生下来一样去向祖先们报到。因此,被斩首罪犯的朋友往往花费大量的钱财去打通关节,以被允许在将犯人埋葬之前,把头给他缝到脖子上,还他一个尸首两全。这种特权是可以取得的,但必须伴随着一个附加的条件——那头必须转过来缝上,也即使向下面对的是后背。在此我们顺便提一句,可以说,正是孔老夫子的这一教条使得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在生病时宁愿死去,也不愿意通过外科手术去掉身体的任何部分来保全性命。
一种特殊的恩赐有时会加赏给某些高级官员,尤其是对于那些皇亲国戚。不过,只有当他们被判死刑时,才有可能得到这种赏赐——自杀。因为自然被认为比死在刽子手之下的任何其他方式都要显得体面一些。当某位重要人物犯了死罪时,他可能会收到一只漆打得异常精美的盒子,以皇帝专用的黄色丝绸包裹着。打开盒子,会发现里面是一根盘绕整洁的白丝细绳。这是一道无声却极其严厉的劝告性命令:收到人必须用这根绳子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他没有按照这份礼物所暗示的去做,那么刽子手就会上门来找他的麻烦。
一名外国人观看了中国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之后,他首先会说,这种方式与外国的做法迥然不同。在中国的法庭里,高高在上坐着的是审判官,其他的官员及旁听者和观众等都要站立着。而犯人和证人则必须双膝下跪,两手着地匍匐在那里。只要审理不结束,他们就要一直在法庭上保持这种姿势。这一规则有时会引起令人尴尬、不愉快、然而又很有趣味的争论。
在1873年的冬季,有两名居住在北京的美国人同中国的一位包工头发生了争执。本来,这名包工头与两名美国人签订了一个合同,承包给他们建一座楼房。但是包工头在提前赚了一大笔数目相当可观的钱之后,却违反合同规定,拒绝继续施工。美国驻华使馆与总理衙门联系交涉的结果,决定事情交由后者的一名官员和我本人去共同处理。当把包工头和另外两名美国人传来之后,马上出现了一个异常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到底应该是让他们站着,还是坐着,甚至还是跪着。由于当时并没有安排什么正规的程序,因此,我主张让他们都进来坐下算了。但是,我的中国同事却对这一建议几乎吓得魂不附体。他说他应该要求中国的包工头跪伏在地上,并且明确地说,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都要同等对待,两名美国人也必须跪伏在地上,这个中国同事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他看来,如果让原告和被告都大摇大摆走进来,很神气地地坐下,他们和自己不是没有什么两样了吗?那还有什么法庭的尊严?后来他又说,如果他允许一名中国的当事人坐在法庭上,那么他会受到别人的嘲笑和戏弄,便不得不提前告老还家;而如果允许两位美国人在法庭上坐着,他将不再处理这个案子。我对中国同事的想法感到很是可笑。他竟然想让两位美国的自由公民跪伏在法庭上。那两名美国人都比我还年长,而且有一位早已满头白发。如果我能劝说他们按照中国官员那乖戾荒唐的要求去做,那真是天大的笑话和莫大的荣耀。然而,我发现详细地回复中国同事的意见很困难,但最终我还是向他说明了,类似的习惯做法在美国是不存在的。在美国,当法官即使向十恶不赦的罪犯问话时,也只是让他站立着,而不是跪在地上。同时我还向他说明,我们认为他的要求有辱人格,根本没有任何考虑商量的余地。
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激烈争论之后,我们同意,双方各自按照本国通告的做法去行事——也就是说,中国同事要求中国的包工头跪在地上,我则要求自己的同胞站在法庭上。在此基础上,我们听取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然后作出了圆满的处理结果。
在1877年,福州又发生了类似上述的一个案子,但要比前者严重得多。我又一次勉为其难、临危受命,会同该省的按察使一起审问牵涉一起受贿案件的一大批中国人。在审问即将结束时,根据案情的发展,似乎很有必要让另外一名中国人出庭作证。这名中国人当时正在美国驻华的领事馆担任职务,并且持有来自华盛顿的美国国务卿签发的任命书。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这名中国人如果没有我们的许可,便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而且,当时只有我一人有权传唤他。在按察使的请求下,我同意让这名中国人出庭作证,但有一个明确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把他当做一名美国人看待。得到确切肯定的答复之后,第二天,这位证人出现在法庭上。
当他刚刚时到法庭时,按察使向他大喝一专长:“跪下!”
