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犯规
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取消比赛资格:
(一)风筝比赛的放飞只能手工操作,不能借助于其他器材,如电动和遥控装置。
(二)放飞时,运动员超越放飞区域或道位。
(三)运用收放线有意缠绕他人风筝。
(四)放飞线定长标记脱落或未标。
(五)放飞时,未带准飞证或私自涂改准飞证。
(六)准飞证的类、型和放飞风筝编号不符。
(七)工艺评分后,风筝替换,转借,增减装饰品。
(八)检录三次不到者。
(九)放飞中,将出现缠绕或碰线时,不服从裁判员调度。
(十)软体风筝内有硬连接或内藏支撑物。
第二条 失败
(一)三次起飞失败者。
(二)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
(三)风筝主体损坏,散架,断线,脱手。