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独山子文史(第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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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戈壁丹心乙烯梦(3)

原料方面。8月13日,新疆乙烯工程资源汇报会在北京石油部招待所2号楼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国家计委工业一司石化处副处长邱官增等1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咨公司由夏定惠高级工程师率领的专家组出席了会议,新疆石油管理局计划处林永辉同志、地质处副处长徐玉清同志、油田规划设计院副院长唐健等5位同志参加了会议,他们就资源问题进行了详细认真的汇报。夏定惠同志作了结论性的发言,认为新疆乙烯工程建在独山子地区,原料肯定是充足的,从预测来看,前景也是较好的。独山子炼油厂副厂长、党委副书记杨建国、副总工程师喻权平、副总机械师陶行等领导也参加了会议。

8月21日,美国休斯敦自然资源总裁魏思明途经乌鲁木齐时受到王恩茂同志的亲切接见,交谈时谈到了建乙烯的话题,这时王恩茂同志对厂址问题也表了态,说:“11.5万吨乙烯厂建在独山子要比建在米泉的条件好。独山子炼油厂还可以扩大,现在建一个11.5万吨乙烯厂,今后可能建更大的乙烯工厂,达到30万吨,因为新疆有足够的原料。”

9月3日—18日,中咨公司又派出以原化工部副部长冯伯华为组长的一行6人组成的高级专家组,第二次来新疆就乙烯工程厂址进行调研论证。他们在独山子参观了炼油厂、热电站、居民区、幼儿园、第一中学和医院、第一和第二水源地。他们看到独山子炼油厂及所到之处干净整洁,绿化也好,并且处处受到笑脸相迎,所以对独山子的管理倍加赞赏。

专家组回到乌鲁木齐后,邀请有关专家就两厂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原料等专题进行座谈咨询,并同自治区党委书记宋汉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等同志进行商谈,取得了一致意见。

9月30日,中咨公司向国家计委呈报了《关于新疆十万吨级乙烯工程两个厂址方案比选的咨询报告》。该报告认为: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和独山子炼油厂两个厂址都具备建设乙烯工程的基本条件,各有利弊。独山子厂址在原料、供水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独山子发展石油化工,还可以促进奎屯、独山子、乌苏三角地带的经济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西部经济的设想和愿望。在独山子建设乙烯工程更为合适,故推荐独山子炼油厂厂址方案。

厂址比选尘埃落下,独山子胜出。独山子上下一片欢呼,我和大家感到由衷的高兴。经过半年的紧张“战斗”,我们取得了前期工作第一个阶段的胜利。

12月30日,化工部副部长王敏带领国家固定资产审查组一行11人来独山子炼油厂检查工作。王敏副部长代表化工部同意中咨公司《关于新疆十万吨级乙烯工程两个厂址方案比选的咨询报告》的意见,认为厂址选在独山子是比较理想的,对在独山子兴建乙烯化工厂感到满意。

【第六章】一鼓作气促批建议书(1988.10—1989.2)

厂址比选结束后,1988年10月7日,国家计委办公厅以计办投资[1988]455号文《关于新疆乙烯工程厂址问题的函》,函告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计划部厂址问题的意见——

“新疆乙烯工程的厂址,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意见,暂定在新疆独山子,在审批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时最终确定。”

“请进一步落实该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原料及水、电、储运、环保等配套条件,特别要对克拉玛依油田伴生气中轻烃数量和稳定性供应年限做出比较准确的测算,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时一并提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然后再报我委审批。”

国家计委的通知函给了“路条”,前期工作的第二个阶段——乙烯项目建议书编制、上报、评估和审批工作正式启动了。

首先,筹建组和设计院认真研究国家计委通知函的内容和要求。为配合好设计院工作,筹建组明确分工:孙永达同志负责工艺,陶行同志负责公用工程,崔光耀同志负责资金筹措方案和起草、上报文件资料,杨建国同志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并立即投入了紧张工作。