“很抱歉,”我说,“我们有言在先,这位证人不能跪在法庭上。”
“我不管那一套,”法官回答,“他是中国人,就必须按中国的法律办事。跪下。”
“您违反了以前自己明确的承诺,”我接着说,“证人不能下跪。”
“跪下。”法官还是坚持。
“站起来。”我还是说。
“你给我跪下!”法官又大喝一声。
“离开这里。”我对证人说。
那名连惊带吓、不知所措的证人听从了我的话,一溜小跑般逃了出去。然后我们之间是一番唇枪舌剑的争吵辩论。最终的结果,是按察使表示了歉意之后,我又重新把证人召回,让他站着接受了审问。
这一案件能够充分地说明中国的法庭里存在着多么极端的不公正和多么极端残酷野蛮的行为。其中被判有罪的唯一当事人是一名中国的商人和美国领事馆中的一名翻译。前者根本就没有接受审判。他早已四处活动,按照自己的如意算盘打通了各个关节,与官员们勾搭成奸,配合默契。当审理此案时,那名满人竟然神气活现地再现在法庭上,成了按察使的亲密朋友和心腹顾问!那名翻译,尽管出生在中国,却已经加入了英国国籍。因此他既不受美国法律,也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他仅仅是被解除了职务而已,没有受到进一步的惩罚。
此案唯一的受害者是三十名当地的愚昧无知的渔民。至少证据显示,他们是无辜的,并没有违反法律。当时是八月份,福州城极端炎热,霍乱横行。但是这些无辜的人还是被投入了恐怖得难以描述的监狱,被毒打折磨。在被带上法庭前已经忍饥挨饿了好几个月。他们看起来都饱受摧残,而且只有二十三人能活着走上法庭。其中一个还是被四个衙役像木头一样抬上法庭的。他试图手脚着地跪在地上,但是已经奄奄一息了,结果一头栽倒在地上。最后不得不让他仰面倒在地上接受审问。他的回答非常虚弱,喃喃自语,一次只能吐出一两个字。
在审讯过程中,我留意到这个人在他破烂的衣服里摸索什么东西,拽在手里。我发现似乎是折叠的纸张,手指缝隙中露出纸张的角落。按察使的亲随立即冲上去,想夺过它。但我早已经悄悄示意我的用人。他抢先一步,抢过了纸张。纸张是向我申请帮助和保护的陈情书。它详细记录了案件背后隐藏着的黑暗。从他们当中七个伙伴的死去,到官府对他们百般折磨依然得不到他们所要的供词。但是,只要牵涉到中国当事人,我就爱莫能助了,只能厌恶而惊恐地看着这一幕对正义的亵渎。我对中方审讯任何干涉的企图都只能招致他们官员的不满和怨恨,因而那些可怜的渔民必定会遭到更加严厉的报复。应当说,许多年来我在中国法庭耳闻目睹了很多各种各样的事情,唯有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了惨无人道、鲜廉寡耻、令人发指的野蛮行为。
中国的司法程序中有一条古老的规定,虽然现在已不再适用,但是在此提一下也无妨。那条规定初看上去可能滑稽可笑,但仔细想来不无智慧和道理,而且很趣味。这一规定的大体内容是,无论何时,当双方当事人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时,判官在听取他们的陈述或者在开始审问任何一方之前,他首先要下令不偏不倚绝对公正地将当事人“打三十小竹板子”。这样做的目的,是警告他们,不要冒冒失失匆匆忙忙跑到法庭打官司。只要不是天塌地陷非同小可的事情,就不要去心动青天大老爷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