孙永达同志与化工部第八设计院工程技术人员钟自强同志经过研究,根据中咨公司对独山子乙烯的原料论证和建议,将建设规模定为年产乙烯14万吨,并配套建设下游装置,以尽量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农业发展需要,最大限度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将产品方案拟定为塑料—橡胶型,提出了充分利用C1-C4全部烯烃,相应安排以下8套生产装置的建设方案:

乙烯裂解装置规模14万吨/年,聚乙烯装置规模12万吨/年,聚丙烯装置规模7万吨/年,苯乙烯装置规模6万吨/年,顺丁橡胶装置规模2万吨/年,甲醇装置规模3万吨/年,乙二醇装置规模2万吨/年,成型加工装置规模3万吨/年。这个工艺方案先经厂里和石油管理局研究,再经自治区同意后初步确定下来,作为项目建议书推荐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项目建议书中落实内外资金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有关人员初步拟定了资金筹措方案。与日本伊腾忠商事株式会社草签了利用加拿大政府混合贷款意向书。根据国家计委计原[1988]701号文明确,所需外汇3.2亿美元,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所需内资11.94亿元人民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筹集,各负担一半(5.97亿元)。其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集资方案是:油田职工集资2亿元,补偿贸易集资3亿元,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集资1亿元。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计划部于1988年10月28日将此集资方案上报国家计委投资司。

项目建议书编好后,经内部进行评审修改后上报给自治区和总公司。

1988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向国家计委联合呈报了《新疆石油管理局独山子炼油厂年产十四万吨乙烯工程项目建议书》(新政发[1988]134号、中油计[1988]116号文)。

为加快进度,自治区党委书记宋汉良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王涛特事特办,授权“两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办公厅)承办项目建议书的上报工作。杨生汉厂长派我在自治区和总公司两个办公厅之间跟办。我先为“两办”准备文稿。“两办”沟通后,总公司传来文号,自治区办公厅打印加盖公章,我于第二天乘飞机到北京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加盖公章后立刻上报到国家计委。后来的所有联合上报文件都是照此办理。

新疆14万吨乙烯项目建议书上报到国家计委后,杨生汉厂长决定让我和杨建国同志轮流坐镇北京跟踪审批项目建议书,每三个月轮换一次,在独山子乙烯筹建处主持日常工作。

这时,独山子炼油厂北京办事处也正式成立。我向杨厂长提议,让机动处的华东石油学院大学毕业生李信伟同志负责北京办事处工作,杨厂长很快就批准了我的提议。炼油厂为北京办事处配备了一辆面包车和一名司机蒋新贵同志。根据张毅书记的指示,新疆石油管理局也支援一辆北京吉普车和一名司机贾宝云同志,我们又招聘了一名北京的司机何争光。这几名司机同我们一起“战斗”到对外谈判结束,他们是随叫随到,指到哪跑到哪,为争取项目出了力,流了汗。司机何争光一直到今天仍在独山子石化驻北京联络处服务。那时,我们在石油部招待所一号楼租用了1301、1302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室。筹建组里经常在北京催批项目的还有李信伟、罗基础、刘英杰、王晓军、东明等同志,孙永达同志也经常来,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新疆石油管理局张毅书记在关键时候也来北京坐镇指挥。

石油部招待所作为我们的工作场所(也是独山子炼油厂驻京办事处所在地)一直用到1990年上半年。对外技术、商务谈判期间,工作场所迁到新疆办事处一年多。对外谈判完成以后,1991年下半年迁到朝阳区和平里五区2号,大约1992年7月份迁到了亚运村利康饭店。在利康饭店3年,大约在1995年6月份迁到了海淀区车道沟1号。

1988年11月7日,国家计委委托中咨公司对独山子14万吨乙烯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11日,新疆独山子14万吨乙烯项目建议书评估会在新疆办事处召开。中咨公司专家委员会顾问、化工部副部长冯伯华主持了会议。国家计委参加会议的有外资司、投资司、工业一司;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加会议的有公司领导和陈冠荣、魏瑞朗、孙宗海、夏定惠等46名专家;自治区计委有副主任吴骧、能源处处长王孝玉;新疆石油管理局有地质处副处长徐玉清、油田规划院副院长唐健、局计划处主任工程师姚锡安、炼化处主任工程师朱玉林;独山子炼油厂有我和杨建国、孙永达;化工部第八设计院有副院长胡德银、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钟自强同志。经与会44名专家深入认真地评估,一致认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基本合理,其所需原料和水资源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投资双方关于资金筹措已有明确的意向,在提出充分肯定意见的同时,还提出了一些需要补充、修改的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我们又与化工部第八设计院专家一起进行了调整修改,去掉苯乙烯装置,增加MTBE丁烯-1装置,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规模由2万吨调整为4万吨,成型加工由3万吨调整为1万吨,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项目建议书补充报告,同时我又代自治区和总公司起草了上报国家计委的《补充报告》草拟稿一并上报到自治区和总公司。

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又联合向国家计委上报了项目建议书补充报告。补充报告根据项目建设书的评估意见,在产品方案、装置规模、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测算等方面做了调整补充。

24日,中咨公司向国家计委上报了对《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独山子炼油厂年产14万吨乙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认为:独山子炼油厂年产14万吨乙烯工程建设的各项条件(原料、水、电、工程地质、资金)基本具备,项目的经济效益较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最终确定厂址,以便合资双方深入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11月底,我与杨建国同志换班来到了北京。与驻京办事处同志一起继续跟踪审批项目建议书。1988年12月份到春节后在北京这段时间,我们也是天天跑国家计委,项目建议书转到哪个司我就跟到哪个司,每天晚上不管多晚都分别给杨生汉厂长、杨建国副厂长打个电话汇报工作、听取指示。杨建国副厂长在北京时,也是每天晚上不管多晚都给杨厂长打个电话汇报工作、听取指示,同时打电话给我通报一下。杨厂长立刻做出很具体、很明确的指示,很多事办得又快又顺利。通过这件事,我对“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这句成语体会得更加深刻。为加快审批进度,我们不辞辛劳、想方设法疏通各种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争取他们的理解和鼎力支持,到最后我们都成了诚挚的朋友。国务院秘书局同志、国家计委主任秘书都做到了将新疆独山子项目建议书作为特呈件送领导审批。

由于我们方法得当、工作积极,1988年10月底上报的项目建议书,仅仅用了两个月时间,就得到了国家计委的批复。1989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通[1989]8号文批复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新疆十四万吨乙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当时批该工程项目预计建设投资24亿元人民币、其中含外汇3.2亿美元,是我国西北地区最大的石油化工项目。

1989年2月5日(龙年除夕),我们将这个好消息传回独山子,独山子矿区顿时鞭炮齐鸣,一片欢腾。

2月16日,国家计委以投资[1989]115号文,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审批新疆十四万吨乙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并经国务院批准,请进一步落实资金、原料、水、电等建设条件和环保措施,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送请中咨公司评估后,由我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在审批乙烯工程项目建议书期间,我们还为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后期建设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一是充实机构。1988年11月10日,独山子炼油厂向新疆石油管理局呈送《关于乙烯工程筹建处编制定员的报告》,拟设置筹建处办公室、计划室、财务室、设计管理室、机动室、生产准备室、器材供应室、综合管理室等10个科室,总定员117人,其中干部115人,工人2人。1988年11月17日,新疆石油管理局同意成立乙烯工程筹建处,定为独山子炼油厂下属的处级单位,编制定员暂定99人,其中干部97人,工人2人,筹建处正式成立。

二是落实国内配套资金。我与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多次会谈,取得了良好成果。

1988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计字[1988]182号文,致函自治区计委,同意“八五”计划期间,分年在总行下批给该行的地区经济开发贷款指标内安排4亿元,支持新疆乙烯工程建设。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也致函自治区计委,同意从1991年起在建设期内提供2亿元贷款支持新疆14万吨乙烯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